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属二家企业股权包-浙江浙能玉环环保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属二家企业股权包-浙江浙能玉环环保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ZJ* |
---|---|
项目名称 | 浙江浙能 (略) 下属二家企业股权包-浙江浙能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能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浙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305,31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5-06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 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 (略) 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 本股权包为浙江浙能 (略) 持有的浙江浙能 (略) (下称“标的企业一”)100%股权、开化 (略) (下称“标的企业二”)100%股权打包转让。该股权包挂牌价为*万元,其中,标的企业一100%股权挂牌价为*万元,标的企业二100%股权挂牌价为*元。若股权包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股权包内各股权同比例溢价。 6、 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7、 标的企 (略) ,产权交易完成后受让方需承继与玉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玉环县玉坎河水系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协议》、《玉环县玉坎河水系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和《玉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对于社会资本方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且不限于标的企业在前述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 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当地政府对于标的企业一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准入条件及其他相关政策。请受让方关注《玉环县玉坎河水系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协议》第10.1条所约定的股东和股权转让限制。 9、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标的企业一项下应付(未付)浙江浙能科技 (略) 工程款总额为*.64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以及因工程款纠纷所引起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等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总额),标的企业一应付(未付)工程款总额超出*.64元的部分,由转让方承担。 10、 受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标的企业一(借款方)与浙江省能源 (略) (贷款方)*贷款的置换工作;如未按期完成置换,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置换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置换期间未置换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11、 标的企业一的干江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程序尚未完成,污水处理费单价暂未核定。 12、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标的企业一账面应收账款原值*.*元,应收账款净值*.*元。 13、 转让方与标的企业一已经开展分散式风电、光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其中风电项目尚处于测风阶段、光伏项目已建成,受让方应承诺按照相关合作合同继续开展相关项目合作,相关合作合同详见附件《玉环水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职工65人(其中标的企业一61人,标的企业二4人),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标的企业现有职工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资薪酬、福利待遇等不变。 2.产权交易完成日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标的企业一中“浙能”字号和标的企业一、二厂区现场“浙能”LOGO实物标志等。 3.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其中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一的应收股利债权应于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该笔应收股利债权明细如下:历年账面应收股利债权4244.*万元;根据2024年3月29日标的企业一股东决定,同意分配*元股利,合计7244.*万元。 4.受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标的企业一(借款方)与浙江省能源 (略) (贷款方)*贷款的置换工作;如未按期完成置换,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置换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置换期间未置换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
项目编号 | G*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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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浙江浙能 (略) 下属二家企业股权包-浙江浙能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能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浙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305,31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5-06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 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 (略) 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 本股权包为浙江浙能 (略) 持有的浙江浙能 (略) (下称“标的企业一”)100%股权、开化 (略) (下称“标的企业二”)100%股权打包转让。该股权包挂牌价为*万元,其中,标的企业一100%股权挂牌价为*万元,标的企业二100%股权挂牌价为*元。若股权包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股权包内各股权同比例溢价。 6、 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7、 标的企 (略) ,产权交易完成后受让方需承继与玉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玉环县玉坎河水系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协议》、《玉环县玉坎河水系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和《玉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对于社会资本方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且不限于标的企业在前述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 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当地政府对于标的企业一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准入条件及其他相关政策。请受让方关注《玉环县玉坎河水系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协议》第10.1条所约定的股东和股权转让限制。 9、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标的企业一项下应付(未付)浙江浙能科技 (略) 工程款总额为*.64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以及因工程款纠纷所引起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等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总额),标的企业一应付(未付)工程款总额超出*.64元的部分,由转让方承担。 10、 受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标的企业一(借款方)与浙江省能源 (略) (贷款方)*贷款的置换工作;如未按期完成置换,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置换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置换期间未置换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11、 标的企业一的干江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程序尚未完成,污水处理费单价暂未核定。 12、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标的企业一账面应收账款原值*.*元,应收账款净值*.*元。 13、 转让方与标的企业一已经开展分散式风电、光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其中风电项目尚处于测风阶段、光伏项目已建成,受让方应承诺按照相关合作合同继续开展相关项目合作,相关合作合同详见附件《玉环水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职工65人(其中标的企业一61人,标的企业二4人),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标的企业现有职工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资薪酬、福利待遇等不变。 2.产权交易完成日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标的企业一中“浙能”字号和标的企业一、二厂区现场“浙能”LOGO实物标志等。 3.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其中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一的应收股利债权应于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该笔应收股利债权明细如下:历年账面应收股利债权4244.*万元;根据2024年3月29日标的企业一股东决定,同意分配*元股利,合计7244.*万元。 4.受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标的企业一(借款方)与浙江省能源 (略) (贷款方)*贷款的置换工作;如未按期完成置换,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置换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置换期间未置换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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