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三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淹地沟石灰岩矿征集合作方
广元市三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淹地沟石灰岩矿征集合作方
广元市三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淹地沟石灰岩矿征集合作方 |
标的名称 | 广元市三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淹地沟石灰岩矿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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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D7C* | 挂牌价格 | 22 元/吨 | |||
价格说明 | 原矿销售价格22元/吨,原矿开采成本14元/吨。 该项目采用“正向报价+反向报价”相结合的报价方式(即以“原矿销售单价22元/吨”为起始价进行正向报价,同时以“原矿开采成本单价14元/吨”为最高限价进行反向报价),以差价(即原矿销售单价-原矿开采单价)孰大原则确定合作方,若差价相同,则以原矿销售单价孰高原则确定合作方。 加价/降价幅度:以*或*的整数倍进行加价/降价,最多十倍。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5-07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31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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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略) 利州区淹地沟石灰岩矿,矿山面积约0.3318平方公里,预估可开采量约4272.*吨,开采有效期10年(具体以采矿许可证日期为准)。 该项目采用“正向报价+反向报价”相结合的报价方式(即以“原矿销售单价22元/吨”为起始价进行正向报价,同时以“原矿开采成本单价14元/吨”为最高限价进行反向报价),以差价(即原矿销售单价-原矿开采单价)孰大原则确定合作方,若差价相同,则以原矿销售单价孰高原则确定合作方。加价/降价幅度:以*或*的整数倍进行加价/降价,最多十倍。 | |||||||||||||||||||||||||||||||||||||||||||||||||||||||||||||||||||||||||||||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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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2 元/吨 | ||||||||||||||||||||||||||||||||||||||||||||||||||||||||||||||||||||||||||||
价格说明 | 原矿销售价格22元/吨,原矿开采成本14元/吨。 该项目采用“正向报价+反向报价”相结合的报价方式(即以“原矿销售单价22元/吨”为起始价进行正向报价,同时以“原矿开采成本单价14元/吨”为最高限价进行反向报价),以差价(即原矿销售单价-原矿开采单价)孰大原则确定合作方,若差价相同,则以原矿销售单价孰高原则确定合作方。 加价/降价幅度:以*或*的整数倍进行加价/降价,最多十倍。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石灰岩矿合作协议》,合作方须于《石灰岩矿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交纳销售预付款(销售预付款=**吨),并向征集方支付保证金*元。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合作方负责矿山建设、开采、加工及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厂、设施设备购买、矿石经营和销售等),须按照石灰岩矿行业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矿山建设、开采、加工方案须报经征集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并服从征集方统一管理。 二、合作方须于须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石灰岩矿合作协议》,合作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原矿销售量保证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三、合作方须按照石灰岩矿建设标准和征集方要求进行加工厂建设,须于《石灰岩矿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矿山开采相关手续并投入正式生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合作方全部承担。 四、合作方须按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涉及尚未完成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矿区林地征占、居民征迁、土地流转/承包/租赁、道路征迁等相关手续。 六、矿山采矿权和对应土地使用权归征集方所有,合作方须认可征集方已推进矿山开采的前期工作(如可研、安评、环评等),履行征集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 七、合作期限内,合作方须将其投入的厂房、设施设备等无条件配合征集方进行融资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或拒绝。否则,视为合作方违约,征集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合作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合作方投资建设的厂房及购置的设施设备归合作方所有,其他均归征集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用水、公路、环保及其他基础设施等)。 九、合作方须于合作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之日起60日内搬离矿场,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面处置场内一切资产,若因合作方未限期搬离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均由合作方全部承担。 十、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2.厂房建设、办公用房修建或租赁、 (略) 架设、设施设备购买、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费用。 3.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及土地复垦等费用。 十一、合作方须按照交易公告及《石灰岩矿合作协议》要求进行价款结算。 十三、若因环保、公益林地等政策原因导致矿山无法正常开采,合作方不得追究征集方任何违约和其他相关责任及赔偿。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一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征集成功后,合作方负责矿山建设、开采、加工及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厂、设施设备购买、矿石经营和销售等),须按照石灰岩矿行业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合作方式 (一)合作方负责矿山建设、开采、加工及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厂、设施设备购买、矿石经营和销售等),须按照石灰岩矿行业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矿山建设、开采、加工方案须报经征集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并服从征集方统一管理。 (二)合作方须按照石灰岩矿建设标准和征集方要求进行加工厂建设,在《石灰岩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投入试生产,于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矿山开采相关手续并投入正式生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合作方全部承担。 (三)合作方须按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涉及尚未完成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矿区林地征占、居民征迁、土地流转/承包/租赁、道路征迁等相关手续。 (四)合作方在矿山建设、开采、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须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符合自然资源、环保、安监、林业、农业、水利、交通、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矿山采矿权和对应土地使用权归征集方所有,合作方须认可征集方已推进的矿山开采的前期工作(如可研、安评、环评等),并履行征集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 (六)合作期限内,合作方须将其投入的厂房、设施设备等无条件配合征集方进行融资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或拒绝。