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25层2501室房产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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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25层2501室房产出租

项目名称: (略)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25层2501室房产出租

挂牌价格:详见公告。

项目简介: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1.租赁标的: (略)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25层2501室房产,整层出租。租赁标的具体情况详见《租赁标的情况表》。

租赁标的情况表

位置

层数

建筑面积

(约、平方米)

结构

用途

使用

状态

(略)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25层2501室

25

2130.93

钢混

办公

空置

1.1.1.以上租赁标的所有人为浙江汉鼎 (略) ,权属清晰,暂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租赁标的的面积仅作为参考,实际布局和面积以现状为准,交付时间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

1.2.租赁期限:5年,具体起止日期以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标的移交期限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1.3.挂牌价:*元/月(含物业费和供暖费),挂牌价为第一年月租金底价。

1.4.租赁用途(业态布局):只限经营办公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1.5.免租金培育期:8个月(包含在5年租赁期内),分别为,第一年4个月,第二年和第三年各1个月,第五年2个月。免租期内租赁场所产生的水、电、物业、供暖等公共能耗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6.租金支付方式及递增方式:按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季度交纳租金。第一年月租金为竞价成交价,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缴交首季度租金,以后当期租金于上一季度租赁期限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前三年月租金与第一年月租金一致,月租金从第四年(含)起每两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递增的金额为首年月租金的5%,具体以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7.履约保证金(押金):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需向出租方缴纳租赁履约保证金,以实际成交价的首年1个月的租金为标准,租赁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过程产生的应由承租方缴纳的物业费及各种税费等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其承担,如有未规定的,仍由承租方承担。

1.8.合同签署

1.8.1.本项目竞价成交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组织方”)和出租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出租方和承租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到出租方办公场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1.8.2.公示日期以 (略) :http://**“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租方应适时关注 (略) 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9.风险提示:

1.9.1.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现状为准,租赁标的按现状出租及移交,竞租人办理报名登记前应到租赁标的现场踏勘,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竞租人报名成功取得竞租资格,即表明竞租人已查勘并已详尽了解租赁标的相关情况,完全了解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租赁标的品质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竞价组织方和出租方不对租赁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9.2.租赁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现有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以现状出租、移交。承租方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1.9.3.运营期间,承租方须自行完善消防安全条件所需的其他设备设施,并自愿承担该标的现状、瑕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1.9.4.承租方需自行办理经营相关许可证件。

1.9.5.本租赁标的计租面积为2130.93㎡。租赁标的基本情况表中的建筑面积仅供参考,建筑面积以实际为准,计租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1.9.6.租赁标的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租赁期间存在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风险。

二、竞租人(承租方)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2.1.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未被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竞租人在福建省失信 (略) 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竞租人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2.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三、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主要租赁条件

3.1.租赁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现有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以现状出租、移交。出租方提供现有基础场地给承租方经营,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承租方如有装潢需求,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2.承租期间,如需对租赁标的进行改造,必须提交改造方案,经 (略) 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所产生的设计费、装修费等因改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出资、承担,装修的消防验收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租赁期内装修无优惠政策,且不能作为合同到期后续签的理由。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管理。

3.3.在租赁期限内(不含免租期),由出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水、电、气、电信等及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承租标的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3.4.承租期间,承租方须保持租赁标的设施设备完好,负责标的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承租方及时上报出租方审定后报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理。

3.5.承租期间,承租标的安全包括消防、治安安全、相关财产设备的消防、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及相关人员的劳动、人身安全等责任,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发生上述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如造成出租方损失,应负责赔偿。

3.6.承租方不得在标的内放置任何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范围的物品或其他可能影响标的安全使用及导致安全隐患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发生随 (略) 等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

3.7.承租方应当自行办妥使用标的所需的相关手续及营业执照、卫生、环保、排放废水废气等合法合规开展经营应当办理的证件、核准或备案,自行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

