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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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拟公开转让持有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探矿权转让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标的编号:N0122KQ*)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勘查项目名称为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地理位置为安徽省泾县黄村镇石芒坑(位于泾县县城216°方向13.5千米处,黄村镇南1.5千米,属泾县黄村镇管辖),勘查面积为3.8572平方公里。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权利人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已取得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有效期限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7年12月22日,勘查区范围由11个拐点坐标圈定,具体拐点坐标详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截至2019年11月30日,探矿权内累计查明的工业品位总矿石量约87.*吨,金金属量约4.44吨,铜金属量约2,351吨,银金属量7.32吨,铅金属量57吨。探矿权内累计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取得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皖矿储备字【2020】60号)。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情况等详见《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中宝信矿评报字【2023】第048号)。

(三)特别提醒事项:

1、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无查封、无冻结,且没有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担保。

2、本次转让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方转让探矿权的资源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是基于当前地质成果得出,具体情况以现状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转让文件》,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全部状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标的或拒付转让价款及服务费),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三、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2、评估机构:北京中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中宝信矿评报字【2023】第048号)。

5、估价对象: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探矿权的评估值为*万元人民币(人民币*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四、转让方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五、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探矿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的批准。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起始价:人民币138,*。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转让标的的其他相关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二、(三)特别提醒事项”的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区范围进行了现场勘查,探矿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经慎重决策,受让后不得以探矿权对应矿区资源储量、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凭《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按规定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窗口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探矿权涉及的相关资料交付受让方(包括《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详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5)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探矿权范围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山权、林权、道路、水电供给、地表附着物、生产设备设施等外部条件,且无异议。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探矿权后,受让方应承继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涉及的生态修复以及相关缴费等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与转让方共同履行有关转移手续。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探矿权后,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国土、水务、安全生产、供电、林业、农业、环保、旅游、住建、卫计等部门的审批手续。

(8)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按不低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挂牌起始价(人民币*万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接受该挂牌起始价,并以该挂牌起始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探矿权转让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 (略) 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12)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七、公告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报名时间

自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10,*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报价程序的导致标的流标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报价或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探矿权转让合同》要求履约并且《探矿权转让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起始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之日起,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受让方支付《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 (略) ( (略) (略) 1号)。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文件》。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 (略) 络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格;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于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其报价确定为最终成交价格;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挂牌交易时间

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9日。

自由竞价时段为自2024年4月23日09:00至2024年5月9日09:00止,延时竞价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9日09:00(具体竞价阶梯、延长周期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公示

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交易公示。公示期内若对转让探矿权有异议,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安徽长 (略) (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十二)交易签约

探矿权成交信息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受让方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依据《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如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政府审批事项等情形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联 系 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53-*

传 真:0553-*

联系地址: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 (略) 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2024年3月8日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拟公开转让持有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探矿权转让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标的编号:N0122KQ*)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勘查项目名称为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地理位置为安徽省泾县黄村镇石芒坑(位于泾县县城216°方向13.5千米处,黄村镇南1.5千米,属泾县黄村镇管辖),勘查面积为3.8572平方公里。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权利人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已取得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有效期限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7年12月22日,勘查区范围由11个拐点坐标圈定,具体拐点坐标详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截至2019年11月30日,探矿权内累计查明的工业品位总矿石量约87.*吨,金金属量约4.44吨,铜金属量约2,351吨,银金属量7.32吨,铅金属量57吨。探矿权内累计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取得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皖矿储备字【2020】60号)。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情况等详见《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中宝信矿评报字【2023】第048号)。

(三)特别提醒事项:

1、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无查封、无冻结,且没有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担保。

2、本次转让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方转让探矿权的资源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是基于当前地质成果得出,具体情况以现状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转让文件》,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全部状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标的或拒付转让价款及服务费),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三、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2、评估机构:北京中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中宝信矿评报字【2023】第048号)。

5、估价对象: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探矿权的评估值为*万元人民币(人民币*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四、转让方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五、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探矿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的批准。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起始价:人民币138,*。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转让标的的其他相关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二、(三)特别提醒事项”的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区范围进行了现场勘查,探矿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经慎重决策,受让后不得以探矿权对应矿区资源储量、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凭《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按规定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窗口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探矿权涉及的相关资料交付受让方(包括《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详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5)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探矿权范围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山权、林权、道路、水电供给、地表附着物、生产设备设施等外部条件,且无异议。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探矿权后,受让方应承继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涉及的生态修复以及相关缴费等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与转让方共同履行有关转移手续。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探矿权后,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国土、水务、安全生产、供电、林业、农业、环保、旅游、住建、卫计等部门的审批手续。

(8)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按不低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挂牌起始价(人民币*万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接受该挂牌起始价,并以该挂牌起始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探矿权转让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 (略) 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12)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七、公告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报名时间

自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10,*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报价程序的导致标的流标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报价或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探矿权转让合同》要求履约并且《探矿权转让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起始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之日起,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受让方支付《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 (略) ( (略) (略) 1号)。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文件》。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 (略) 络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格;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于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其报价确定为最终成交价格;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挂牌交易时间

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9日。

自由竞价时段为自2024年4月23日09:00至2024年5月9日09:00止,延时竞价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9日09:00(具体竞价阶梯、延长周期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公示

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交易公示。公示期内若对转让探矿权有异议,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安徽长 (略) (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十二)交易签约

探矿权成交信息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受让方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依据《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如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政府审批事项等情形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联 系 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53-*

传 真:0553-*

联系地址: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 (略) 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2024年3月8日


