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破3号关于青海西部铅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卖公告第二次相关事宜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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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破3号关于青海西部铅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卖公告第二次相关事宜的补充公告

青海 (略) 管理人

(2024)铅业破管字第3号

关于青海 (略) 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变卖公告(第二次)相关事宜的

补充公告

2024年5月4日,青海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就青海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财产变卖事宜发布了《关于青海 (略) 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卖公告(第二次)》(以下简称“原变卖公告”)。

经管理人综合考量, (略) 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决定根据竞买人参与本次变卖与首次报价的情况召开变卖竞价会或给予竞买人二次报价机会。基于此,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方式的调整和补充

如本次变卖首次报价期限届满后,参与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则由管理人召开变卖竞价会,由参与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进行竞价,并确定最终出价最高者为成交竞买人。如本次变卖首次报价期限届满后,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不足三家的,则由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的竞买人进行二次报价,价高者为成交竞买人。若出现两家本次变卖首次报价最高价相同或者二次报价仍然相同的,管理人有权指定其中一人为买受人。

二、变卖竞价会的时间、地点

(一)原变卖公告项下的变卖期限(即2024年5月19日10时至2024年5月20日10时止)即为本次变卖首次报价期限。如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管理人在2024年5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参加竞价会。变卖竞价会于2024年5月27日10时正式开始(竞价规则及须知见附件1)。

(二)竞买人应持有效公章、证件(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人处( (略) 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参加变卖竞价会。

(三)为确保竞价会顺利、高效召开,无法携带公章的竞价会参与人请携带加盖公章的竞价函(见附件2),并提前履行完毕相关审批程序并取得授权,以便竞价。

(四)如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不足三家的,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10时前,届时相关竞买人将最终报价函发送至管理人邮箱(*@*q.com),同时将纸质版报价函邮寄给管理人。

三、保证金

(一)参加本次变卖的竞买人需缴纳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于2024年5月19日10时前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管理人账户,并备注竞买人名称。未按期缴纳保证金的,不得参与竞买。竞买人未竞买成功的,未竞得者的保证金于竞价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成功的竞买人(即买受人)在售卖成功后三日内如数将全额成交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其缴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或者抵作变卖价款的尾款。

竞价会未能召开而进行二次报价的,未竞得者的保证金在二次报价时间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成功的竞买人(即买受人)在售卖成功后三日内如数将全额成交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其缴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或者抵作变卖价款的尾款。

上述保证金如退回, (略) 退回至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汇出账户。

(二)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 名:青海 (略) 管理人

账 号:*0

开户行: (略) 海湖新区支行

单位地址: (略) 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

  四、买受人的确定

(一)根据报价、竞价情况,确定接受原变卖公告所列条件和说明(除本补充公告另有要求的外)且最终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并由管理人向买受人出具《变卖成功通知书》。

(二)买受人应当在售卖成功后三日内与管理人签订《破产财产变卖处置合同》并将全额成交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逾期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届时,管理人将重新实施变卖,违约的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竞买人须知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竞买人即可向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保证金。竞买人向管理人提交参与本次竞价的报价文件时,须一并提交保证金转款凭证。

(二)如竞买人对此次竞价结果有异议的,须在竞价活动结束后2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异议材料的,视为对此次竞价结果无异议。

(三)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如需拆除变卖标的的,实施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买受人拆除工程期限以相应的许可文件为准。

(四)除本补充公告另有要求外,其他事项均以原变卖公告为准。

管理人联系方式:

崔金艳律师,电话*  

王正文律师,电话*

联系地址: (略) 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监督单位: (略) (略)

   青海 (略) 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附件1(竞价规则及须知).docx 下载
补充公告( (略) 二次变卖).pdf 下载
附件2(竞价函).docx 下载
,青海

青海 (略) 管理人

(2024)铅业破管字第3号

关于青海 (略) 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变卖公告(第二次)相关事宜的

补充公告

2024年5月4日,青海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就青海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财产变卖事宜发布了《关于青海 (略) 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卖公告(第二次)》(以下简称“原变卖公告”)。

经管理人综合考量, (略) 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决定根据竞买人参与本次变卖与首次报价的情况召开变卖竞价会或给予竞买人二次报价机会。基于此,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方式的调整和补充

如本次变卖首次报价期限届满后,参与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则由管理人召开变卖竞价会,由参与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进行竞价,并确定最终出价最高者为成交竞买人。如本次变卖首次报价期限届满后,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不足三家的,则由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的竞买人进行二次报价,价高者为成交竞买人。若出现两家本次变卖首次报价最高价相同或者二次报价仍然相同的,管理人有权指定其中一人为买受人。

二、变卖竞价会的时间、地点

(一)原变卖公告项下的变卖期限(即2024年5月19日10时至2024年5月20日10时止)即为本次变卖首次报价期限。如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管理人在2024年5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参加竞价会。变卖竞价会于2024年5月27日10时正式开始(竞价规则及须知见附件1)。

(二)竞买人应持有效公章、证件(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人处( (略) 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参加变卖竞价会。

(三)为确保竞价会顺利、高效召开,无法携带公章的竞价会参与人请携带加盖公章的竞价函(见附件2),并提前履行完毕相关审批程序并取得授权,以便竞价。

(四)如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不足三家的,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与本次变卖首次报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10时前,届时相关竞买人将最终报价函发送至管理人邮箱(*@*q.com),同时将纸质版报价函邮寄给管理人。

三、保证金

(一)参加本次变卖的竞买人需缴纳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于2024年5月19日10时前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管理人账户,并备注竞买人名称。未按期缴纳保证金的,不得参与竞买。竞买人未竞买成功的,未竞得者的保证金于竞价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成功的竞买人(即买受人)在售卖成功后三日内如数将全额成交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其缴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或者抵作变卖价款的尾款。

竞价会未能召开而进行二次报价的,未竞得者的保证金在二次报价时间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成功的竞买人(即买受人)在售卖成功后三日内如数将全额成交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其缴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或者抵作变卖价款的尾款。

上述保证金如退回, (略) 退回至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汇出账户。

(二)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 名:青海 (略) 管理人

账 号:*0

开户行: (略) 海湖新区支行

单位地址: (略) 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

  四、买受人的确定

(一)根据报价、竞价情况,确定接受原变卖公告所列条件和说明(除本补充公告另有要求的外)且最终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并由管理人向买受人出具《变卖成功通知书》。

(二)买受人应当在售卖成功后三日内与管理人签订《破产财产变卖处置合同》并将全额成交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逾期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届时,管理人将重新实施变卖,违约的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竞买人须知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竞买人即可向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保证金。竞买人向管理人提交参与本次竞价的报价文件时,须一并提交保证金转款凭证。

(二)如竞买人对此次竞价结果有异议的,须在竞价活动结束后2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异议材料的,视为对此次竞价结果无异议。

(三)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如需拆除变卖标的的,实施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买受人拆除工程期限以相应的许可文件为准。

(四)除本补充公告另有要求外,其他事项均以原变卖公告为准。

管理人联系方式:

崔金艳律师,电话*  

王正文律师,电话*

联系地址: (略) 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监督单位: (略) (略)

   青海 (略) 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附件1(竞价规则及须知).docx 下载
补充公告( (略) 二次变卖).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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