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3破359号受理、债权人申报、一债会公告
2024沪03破359号受理、债权人申报、一债会公告
(略) 第三 (略) 公告(2024)沪 03破 359号2024年 4月 22日,本院裁定受理上海 (略) 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方俊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方俊、李玉东、王乾豪,负责人:方俊。上海 (略) 债权人应于 2024年 6月 14日之前,向管理人(联系人:李玉东;手机号:*;地址: (略) 长宁 (略) 1088号(长峰中心)820室上海 (略) 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海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2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4年 6月 21日 9时 3 (略) 第三 (略) ( (略) (略) 988号)第十五法庭召开(本次债权人会 (略) 络形式召开,网债会注意事项另由管理人告知债权人并组织 (略) 技术人员进行调试)。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略) 第三 (略) 公告(2024)沪 03破 359号2024年 4月 22日,本院裁定受理上海 (略) 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方俊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方俊、李玉东、王乾豪,负责人:方俊。上海 (略) 债权人应于 2024年 6月 14日之前,向管理人(联系人:李玉东;手机号:*;地址: (略) 长宁 (略) 1088号(长峰中心)820室上海 (略) 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海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2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4年 6月 21日 9时 3 (略) 第三 (略) ( (略) (略) 988号)第十五法庭召开(本次债权人会 (略) 络形式召开,网债会注意事项另由管理人告知债权人并组织 (略) 技术人员进行调试)。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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