,安徽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拟公开转让持有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探矿权转让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标的编号:N0122KQ*)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勘查项目名称为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地理位置为安徽省泾县黄村镇石芒坑(位于泾县县城216°方向13.5千米处,黄村镇南1.5千米,属泾县黄村镇管辖),勘查面积为3.8572平方公里。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权利人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已取得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有效期限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7年12月22日,勘查区范围由11个拐点坐标圈定,具体拐点坐标详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截至2019年11月30日,探矿权内累计查明的工业品位总矿石量约87.*吨,金金属量约4.44吨,铜金属量约2,351吨,银金属量7.32吨,铅金属量57吨。探矿权内累计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取得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皖矿储备字【2020】60号)。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情况等详见《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中宝信矿评报字【2023】第048号)。

(三)特别提醒事项:

1、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无查封、无冻结,且没有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担保。

2、本次转让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方转让探矿权的资源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是基于当前地质成果得出,具体情况以现状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转让文件》,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全部状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标的或拒付转让价款及服务费),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三、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2、评估机构:北京中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中宝信矿评报字【2023】第048号)。

5、估价对象: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探矿权的评估值为*万元人民币(人民币*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四、转让方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五、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探矿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的批准。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起始价:人民币138,*。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转让标的的其他相关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二、(三)特别提醒事项”的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区范围进行了现场勘查,探矿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经慎重决策,受让后不得以探矿权对应矿区资源储量、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凭《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按规定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窗口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探矿权涉及的相关资料交付受让方(包括《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详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5)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探矿权范围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山权、林权、道路、水电供给、地表附着物、生产设备设施等外部条件,且无异议。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探矿权后,受让方应承继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涉及的生态修复以及相关缴费等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与转让方共同履行有关转移手续。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探矿权后,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国土、水务、安全生产、供电、林业、农业、环保、旅游、住建、卫计等部门的审批手续。

(8)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按不低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挂牌起始价(人民币*万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接受该挂牌起始价,并以该挂牌起始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探矿权转让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 (略) 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12)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七、公告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报名时间

自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10,*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报价程序的导致标的流标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报价或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探矿权转让合同》要求履约并且《探矿权转让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起始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之日起,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受让方支付《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 (略) ( (略) (略) 1号)。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文件》。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 (略) 络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格;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于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其报价确定为最终成交价格;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挂牌交易时间

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9日。

自由竞价时段为自2024年4月23日09:00至2024年5月9日09:00止,延时竞价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9日09:00(具体竞价阶梯、延长周期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公示

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交易公示。公示期内若对转让探矿权有异议,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安徽长 (略) (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十二)交易签约

探矿权成交信息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受让方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依据《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如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政府审批事项等情形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联 系 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53-*

传 真:0553-*

联系地址: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 (略) 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2024年3月8日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拟公开转让持有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探矿权转让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标的编号:N0122KQ*)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勘查项目名称为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地理位置为安徽省泾县黄村镇石芒坑(位于泾县县城216°方向13.5千米处,黄村镇南1.5千米,属泾县黄村镇管辖),勘查面积为3.8572平方公里。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权利人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已取得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有效期限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7年12月22日,勘查区范围由11个拐点坐标圈定,具体拐点坐标详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截至2019年11月30日,探矿权内累计查明的工业品位总矿石量约87.*吨,金金属量约4.44吨,铜金属量约2,351吨,银金属量7.32吨,铅金属量57吨。探矿权内累计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取得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皖矿储备字【2020】60号)。

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情况等详见《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中宝信矿评报字【2023】第048号)。

(三)特别提醒事项:

1、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无查封、无冻结,且没有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担保。

2、本次转让的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方转让探矿权的资源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是基于当前地质成果得出,具体情况以现状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转让文件》,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全部状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标的或拒付转让价款及服务费),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三、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2、评估机构:北京中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中宝信矿评报字【2023】第048号)。

5、估价对象: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探矿权的评估值为*万元人民币(人民币*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四、转让方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五、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探矿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的批准。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起始价:人民币138,*。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转让标的的其他相关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二、(三)特别提醒事项”的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区范围进行了现场勘查,探矿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经慎重决策,受让后不得以探矿权对应矿区资源储量、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凭《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按规定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窗口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探矿权涉及的相关资料交付受让方(包括《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详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5)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探矿权范围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山权、林权、道路、水电供给、地表附着物、生产设备设施等外部条件,且无异议。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探矿权后,受让方应承继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涉及的生态修复以及相关缴费等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与转让方共同履行有关转移手续。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探矿权后,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国土、水务、安全生产、供电、林业、农业、环保、旅游、住建、卫计等部门的审批手续。

(8)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按不低于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挂牌起始价(人民币*万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接受该挂牌起始价,并以该挂牌起始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探矿权转让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 (略) 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12)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七、公告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报名时间

自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10,*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报价程序的导致标的流标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报价或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探矿权转让合同》要求履约并且《探矿权转让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起始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之日起,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受让方支付《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 (略) ( (略) (略) 1号)。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文件》。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 (略) 络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格;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于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其报价确定为最终成交价格;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挂牌交易时间

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9日。

自由竞价时段为自2024年4月23日09:00至2024年5月9日09:00止,延时竞价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9日09:00(具体竞价阶梯、延长周期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公示

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交易公示。公示期内若对转让探矿权有异议,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安徽长 (略) (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十二)交易签约

探矿权成交信息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受让方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依据《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如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政府审批事项等情形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联 系 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53-*

传 真:0553-*

联系地址: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安徽省泾县石芒坑金银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 (略) 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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