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拟处置33台机器设备
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拟处置33台机器设备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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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略) 拟处置33台机 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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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北辰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联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0-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4-01 | |||||||||
评估值(万元) | 207.332 | 账面价值(万元) | 184.*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本次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含清拆运等相关费用。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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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受让申请书(企业版).doc 资产受让申请书(自然人版).doc 现场看样确认函.doc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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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北辰区南 (略) 东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黄继伟 | 成立日期 | 1998-09-25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347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危险化学品生产及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以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准);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化工设备的制造、销售;新能源、新材料、电源、电子、通讯产品及设备的制造、销售;装卸搬运;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普通货运;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略)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涂料、颜料产品及相关配套的原料产品的质量检测(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党委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0XF | |||||||||
批准单位 | 天津泰达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4-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 (略) 转让三十三台机器设备的批 复》津泰资批【2024】3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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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5-27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 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 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 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 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交 (略) 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 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 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货物信息、 图片仅供参考,以现场实际看货为准。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 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00,下午14: 00至16:00)。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交《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60】万元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交易合同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 (略) 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签署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规 (略) 径返还。 5、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 款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 6、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 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受 让方承担。受让方按照项目成交金额3% 的交易服务费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 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使用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办理受让申请,退保证金流程详见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 7、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①意向 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 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或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 终受让方的; ③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 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的;⑤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费用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的。 8、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 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 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标的资产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本项目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自行拆卸、运输、费用自行承担。 10、本项目自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凡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到的 一切清运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 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11、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其中拆除、运输及存放,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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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略) 拟处置33台机 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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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北辰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联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0-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4-01 | |||||||||
评估值(万元) | 207.332 | 账面价值(万元) | 184.*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本次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含清拆运等相关费用。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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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受让申请书(企业版).doc 资产受让申请书(自然人版).doc 现场看样确认函.doc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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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北辰区南 (略) 东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黄继伟 | 成立日期 | 1998-09-25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347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危险化学品生产及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以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准);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化工设备的制造、销售;新能源、新材料、电源、电子、通讯产品及设备的制造、销售;装卸搬运;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普通货运;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略)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涂料、颜料产品及相关配套的原料产品的质量检测(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党委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0XF | |||||||||
批准单位 | 天津泰达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4-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 (略) 转让三十三台机器设备的批 复》津泰资批【2024】3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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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5-27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 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 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 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 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交 (略) 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 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 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货物信息、 图片仅供参考,以现场实际看货为准。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 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00,下午14: 00至16:00)。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交《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60】万元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交易合同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 (略) 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签署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规 (略) 径返还。 5、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 款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 6、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 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受 让方承担。受让方按照项目成交金额3% 的交易服务费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 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使用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办理受让申请,退保证金流程详见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 7、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①意向 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 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或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 终受让方的; ③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 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的;⑤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费用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的。 8、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 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 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标的资产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本项目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自行拆卸、运输、费用自行承担。 10、本项目自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凡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到的 一切清运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 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11、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其中拆除、运输及存放,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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