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润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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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恒润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HB2024DF*
项目名称 湖北恒 (略) 30%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略)
转让比例 30
挂牌价格 3,440,00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4-29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自行查勘了解标的企业详细情况,须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职工情况、债权债务等情况。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和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完成了对转让标的的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转让标的所有风险、瑕疵,不得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向转让方 (略) 进行追责和索赔。 2、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标的企业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如标的企业原股东未在本项目挂牌有效期内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足额保证金的,则视为放弃受让。 3、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湖北 (略) 对本次股权转让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荆楚评报字(2024)第007号》、湖北五 (略) 出具的审计报告《鄂五环专审字[2024]039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4、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股权转让协议(样本)》中所有条款,并同意以《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签订正式合同。 6、其他事项详见本项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交易保证金及成交价款不接受担保和第三方代为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批准机构: (略) (略) ;批准文号: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4】2号;批准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略) (略) ;核准(备案)日期:2024-04-18;评估基准日:2023-10-31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为准),并于截止日17时(法定工作时间)前持保证金进账凭证及有效证件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交易保证金应由意向受让方直接支付,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 3、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5、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6、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缴款账户。 7、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放弃受让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全部成交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项目编号 HB2024DF*
项目名称 湖北恒 (略) 30%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略)
转让比例 30
挂牌价格 3,440,00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4-29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自行查勘了解标的企业详细情况,须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职工情况、债权债务等情况。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和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完成了对转让标的的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转让标的所有风险、瑕疵,不得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向转让方 (略) 进行追责和索赔。 2、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标的企业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如标的企业原股东未在本项目挂牌有效期内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足额保证金的,则视为放弃受让。 3、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湖北 (略) 对本次股权转让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荆楚评报字(2024)第007号》、湖北五 (略) 出具的审计报告《鄂五环专审字[2024]039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4、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股权转让协议(样本)》中所有条款,并同意以《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签订正式合同。 6、其他事项详见本项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交易保证金及成交价款不接受担保和第三方代为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批准机构: (略) (略) ;批准文号: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4】2号;批准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略) (略) ;核准(备案)日期:2024-04-18;评估基准日:2023-10-31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为准),并于截止日17时(法定工作时间)前持保证金进账凭证及有效证件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交易保证金应由意向受让方直接支付,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 3、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5、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6、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缴款账户。 7、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放弃受让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全部成交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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