否则,视为合作方违约,征集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合作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合作方投资建设的厂房及购置的设施设备归合作方所有,其他均归征集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及其他基础设施等)。 (八)合作方须于合作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之日起60日内搬离矿场并平整好场地,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面处置场内一切资产,若因合作方未限期搬离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均由合作方全部承担。 (九)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涉及尚未完成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土地流转/承包/租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费用。 2.厂房建设、办公用房修建或租赁、 (略) 架设、设施设备购买、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费用。 3.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及土地复垦等费用。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33年6月15日止(最终以采矿许可证期限为准)或采矿许可证核定储量全部开采完毕,以先到为准。 三、费用支付及结算方式 (一)销售价款=实际原矿销量*销售成交价(元/吨); 开采费用=实际原矿销量*开采成本成交价(元/吨)。 (二)原矿保底销量:合作方首年原矿销售量不得低于*吨(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时间折算),后续每年度原矿销售量不得低于*吨(若年度原矿销量不足*吨,按*吨计算,若超出*吨,按实际原矿销量计算)。 (三)费用支付:合作方试生产之日为开采年度的起始日,合作方须于下一个开采年度起每年第一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吨计算交纳当年原矿销售预付款(年度原矿销量不足*吨,按照*吨计算;超出*吨,按实际销量计算)。 四、意向合作方须自行实地查看、查验合作项目,充分了解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资源储量等)与实际开采的差异,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的要求及不可抗力等的风险。意向合作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报名即视为知晓并认可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签订合作协议、支付销售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等,否则视为违约。 五、交易成功,合作方须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交纳销售预付款(销售预付款=**吨),并向征集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 六、广元分所确认收到生效的合作协议和交易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七、矿石开采、加工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征集方、合作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八、其他内容详见《石灰岩矿合作协议》(样本)等资料。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5-3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石灰岩矿合作协议》后作为原矿销售量保证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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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正向+反向相结合的方式报价(以原矿销售单价22元/吨为起始价正向报价,同时以原矿开采成本单价14元/吨为最高价反向报价),以差价孰大原则确定合作方,若差价相同,则以原矿销售单价孰高原则确定合作方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邓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广元市三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淹地沟石灰岩矿征集合作方 |
标的名称 | 广元市三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淹地沟石灰岩矿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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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D7C* | 挂牌价格 | 22 元/吨 | |||
价格说明 | 原矿销售价格22元/吨,原矿开采成本14元/吨。 该项目采用“正向报价+反向报价”相结合的报价方式(即以“原矿销售单价22元/吨”为起始价进行正向报价,同时以“原矿开采成本单价14元/吨”为最高限价进行反向报价),以差价(即原矿销售单价-原矿开采单价)孰大原则确定合作方,若差价相同,则以原矿销售单价孰高原则确定合作方。 加价/降价幅度:以*或*的整数倍进行加价/降价,最多十倍。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5-07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31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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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略) 利州区淹地沟石灰岩矿,矿山面积约0.3318平方公里,预估可开采量约4272.*吨,开采有效期10年(具体以采矿许可证日期为准)。 该项目采用“正向报价+反向报价”相结合的报价方式(即以“原矿销售单价22元/吨”为起始价进行正向报价,同时以“原矿开采成本单价14元/吨”为最高限价进行反向报价),以差价(即原矿销售单价-原矿开采单价)孰大原则确定合作方,若差价相同,则以原矿销售单价孰高原则确定合作方。加价/降价幅度:以*或*的整数倍进行加价/降价,最多十倍。 | |||||||||||||||||||||||||||||||||||||||||||||||||||||||||||||||||||||||||||||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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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2 元/吨 | ||||||||||||||||||||||||||||||||||||||||||||||||||||||||||||||||||||||||||||
价格说明 | 原矿销售价格22元/吨,原矿开采成本14元/吨。 该项目采用“正向报价+反向报价”相结合的报价方式(即以“原矿销售单价22元/吨”为起始价进行正向报价,同时以“原矿开采成本单价14元/吨”为最高限价进行反向报价),以差价(即原矿销售单价-原矿开采单价)孰大原则确定合作方,若差价相同,则以原矿销售单价孰高原则确定合作方。 加价/降价幅度:以*或*的整数倍进行加价/降价,最多十倍。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石灰岩矿合作协议》,合作方须于《石灰岩矿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交纳销售预付款(销售预付款=**吨),并向征集方支付保证金*元。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合作方负责矿山建设、开采、加工及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厂、设施设备购买、矿石经营和销售等),须按照石灰岩矿行业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矿山建设、开采、加工方案须报经征集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并服从征集方统一管理。 二、合作方须于须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石灰岩矿合作协议》,合作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原矿销售量保证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三、合作方须按照石灰岩矿建设标准和征集方要求进行加工厂建设,须于《石灰岩矿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矿山开采相关手续并投入正式生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合作方全部承担。 