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三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挂牌披露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东方三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ZZCQ*_1
项目名称 东方 (略) 40%股权
转让方名称 深圳前海东方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 (略)
转让比例 40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4-3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 特别事项详见《深圳前海东方 (略) 拟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东方 (略)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3)第 BJV4033号)、《东方 (略) 2022年度审计报告》(德威杭审字(2023)0503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涉及特定资格和条件,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前自行查阅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自行核查是否已满足相关全部条件。若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导致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全部承担。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并在获得资格确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21: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7148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4.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不低于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剩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受让方还须向转让方按 (略) 场报价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7. 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 挂牌有效期满,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挂牌延长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0.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变更登记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11. 分期付款期间,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处置决策权归转让方所有。 12. 转让方保留东方 (略) 对深圳 (略) 债权于2019年12月25日违约后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收益分配权。如后续该金额涉及调整,需经转让方同意。
项目编号 ZZCQ*_1
项目名称 东方 (略) 40%股权
转让方名称 深圳前海东方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 (略)
转让比例 40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4-3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 特别事项详见《深圳前海东方 (略) 拟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东方 (略)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3)第 BJV4033号)、《东方 (略) 2022年度审计报告》(德威杭审字(2023)0503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涉及特定资格和条件,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前自行查阅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自行核查是否已满足相关全部条件。若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导致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全部承担。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并在获得资格确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21: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7148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4.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不低于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剩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受让方还须向转让方按 (略) 场报价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7. 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 挂牌有效期满,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挂牌延长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0.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变更登记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11. 分期付款期间,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处置决策权归转让方所有。 12. 转让方保留东方 (略) 对深圳 (略) 债权于2019年12月25日违约后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收益分配权。如后续该金额涉及调整,需经转让方同意。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