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482破3号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2024浙0482破3号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略) (略) 公告(2024)浙 0482破 3号根据 (略) (略) 的申请,本院于 2024年 4月 28日裁定受理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略) (略) 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 (略) 南 (略) 969号龙润大厦 23-25楼,联系人:朱丽丽、高梦佳,联系电话:*、*】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4年 6月 17日下午 14时 (略) 第一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
- 2 -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略) (略) 公告(2024)浙 0482破 3号根据 (略) (略) 的申请,本院于 2024年 4月 28日裁定受理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略) (略) 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 (略) 南 (略) 969号龙润大厦 23-25楼,联系人:朱丽丽、高梦佳,联系电话:*、*】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4年 6月 17日下午 14时 (略) 第一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
- 2 -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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