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82%股权-挂牌披露
齐齐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82%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齐齐哈尔一 (略) 13.82%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13.82 |
挂牌价格 | 2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5-1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公司自2007年至今未经营,无法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财务数据出自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8月31日的审计报告,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6.*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我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我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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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齐齐哈尔一 (略) 13.82%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13.82 |
挂牌价格 | 2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5-1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公司自2007年至今未经营,无法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财务数据出自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8月31日的审计报告,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6.*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我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我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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