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破3号关于青海西部铅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卖公告第二次
2021青01破3号关于青海西部铅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卖公告第二次
青海 (略) 管理人
(2024)铅业破管字第2号
关于青海 (略) 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变卖公告(第二次)
根据青海 (略) 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青海 (略)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青海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4年1月 (略) 首次公开整体拍卖青海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财产,因首次拍卖无人竞拍,管理人于2024年1月28日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于2024年4月 (略) 进行变卖,均无人竞买。基于此,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采用无底价、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 (略) 破产财产进行变卖活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及变卖方式
管理人整体 (略) 名下现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全部固定资产,资产情况简介如下:
(一)建筑物类
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主要包括分布在甘河厂区的熔铅工段、电铅工段、电解工段、电铅厂办公楼、6项住房等建筑物及分布在锡铁山粗铅厂的熔炼框架结构、烧结框架结构2项建筑物。建筑物于2003年至2008年间建造,后因厂区停产而常年闲置。其中分布在甘河厂区的建筑物目前门窗及部分墙体破损严重;房屋墙皮脱落、屋顶局部渗漏,室内水电暖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厂区生产工段工艺落后,整体状况差;分布在锡铁山厂区的熔炼框架结构仅剩其主体结构,烧结框架结构仅剩其烟囱,其他设施均破损拆除,整体状况较差。
构筑物:构筑物主要是煤棚、地坪、围墙、花园等共计9项。构筑物于2003年至2008年建成,目前全部闲置。由于停产闲置多年,未经维护,构筑物破损、锈蚀严重,整体状况很差。
(二)设备类
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车辆。
1、机器设备:包括电铅、熔铅、电解工段的生产专用设备、各车间动力及公用设施设备、运输装车设备、电力设施设备、检验抽样设备等37项(具体以现场数量为准)。机器设备大部分购置于2003年至2007年。现场目前剩余设备因停产后长期闲置,无人维护保养,锈蚀、破损严重,部分核心部件已拆除,整体状况差。
2、车辆:包括皮卡车2辆、客货车1辆、农用自卸车1辆、警车1辆(具体数量及车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车辆购置于2003至2004年,均无车辆牌照及相关权利证书,因长期闲置,露天停放,锈蚀严重,车辆轮胎及门窗已破损,行驶功能已基本丧失,整体状况差。
(三)资产权属状况
本次变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截止目前无相关权利证书及相关建设资料,设备类资产因购置年限久远及停产多年,资料缺失,无权属资料。建筑物所在范围内位于甘河的土地使用权人为 (略) 、位于锡铁山的土地使用权人为 (略) ,土地使用事宜需由买受人与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协商处理。
(四)变卖标的评估价为人民币907.*元。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确定的流程, (略) 破产财产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第一次变卖仍无人竞买的进行无底价变卖。基于此,本次变卖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采用无底价、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一)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日前一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1时30分以及下午14时至17时接受咨询。
(二)管理人不组织统一看样,竞买人可与管理人联系 (略) 处实地看样。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已经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已知和未知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风险自负。
三、竞买人条件
(一)参与竞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竞价、办理资产交付转移手续,但须按附件要求提供书面委托手续。
(三)负责承办本案案 (略) 、管理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变卖期限及报价方式
(一)本次变卖于2024年5月19日10时开始至2024年5月20日10时终止。
(二)竞买人应持有效证件(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到管理人处递交书面报价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并将上述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q.com)。
五、买受人的确定
(一)根据报价情况,确定接受本公告第八条所列条件且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并由管理人向买受人出具《变卖成功通知书》。
(二)买受人应当在售卖成功后三日内与管理人签订《破产财产变卖处置合同》并将全额成交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逾期视为违约,应承担成交价款30%的违约金。届时,管理人将重新实施变卖,违约的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三)交款户名及账号:
户 名:青海 (略) 管理人
账 号:*0
开户行: (略) 海湖新区支行
单位地址: (略) 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
六、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本次变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成交价不含税。本次变卖以及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所涉及的税金、费用等已知的或潜在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法律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税金除外)。买受人最终缴纳税金及相关费用的金额以相关征收部门核定为准。
七、变卖标的交付
