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南京路88号后栋东单元1、3、6、7、8层房产
江岸区南京路88号后栋东单元1、3、6、7、8层房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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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88号后栋东单元1、3、6、7、8层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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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江岸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15 | |||||||||
评估值(万元) | 1021.62 | 账面价值(万元) | 241.5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在转让标的挂牌公示期间安排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弓宇,电话:*。 2、本次转让底价不含税,受让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另行将税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金额以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准。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建筑面积(m2) | 816.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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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
附件 | 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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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忠 | 成立日期 | 1985-01-22 | |||||||||
注册资本 | 39,*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6XB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金属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资产经营;法律咨询(律师执业活动除外);会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策划;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要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安全评价(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经营);软件开发;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从事拍卖业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拍卖业务、经营电信业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5X6 | |||||||||
批准单位 | 中国煤炭 (略) | 批准日期 | 2022-05-3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继续办理武汉房产改制变更登记及处置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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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0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5-3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资产所涉及评估报告、公示信息及相关附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所涉及的现状、限购、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资产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资产的配套设施及现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方式成交,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未按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价格1%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天津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启动转让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转让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6、办理交割手续(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之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供暖、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交割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现场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将《现场踏勘确认书》等材料一并提交。 9、标的资产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办理标的资产过户变更登记时,如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7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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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88号后栋东单元1、3、6、7、8层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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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江岸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15 | |||||||||
评估值(万元) | 1021.62 | 账面价值(万元) | 241.5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在转让标的挂牌公示期间安排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弓宇,电话:*。 2、本次转让底价不含税,受让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另行将税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金额以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准。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建筑面积(m2) | 816.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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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
附件 | 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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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忠 | 成立日期 | 1985-01-22 | |||||||||
注册资本 | 39,*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6XB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金属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资产经营;法律咨询(律师执业活动除外);会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策划;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要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安全评价(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经营);软件开发;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从事拍卖业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拍卖业务、经营电信业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5X6 | |||||||||
批准单位 | 中国煤炭 (略) | 批准日期 | 2022-05-3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继续办理武汉房产改制变更登记及处置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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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0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5-3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资产所涉及评估报告、公示信息及相关附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所涉及的现状、限购、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资产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资产的配套设施及现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方式成交,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未按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价格1%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天津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启动转让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转让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6、办理交割手续(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之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供暖、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交割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现场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将《现场踏勘确认书》等材料一并提交。 9、标的资产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办理标的资产过户变更登记时,如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7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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