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金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攀枝花金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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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攀枝花金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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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四 (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债权相关情况详见债权明细、贷款协议等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债务人 | 攀枝花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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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 550 | |||||||||
累计欠息(万元) | 1316.37 | |||||||||
其他费用 | ||||||||||
合计(万元) | 1866.37 | |||||||||
担保情况 | 保证、质押 | |||||||||
标的描述 | 该债权以2024年2月29日为基准日 | |||||||||
附件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事安信(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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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杨华辉 | 成立日期 | 2009-09-08 | |||||||||
注册资本 | 2,*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72L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服务;机械配件、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股东决定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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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5-2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3.(1)如挂牌截止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受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如挂牌截止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竟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本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2)本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3)本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6.本次转让为卖断式转让,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协议,本次债权、保证担保权等一并转让。转让后未来产生的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该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本次转让时,该债权项下相关权利一并转让。 8.该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撤销、被吊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9.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资产原债务人、原债务人管理层、原债务人直系亲属及原债务人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1.6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约定3工作日内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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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攀枝花金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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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四 (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债权相关情况详见债权明细、贷款协议等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债务人 | 攀枝花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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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 550 | |||||||||
累计欠息(万元) | 1316.37 | |||||||||
其他费用 | ||||||||||
合计(万元) | 1866.37 | |||||||||
担保情况 | 保证、质押 | |||||||||
标的描述 | 该债权以2024年2月29日为基准日 | |||||||||
附件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事安信(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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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杨华辉 | 成立日期 | 2009-09-08 | |||||||||
注册资本 | 2,*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72L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服务;机械配件、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股东决定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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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5-2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3.(1)如挂牌截止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受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如挂牌截止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竟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本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2)本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3)本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6.本次转让为卖断式转让,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协议,本次债权、保证担保权等一并转让。转让后未来产生的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该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本次转让时,该债权项下相关权利一并转让。 8.该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撤销、被吊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9.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资产原债务人、原债务人管理层、原债务人直系亲属及原债务人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1.6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约定3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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