(一)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款之次日为变卖标的交付日。买受人应于交付日会同管理人共同办理变卖标的交付手续,办理时应携带变卖成功通知书、《破产财产变卖处置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自交付日起,变卖标的损毁、灭失等的管理风险均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办理交付手续的,不影响变卖标的风险的转移。
(二)变卖成交后,管理人仅能按现状向买受人交付,其他与变卖标的物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房屋结构等建设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原始购买凭证、维修保养记录等,管理人均无法向买受人交付,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变卖公告》中标的物名称、质量、数量、标记或登记信息等内容与实物现状可能存在差异,如有不符,不影响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买受人不得以管理人交付的标的物名称、质量、标记或登记以及其他方面存在问题或瑕疵等为由,拒绝接受标的物。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提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变卖成功后,若买受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标的物交付等手续,须向管理人提供授权委托手续。如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拒绝交付标的物。
八、竞买人须知
(一)本次变卖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管理人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有意竞买人在竞拍前仔细审查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包含显性与隐性瑕疵),亲临实地看样 (含文件资料) ,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二)本次变卖标的物存在设备不能够正常使用,或者拆除设备后重新安装对机器设备的功能以及价值等方面产生影响等问题,请竞买人自行核实、判断、甄别标的物的状态、能否正常使用等,管理人不对机器设备的使用性、功能性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三)变卖标的中的大型设备占地面积较大,部分机器设备嵌入地面安装,搬迁或拆卸均较为复杂,竞买人竞价前应自行前往实地核实标的物能否拆除、拆除成本等。变卖标的成交后,买受人确需拆除变卖标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拆除工程发包及备案手续,如依照规定需要办理环境等方面的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买受人应当予以办理。买受人拆除变卖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清理、搬运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拆除工程实施过程中,买受人应依照相关要求为拆除工程相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如因买受人未办理相关备案、核准、审批及相关保险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的处罚)均由买受人承担,如因此给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买受人在拆除、清理、搬运、安装过程中如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取得或不能使用标的物的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五)变卖成交后,如买受人继续在标的物所在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协商土地有偿租赁使用或无偿使用事宜,如协商不成,存在买受人无法正常使用变卖标的的情形,但不影响本次变卖成交结果,买受人可进行拆除并移除标的物并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如成交后买受人继续在标的物所在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产业规划的要求,并办理相关产业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因未办理而造成有关部门处罚的,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六)变卖标的中的房屋建筑物均无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建设手续,也无其他形式的权证记载,买受人自行承担不动产无法办证的风险,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他标的物存在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买受人自行承担无法登记、过户、更名的风险,管理人不做登记、过户、更名的任何承诺。买受人提交变卖报价文件的行为视为已经充分了解变卖标的现状,接受其已知和未知瑕疵及缺陷,并自愿承担该诸多风险,变卖成功后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异议或反悔。变卖成交后,如需使用标的物而涉及的相关手续办理和费用缴纳,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办理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
(七)递交变卖报价文件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的内容,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并作为判断、权衡报价的最终依据。本次变卖系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请竞买人结合标的资产状况及自身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后进行报价。
(八)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需要,管理人有权在变卖开始前、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竞买人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成交后,如因破产案件需要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仅需向竞买人不计利息返还已经支付的成交价款,竞买人不得主张任何赔偿、补偿等请求权。
(九)本公告系《破产财产变卖处置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破产财产变卖处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说明事项
(一)本次变卖于2024年5月19日10时开始至2024年5月20日10时终止(时间、地点如有变更,以最后通知为准)。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崔金艳律师,电话*
王正文律师,电话*
(三)联系地址: (略) 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四)监督单位: (略) (略)
