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处置资产涉及的存货
拟处置资产涉及的存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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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鑫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涉及的存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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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东区 | |||||||
评估机构 | 同致信德(北京)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百利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10 | |||||||||
评估值(万元) | 47.09 | 账面价值(万元) | 112.1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挂牌价为含税价格。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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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现场看样确认函.pdf 承诺函.pdf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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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河 (略) 27号海河大厦5-526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学良 | 成立日期 | 1999-11-17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63W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津智国有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A06DU304A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3-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略) 存货转让的批复 文件号:津鑫皓资[2024]17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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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5-3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机器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王先生,电话:*;赵女士,电话:*)。意向受让方看样前需向转让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已公示的《承诺函》,看样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样确认函》。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公示的设备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16:3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元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账户。 4、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5、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①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或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③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的;⑤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费用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的。 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并向转让方提供搬离书面应急预案。 7、最终受让方需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银行账户。 8、合同签署后,最终受让方待接到转让方通知,与转让方办理交割。转让方告知具体进场时间后方可进场履行标的物的交接手续。自交割之日10个自然日内完成拆除及标的搬离。涉及标的物拆除的,必须按照地面以上部分切割,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自身连 (略) 连接。拆除不包括地面以下任何连接部分。标的搬离涉及的全部费用以及人员安全责任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9、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转让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4.4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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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鑫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涉及的存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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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东区 | |||||||
评估机构 | 同致信德(北京)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百利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10 | |||||||||
评估值(万元) | 47.09 | 账面价值(万元) | 112.1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挂牌价为含税价格。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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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现场看样确认函.pdf 承诺函.pdf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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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河 (略) 27号海河大厦5-526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学良 | 成立日期 | 1999-11-17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63W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津智国有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A06DU304A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3-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略) 存货转让的批复 文件号:津鑫皓资[2024]17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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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5-3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机器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王先生,电话:*;赵女士,电话:*)。意向受让方看样前需向转让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已公示的《承诺函》,看样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样确认函》。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公示的设备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16:3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元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账户。 4、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5、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①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或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③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的;⑤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费用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的。 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并向转让方提供搬离书面应急预案。 7、最终受让方需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银行账户。 8、合同签署后,最终受让方待接到转让方通知,与转让方办理交割。转让方告知具体进场时间后方可进场履行标的物的交接手续。自交割之日10个自然日内完成拆除及标的搬离。涉及标的物拆除的,必须按照地面以上部分切割,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自身连 (略) 连接。拆除不包括地面以下任何连接部分。标的搬离涉及的全部费用以及人员安全责任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9、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转让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4.4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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