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0116破11号受理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及一债会公告
2024川0116破11号受理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及一债会公告
(略) 双 (略) 公 告(2024)川 0116破 (略) 根据债权人成都森思益 (略) 的申请,于 2024年 5月 6日裁定受理成都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年 5月 9日指定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砝会计 (略) 担任成都 (略) 管理人,负责人为李丹玮。成都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4年 8月 5日 17时前,向成都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锦江区东御街 18号百扬大厦 11楼 1101号;联系方式:*(马建中)、 *(*志梅)、*(彭月)、*(王丹)】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成都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成都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 15 时 30 (略) 双 (略) 第二十 (略) 线上召开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2024年 5月 13日
(略) 双 (略) 公 告(2024)川 0116破 (略) 根据债权人成都森思益 (略) 的申请,于 2024年 5月 6日裁定受理成都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年 5月 9日指定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砝会计 (略) 担任成都 (略) 管理人,负责人为李丹玮。成都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4年 8月 5日 17时前,向成都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锦江区东御街 18号百扬大厦 11楼 1101号;联系方式:*(马建中)、 *(*志梅)、*(彭月)、*(王丹)】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成都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成都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 15 时 30 (略) 双 (略) 第二十 (略) 线上召开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2024年 5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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