青海 (略) 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
青海 (略) 管理人
(2024)铅业破管字第2号
关于青海 (略) 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变卖公告(第二次)
根据青海 (略) 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青海 (略)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青海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4年1月 (略) 首次公开整体拍卖青海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财产,因首次拍卖无人竞拍,管理人于2024年1月28日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于2024年4月 (略) 进行变卖,均无人竞买。基于此,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采用无底价、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 (略) 破产财产进行变卖活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及变卖方式
管理人整体 (略) 名下现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全部固定资产,资产情况简介如下:
(一)建筑物类
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主要包括分布在甘河厂区的熔铅工段、电铅工段、电解工段、电铅厂办公楼、6项住房等建筑物及分布在锡铁山粗铅厂的熔炼框架结构、烧结框架结构2项建筑物。建筑物于2003年至2008年间建造,后因厂区停产而常年闲置。其中分布在甘河厂区的建筑物目前门窗及部分墙体破损严重;房屋墙皮脱落、屋顶局部渗漏,室内水电暖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厂区生产工段工艺落后,整体状况差;分布在锡铁山厂区的熔炼框架结构仅剩其主体结构,烧结框架结构仅剩其烟囱,其他设施均破损拆除,整体状况较差。
构筑物:构筑物主要是煤棚、地坪、围墙、花园等共计9项。构筑物于2003年至2008年建成,目前全部闲置。由于停产闲置多年,未经维护,构筑物破损、锈蚀严重,整体状况很差。
(二)设备类
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车辆。
1、机器设备:包括电铅、熔铅、电解工段的生产专用设备、各车间动力及公用设施设备、运输装车设备、电力设施设备、检验抽样设备等37项(具体以现场数量为准)。机器设备大部分购置于2003年至2007年。现场目前剩余设备因停产后长期闲置,无人维护保养,锈蚀、破损严重,部分核心部件已拆除,整体状况差。
2、车辆:包括皮卡车2辆、客货车1辆、农用自卸车1辆、警车1辆(具体数量及车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车辆购置于2003至2004年,均无车辆牌照及相关权利证书,因长期闲置,露天停放,锈蚀严重,车辆轮胎及门窗已破损,行驶功能已基本丧失,整体状况差。
(三)资产权属状况
本次变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截止目前无相关权利证书及相关建设资料,设备类资产因购置年限久远及停产多年,资料缺失,无权属资料。建筑物所在范围内位于甘河的土地使用权人为 (略) 、位于锡铁山的土地使用权人为 (略) ,土地使用事宜需由买受人与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协商处理。
(四)变卖标的评估价为人民币907.*元。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确定的流程, (略) 破产财产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第一次变卖仍无人竞买的进行无底价变卖。基于此,本次变卖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采用无底价、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一)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日前一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1时30分以及下午14时至17时接受咨询。
(二)管理人不组织统一看样,竞买人可与管理人联系 (略) 处实地看样。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已经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已知和未知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风险自负。
三、竞买人条件
(一)参与竞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竞价、办理资产交付转移手续,但须按附件要求提供书面委托手续。
(三)负责承办本案案 (略) 、管理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变卖期限及报价方式
(一)本次变卖于2024年5月19日10时开始至2024年5月20日10时终止。
(二)竞买人应持有效证件(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到管理人处递交书面报价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并将上述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q.com)。
五、买受人的确定
(一)根据报价情况,确定接受本公告第八条所列条件且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并由管理人向买受人出具《变卖成功通知书》。
(二)买受人应当在售卖成功后三日内与管理人签订《破产财产变卖处置合同》并将全额成交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逾期视为违约,应承担成交价款30%的违约金。届时,管理人将重新实施变卖,违约的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三)交款户名及账号:
户 名:青海 (略) 管理人
账 号:*0
开户行: (略) 海湖新区支行
单位地址: (略) 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
六、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本次变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成交价不含税。本次变卖以及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所涉及的税金、费用等已知的或潜在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法律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税金除外)。买受人最终缴纳税金及相关费用的金额以相关征收部门核定为准。
七、变卖标的交付
(一)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款之次日为变卖标的交付日。买受人应于交付日会同管理人共同办理变卖标的交付手续,办理时应携带变卖成功通知书、《破产财产变卖处置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自交付日起,变卖标的损毁、灭失等的管理风险均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办理交付手续的,不影响变卖标的风险的转移。
