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2号)文件规定,参加本场交易活动的意向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报废车回收拆除资质且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回收拆解行为须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1.受让方须依规实施,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 2.受让方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3.按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4.拆解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5.机动车拆解后,及时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6.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7.“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交易标的属固体废物,受让方应严格按文件相关要求执行,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若受让方需转移交易标的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向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三)本标的评估费用合计人民币7700元(大写*仟*佰元整)需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人现场勘察时须仔细核算成本,不得因此为借口要求减少成交价款或交交易服务费。 (四)本挂牌公告项下车辆清单来源于[川荣评报字(2024年)第22号]评估报告,本公告基本情况说明仅供参考,实际数量与清单(公告)所载数量是否一致,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前往现场查勘、核实,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五)因交易标的存放于第三方场地内,受让方接收标的后移交搬运交易标的过程需遵守场地方管理要求,所有设施设备进场需提前向场地管理方报备,并做好场地内设施的防护,不得影响场地管理方的正常工作秩序,若涉及费用支出,由受让方自行与第三方协调解决。 (六)结合场地管理方的要求,成交后受让方需在10天之内完成标的搬运,并负责对场地进行清理打扫,不得对场地地面造成破坏,具体标准以场地管理方要求为准。 (七)受让成功后,报名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合法合规处置标的物。受让方付清全部价款及服务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受让方移交车辆,本所协助移交。 (八)我所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意向受让方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 (略) 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意向受让方参加本项目的交易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