3.8.竞租人在报名参与竞价前应对租赁标的进行尽职调查,竞租人报名成功取得竞租资格即表明竞租人(承租方)已充分实际了解租赁标的物目前状况以及可能存在各类瑕疵、风险、安全隐患,已完全知悉并实际了解本租赁标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可能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经慎重考虑,自愿按现状承租本租赁标的,并不以本租赁标的上述瑕疵为由主张解除本项目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和组织方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和组织方承担任何责任。若承租方需要办理工商注册地址,出租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不包含不动产权证)。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因不动产权证未办理而影响工商注册地址问题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但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承租方不得以不动产权证未办理影响工商注册地址主张终止合同。

3.9.承租方承租本租赁标的后,由承租方负责通过以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加固、改造等方式使得租赁标的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关于建筑规划、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期限、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自行承担因租赁标的不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关于建筑规划、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期限、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以及自行承担因租赁标的有可能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若因上述原因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则由承租方承担拆除清理的所有费用等)。

3.10.承租方应依法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使用该租赁标的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手续、验收许可和经营、环保等许可、报备或居住证等证照后方可营业;竞租人(承租方)应自行判断并承担本租赁标的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可能导致如未获得相关许可、报备或证照造成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出租方和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11.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场地的装璜、装修、扩建﹙扩增﹚的固定部分(含场地在承租前原有的和承租期间承租方建置、添置的)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门、窗、隔层、吊顶、 (略) 、水电气表﹙含增容部分﹚以及消防等设施、设备,承租方不得拆除,应当无偿移交给出租方,且出租方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3.1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转租或分租。

3.13.每个报名竞租人都必须对该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房屋状况等)做充分了解,确认该标的能够符合自身经营需要。项目成交后,如报名竞租人及承租方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任何纠纷均由报名竞租人及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和组织方无关。

3.14.承租方必须在竞价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当日内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视同自动放弃承租权,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并重新招租。

3.15.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竞价文件及其附件《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四、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价高者得。

更多项目信息 (略) 站。

挂牌期限: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1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则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至2024年12月27日,顺延期间征集到竞租人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联系人: 曹先生

联系电话:0591-*

项目名称: (略)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25层2501室房产出租

挂牌价格:详见公告。

项目简介: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1.租赁标的: (略)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25层2501室房产,整层出租。租赁标的具体情况详见《租赁标的情况表》。

租赁标的情况表

位置

层数

建筑面积

(约、平方米)

结构

用途

使用

状态

(略)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25层2501室

25

2130.93

钢混

办公

空置

1.1.1.以上租赁标的所有人为浙江汉鼎 (略) ,权属清晰,暂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租赁标的的面积仅作为参考,实际布局和面积以现状为准,交付时间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

1.2.租赁期限:5年,具体起止日期以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标的移交期限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1.3.挂牌价:*元/月(含物业费和供暖费),挂牌价为第一年月租金底价。

1.4.租赁用途(业态布局):只限经营办公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1.5.免租金培育期:8个月(包含在5年租赁期内),分别为,第一年4个月,第二年和第三年各1个月,第五年2个月。免租期内租赁场所产生的水、电、物业、供暖等公共能耗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6.租金支付方式及递增方式:按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季度交纳租金。第一年月租金为竞价成交价,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缴交首季度租金,以后当期租金于上一季度租赁期限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前三年月租金与第一年月租金一致,月租金从第四年(含)起每两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递增的金额为首年月租金的5%,具体以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7.履约保证金(押金):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需向出租方缴纳租赁履约保证金,以实际成交价的首年1个月的租金为标准,租赁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过程产生的应由承租方缴纳的物业费及各种税费等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其承担,如有未规定的,仍由承租方承担。

1.8.合同签署

1.8.1.本项目竞价成交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组织方”)和出租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出租方和承租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到出租方办公场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1.8.2.公示日期以 (略) :http://**“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租方应适时关注 (略) 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9.风险提示:

1.9.1.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现状为准,租赁标的按现状出租及移交,竞租人办理报名登记前应到租赁标的现场踏勘,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竞租人报名成功取得竞租资格,即表明竞租人已查勘并已详尽了解租赁标的相关情况,完全了解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租赁标的品质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竞价组织方和出租方不对租赁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9.2.租赁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现有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以现状出租、移交。承租方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1.9.3.运营期间,承租方须自行完善消防安全条件所需的其他设备设施,并自愿承担该标的现状、瑕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1.9.4.承租方需自行办理经营相关许可证件。

1.9.5.本租赁标的计租面积为2130.93㎡。租赁标的基本情况表中的建筑面积仅供参考,建筑面积以实际为准,计租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1.9.6.租赁标的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租赁期间存在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风险。

二、竞租人(承租方)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2.1.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未被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竞租人在福建省失信 (略) 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竞租人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2.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三、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主要租赁条件

3.1.租赁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现有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以现状出租、移交。出租方提供现有基础场地给承租方经营,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承租方如有装潢需求,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2.承租期间,如需对租赁标的进行改造,必须提交改造方案,经 (略) 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所产生的设计费、装修费等因改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出资、承担,装修的消防验收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租赁期内装修无优惠政策,且不能作为合同到期后续签的理由。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管理。

3.3.在租赁期限内(不含免租期),由出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水、电、气、电信等及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承租标的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3.4.承租期间,承租方须保持租赁标的设施设备完好,负责标的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承租方及时上报出租方审定后报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理。

3.5.承租期间,承租标的安全包括消防、治安安全、相关财产设备的消防、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及相关人员的劳动、人身安全等责任,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发生上述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如造成出租方损失,应负责赔偿。

3.6.承租方不得在标的内放置任何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范围的物品或其他可能影响标的安全使用及导致安全隐患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发生随 (略) 等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

3.7.承租方应当自行办妥使用标的所需的相关手续及营业执照、卫生、环保、排放废水废气等合法合规开展经营应当办理的证件、核准或备案,自行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

3.8.竞租人在报名参与竞价前应对租赁标的进行尽职调查,竞租人报名成功取得竞租资格即表明竞租人(承租方)已充分实际了解租赁标的物目前状况以及可能存在各类瑕疵、风险、安全隐患,已完全知悉并实际了解本租赁标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可能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经慎重考虑,自愿按现状承租本租赁标的,并不以本租赁标的上述瑕疵为由主张解除本项目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和组织方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和组织方承担任何责任。若承租方需要办理工商注册地址,出租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不包含不动产权证)。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因不动产权证未办理而影响工商注册地址问题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但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承租方不得以不动产权证未办理影响工商注册地址主张终止合同。

3.9.承租方承租本租赁标的后,由承租方负责通过以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加固、改造等方式使得租赁标的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关于建筑规划、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期限、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自行承担因租赁标的不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关于建筑规划、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期限、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以及自行承担因租赁标的有可能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若因上述原因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则由承租方承担拆除清理的所有费用等)。

3.10.承租方应依法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使用该租赁标的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手续、验收许可和经营、环保等许可、报备或居住证等证照后方可营业;竞租人(承租方)应自行判断并承担本租赁标的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可能导致如未获得相关许可、报备或证照造成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出租方和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11.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场地的装璜、装修、扩建﹙扩增﹚的固定部分(含场地在承租前原有的和承租期间承租方建置、添置的)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门、窗、隔层、吊顶、 (略) 、水电气表﹙含增容部分﹚以及消防等设施、设备,承租方不得拆除,应当无偿移交给出租方,且出租方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3.1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转租或分租。

3.13.每个报名竞租人都必须对该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房屋状况等)做充分了解,确认该标的能够符合自身经营需要。项目成交后,如报名竞租人及承租方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任何纠纷均由报名竞租人及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和组织方无关。

3.14.承租方必须在竞价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当日内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视同自动放弃承租权,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并重新招租。

3.15.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竞价文件及其附件《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四、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价高者得。

更多项目信息 (略) 站。

挂牌期限: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1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则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至2024年12月27日,顺延期间征集到竞租人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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