(二)变卖成交后,管理人仅能按现状向买受人交付,其他与变卖标的物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房屋结构等建设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原始购买凭证、维修保养记录等,管理人均无法向买受人交付,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变卖公告》中标的物名称、质量、数量、标记或登记信息等内容与实物现状可能存在差异,如有不符,不影响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买受人不得以管理人交付的标的物名称、质量、标记或登记以及其他方面存在问题或瑕疵等为由,拒绝接受标的物。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提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变卖成功后,若买受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标的物交付等手续,须向管理人提供授权委托手续。如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拒绝交付标的物。
八、竞买人须知
(一)本次变卖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管理人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有意竞买人在竞拍前仔细审查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包含显性与隐性瑕疵),亲临实地看样 (含文件资料) ,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二)本次变卖标的物存在设备不能够正常使用,或者拆除设备后重新安装对机器设备的功能以及价值等方面产生影响等问题,请竞买人自行核实、判断、甄别标的物的状态、能否正常使用等,管理人不对机器设备的使用性、功能性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三)变卖标的中的大型设备占地面积较大,部分机器设备嵌入地面安装,搬迁或拆卸均较为复杂,竞买人竞价前应自行前往实地核实标的物能否拆除、拆除成本等。变卖标的成交后,买受人确需拆除变卖标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拆除工程发包及备案手续,如依照规定需要办理环境等方面的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买受人应当予以办理。买受人拆除变卖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清理、搬运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拆除工程实施过程中,买受人应依照相关要求为拆除工程相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如因买受人未办理相关备案、核准、审批及相关保险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的处罚)均由买受人承担,如因此给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买受人在拆除、清理、搬运、安装过程中如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取得或不能使用标的物的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五)变卖成交后,如买受人继续在标的物所在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协商土地有偿租赁使用或无偿使用事宜,如协商不成,存在买受人无法正常使用变卖标的的情形,但不影响本次变卖成交结果,买受人可进行拆除并移除标的物并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如成交后买受人继续在标的物所在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产业规划的要求,并办理相关产业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因未办理而造成有关部门处罚的,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六)变卖标的中的房屋建筑物均无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建设手续,也无其他形式的权证记载,买受人自行承担不动产无法办证的风险,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他标的物存在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买受人自行承担无法登记、过户、更名的风险,管理人不做登记、过户、更名的任何承诺。买受人提交变卖报价文件的行为视为已经充分了解变卖标的现状,接受其已知和未知瑕疵及缺陷,并自愿承担该诸多风险,变卖成功后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异议或反悔。变卖成交后,如需使用标的物而涉及的相关手续办理和费用缴纳,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办理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
(七)递交变卖报价文件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的内容,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并作为判断、权衡报价的最终依据。本次变卖系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请竞买人结合标的资产状况及自身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后进行报价。
(八)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需要,管理人有权在变卖开始前、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竞买人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成交后,如因破产案件需要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仅需向竞买人不计利息返还已经支付的成交价款,竞买人不得主张任何赔偿、补偿等请求权。
(九)本公告系《破产财产变卖处置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破产财产变卖处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说明事项
(一)本次变卖于2024年5月19日10时开始至2024年5月20日10时终止(时间、地点如有变更,以最后通知为准)。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崔金艳律师,电话*
王正文律师,电话*
(三)联系地址: (略) 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四)监督单位: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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