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 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 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 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将租赁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承租押金后1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餐车移交。承租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予以退还;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承租押金。 4、对观光小火车承租期间的经营要求:观光小火车仅可用于在规划或经营区域内游览观光,不得另作他用。 5、对移动餐车承租期间的经营要求:根据月季公园整体规划及出租方内部决策文件,本次餐车仅可在规定区域内用于经营餐饮使用,本招租项目在场所内不得使用燃气、液化石油气等油烟较大燃料。 6、对所租赁所有设施设备承租期间维修保养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设施设备的修缮、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租方应按照各项设施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所租赁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如需改变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设备结构有影响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7、对承租期间转租的要求:不允许将餐车、观光小火车及娱乐设施分租或转租,不得超出规划区域经营。 8、税费的负担:所有租赁设施设备交付日后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水(公园原有地下管道引出供餐车使用)、电(原有配电箱接出电线供餐车使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所租赁所有设施设备承租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五包 (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公用设施、包建筑物容貌、包秩序)制度,为园内游客提供优质的游园环境、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设施设备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需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并与出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出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出租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出租房屋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承租人不得以租赁房产仅有一次消防等原因拒交迟交租金或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要求。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