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256雪花啤酒齐齐哈尔有限公司转让位于富拉尔基区房产及土地第二次降价
20242256雪花啤酒齐齐哈尔有限公司转让位于富拉尔基区房产及土地第二次降价
挂牌披露信息 | |||
项目编号: | GR2024* | 项目名称: | (2024)2256雪花啤酒(齐齐哈尔)有限公司转让位于富拉尔基区房产及土地(第二次降价) |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雪花啤酒(齐齐哈尔)有限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自然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价格单位: | 万元 | ||
转让方代码: | *98U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511.*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5-13 | 是否自动延期: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 |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http://**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各自承担。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沈阳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沈阳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同意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损失。 (4)沈交所收到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5)同意本项目从现场展示到施工结束,凡进入厂区人员必须遵守转让方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均由其自行承担,因受让方原因发生各种事故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须全额赔偿。 (6)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本次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沈阳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自行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4、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沈阳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5、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应保证合同生效日起3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办理完资产交割手续,在此期间受让方负责资产的保管。 6、转让资产因受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限制,导制转让资产不能办法产权过户登记,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挂牌披露信息 | |||
项目编号: | GR2024* | 项目名称: | (2024)2256雪花啤酒(齐齐哈尔)有限公司转让位于富拉尔基区房产及土地(第二次降价) |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雪花啤酒(齐齐哈尔)有限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自然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价格单位: | 万元 | ||
转让方代码: | *98U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511.*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5-13 | 是否自动延期: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 |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http://**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各自承担。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沈阳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沈阳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同意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损失。 (4)沈交所收到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5)同意本项目从现场展示到施工结束,凡进入厂区人员必须遵守转让方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均由其自行承担,因受让方原因发生各种事故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须全额赔偿。 (6)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本次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沈阳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自行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4、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沈阳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5、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应保证合同生效日起3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办理完资产交割手续,在此期间受让方负责资产的保管。 6、转让资产因受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限制,导制转让资产不能办法产权过户登记,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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