四、合作方须按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涉及尚未完成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矿区林地征占、居民征迁、土地流转/承包/租赁、道路征迁等相关手续。 六、矿山采矿权和对应土地使用权归征集方所有,合作方须认可征集方已推进矿山开采的前期工作(如可研、安评、环评等),履行征集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 七、合作期限内,合作方须将其投入的厂房、设施设备等无条件配合征集方进行融资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或拒绝。否则,视为合作方违约,征集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合作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合作方投资建设的厂房及购置的设施设备归合作方所有,其他均归征集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用水、公路、环保及其他基础设施等)。 九、合作方须于合作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之日起60日内搬离矿场,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面处置场内一切资产,若因合作方未限期搬离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均由合作方全部承担。 十、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2.厂房建设、办公用房修建或租赁、 (略) 架设、设施设备购买、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费用。 3.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及土地复垦等费用。 十一、合作方须按照交易公告及《石灰岩矿合作协议》要求进行价款结算。 十三、若因环保、公益林地等政策原因导致矿山无法正常开采,合作方不得追究征集方任何违约和其他相关责任及赔偿。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一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征集成功后,合作方负责矿山建设、开采、加工及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厂、设施设备购买、矿石经营和销售等),须按照石灰岩矿行业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合作方式 (一)合作方负责矿山建设、开采、加工及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厂、设施设备购买、矿石经营和销售等),须按照石灰岩矿行业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矿山建设、开采、加工方案须报经征集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并服从征集方统一管理。 (二)合作方须按照石灰岩矿建设标准和征集方要求进行加工厂建设,在《石灰岩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投入试生产,于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矿山开采相关手续并投入正式生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合作方全部承担。 (三)合作方须按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涉及尚未完成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矿区林地征占、居民征迁、土地流转/承包/租赁、道路征迁等相关手续。 (四)合作方在矿山建设、开采、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须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符合自然资源、环保、安监、林业、农业、水利、交通、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矿山采矿权和对应土地使用权归征集方所有,合作方须认可征集方已推进的矿山开采的前期工作(如可研、安评、环评等),并履行征集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 (六)合作期限内,合作方须将其投入的厂房、设施设备等无条件配合征集方进行融资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或拒绝。否则,视为合作方违约,征集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合作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合作方投资建设的厂房及购置的设施设备归合作方所有,其他均归征集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及其他基础设施等)。 (八)合作方须于合作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之日起60日内搬离矿场并平整好场地,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面处置场内一切资产,若因合作方未限期搬离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均由合作方全部承担。 (九)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涉及尚未完成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土地流转/承包/租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费用。 2.厂房建设、办公用房修建或租赁、 (略) 架设、设施设备购买、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费用。 3.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及土地复垦等费用。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33年6月15日止(最终以采矿许可证期限为准)或采矿许可证核定储量全部开采完毕,以先到为准。 三、费用支付及结算方式 (一)销售价款=实际原矿销量*销售成交价(元/吨); 开采费用=实际原矿销量*开采成本成交价(元/吨)。 (二)原矿保底销量:合作方首年原矿销售量不得低于*吨(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时间折算),后续每年度原矿销售量不得低于*吨(若年度原矿销量不足*吨,按*吨计算,若超出*吨,按实际原矿销量计算)。 (三)费用支付:合作方试生产之日为开采年度的起始日,合作方须于下一个开采年度起每年第一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吨计算交纳当年原矿销售预付款(年度原矿销量不足*吨,按照*吨计算;超出*吨,按实际销量计算)。 四、意向合作方须自行实地查看、查验合作项目,充分了解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资源储量等)与实际开采的差异,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的要求及不可抗力等的风险。意向合作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报名即视为知晓并认可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签订合作协议、支付销售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等,否则视为违约。 五、交易成功,合作方须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交纳销售预付款(销售预付款=**吨),并向征集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 六、广元分所确认收到生效的合作协议和交易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七、矿石开采、加工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征集方、合作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八、其他内容详见《石灰岩矿合作协议》(样本)等资料。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5-3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石灰岩矿合作协议》后作为原矿销售量保证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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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正向+反向相结合的方式报价(以原矿销售单价22元/吨为起始价正向报价,同时以原矿开采成本单价14元/吨为最高价反向报价),以差价孰大原则确定合作方,若差价相同,则以原矿销售单价孰高原则确定合作方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邓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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