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镇孟家沟村国税局家属楼232号房屋一套带地下室及附着物第一次拍卖
神木镇孟家沟村国税局家属楼232号房屋一套带地下室及附着物第一次拍卖
(略) (略) 关 (略) 神木镇孟家沟村国税局家属楼232号房屋一套(带地下室)及附着物的公告
(略) (略) 将于2024年6月17日10时起至2024年6月18日10 (略) (略) (略) 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及简况】
被执行人李* (略) 神木镇孟家沟村国税局家属楼232号房屋一套(带地下室)及附着物,规划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建筑所在层数为3/6层,朝向:南北(以房屋实际现状为准),建筑面积144.68㎡,自建物(无),房屋现状:精装修。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二、【起拍价、保证金以及增价幅度】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3000元。
三、【竞买人资格及禁止】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2、网络司法拍卖房产受限购政策约束,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房屋所在地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自行向房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咨询确认。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房屋所在地无购房资格或虚构购房资格的,将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拍卖(变卖)竞价前,竞 (略) 络司法拍卖(变卖)平台注册报名,通过实名认证。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在线交纳保证金, (略) (略) 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如果参与竞买人(含企业) (略) 账户,可以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以代理人的个人账户代为竞买,但必须在距拍卖开始三个工 (略) 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略) 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予以备案,如未事先办理委托手续备案,本次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的个人行为。共同出资按份竞买拍卖标的,应在距拍卖开始三个工 (略) 提供共同竞买协议等相关材料予以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本次拍卖视为参拍人单方竞买。
4、 (略) (略)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5、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拍卖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竞价规则】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竞买人的出价时 (略) (略) 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六、【咨询、展示看样】
1、本标的物提供咨询,咨询电话:*。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10时止接受咨询,咨询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有意者 (略) 联系。
2、 (略) 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略) 公开可查,未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意向竞买人需要了解标的物的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竞买人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办理相关事宜等所产生的风险自己承担。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司法拍卖名义,发布竞买公告和项目信息,招揽客户,要求签订合作代拍协议,收取中介费等行为,或承诺标的物以起拍价或 (略) 场价成交,要求支付高额代拍费用之行为,竞买人务必保持警惕。
七、【特别提醒】
1、本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标的外观、结构、装修及面积等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报名参与竞买视为接受标的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和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2、竞买人须在参拍前向相关职能部门对拍卖标的能否过户、是否存在二次交易、过户流程和要求、过户所产生税费的税种和税率、户口迁移等事项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过户后因现状或其它原因导致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受影响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法院不负责户口的迁入、迁出等事宜,如对户口有特殊要求的,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并办理。
4、 (略) 向买受人送达成交确认裁定书或交付拍卖标的之前,因案情变化,本院有权撤销此次拍卖,并通过竞买报名时预留信息通知买受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保证金及已缴纳尾款,逾期未领取造成不利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税、费负担】
1、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暖、天然气、物业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相关的水、电、暖、天然气、物业等相关配套项目的变更和申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其它可能存在的欠费及因办理拍卖标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因拍卖标的土地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发生变更而产生相应出让金、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物过户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和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种及税率可点击下方链接登*房产智算器估算交易税费(仅供参考),具体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PC端:http://**
移动端:http://**
存量房交易计算公式汇总表(仅供参考)
原权属人身份 | 房产性质 | 税种 | 税率及征免情形 | |||||||||||
自然人 | 住宅 | 增值税(购买) | <2年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 | ||||||||||
≥2年 | 免征 | |||||||||||||
增值税(自建自用) | 免征 | |||||||||||||
城建税 | 增值税实缴税额×7%或5%(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3%(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2%(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个人所得税 | <5年或≥5年但不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能提供原值凭证准确计算所得额/受赠房屋再 转让 | 转让所得×20% | |||||||||||
不能提供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所得额 | 买卖 | 转让所得×1% | ||||||||||||
拍卖 | 拍卖成交价格×3% | |||||||||||||
≥5年且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免征(需提供大于5年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
土地增值税 | 免征 | |||||||||||||
印花税 | 免征 | |||||||||||||
契税 | 契税基本税率是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
非住宅 | 增值税 | 能提供购买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入价格)×5%÷(1+5%) | |||||||||||
不能提供购买发票的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 | |||||||||||||
城建税 | 增值税实缴税额×7%或5%(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3%(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2%(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个人所得税 | 能提供原值凭证准确计算所得额/受赠房屋再 转让 | 转让所得×20% | ||||||||||||
不能提供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所得额 | 买卖 | 转让所得×1.5% | ||||||||||||
拍卖 | 拍卖成交价格×3% | |||||||||||||
土地增值税 | 按规定可以查实征收的,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查实征收 | |||||||||||||
按规定无法查实而需要核定征收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核定征收,征收率为5%。 | ||||||||||||||
印花税 | 计税依据×0.05%(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契税 | 计税依据×3% | |||||||||||||
非自然人 | 住宅/非住宅 | 增值税 | 项目类型 | 计税方法 | 不动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窗口预缴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 ||||||||
非自建 | 小规模纳税人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入价格)×5%÷(1+5%)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入价格)×5%÷(1+5%)-已预缴税款 |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以前项目(简易计税)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入价格)×5%÷(1+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已预缴税款 | |||||||||||
2016年4月30日以前项目(一般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9%÷(1+9%)-当期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 |||||||||||||
2016年4月30日以后项目(一般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9%÷(1+9%)-当期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 |||||||||||||
自建 | 小规模纳税人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已预缴税款 |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以前项目(简易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已预缴税款 | |||||||||||
2016年4月30日以前项目(一般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9%÷(1+9%)-当期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 |||||||||||||
2016年4月30日以后项目(一般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9%÷(1+9%)-当期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 |||||||||||||
城建税 | 增值税实缴税额×7%或5%(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3%(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2%(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企业所得税 | 原企业属查账征收 |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行申报 | ||||||||||||
原企业属核定征收 | 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自行申报 (可删除,不进行核定征收) | |||||||||||||
土地增值税 | 按规定可以查实征收的,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查实征收 | |||||||||||||
按规定无法查实而需要核定征收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核定征收,征收率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5.5%,其他6%。 | ||||||||||||||
印花税 | 计税依据×0.05%(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契税 | 计税依据×3% | |||||||||||||
注: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入发票价格或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 2.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减免条件的,按要求办理免征。 3.本资料征税规定以现行政策为依据,如有变更,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
九、【成交确认、所有权转移】
1、拍卖成交的, (略) 将自动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 (略) (略) 上公示。
2、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本院将对拍卖标的进行腾退和清场,腾退完毕方可向买受人交付,腾退和清场时间会因案情及标的实际占有使用等情况的不同而无法确定,介意者请慎重竞拍。
3、本院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协助过户相关法律文书。买受人在收到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当地的交易流程办理过户手续,逾期办理产生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因办理标的物产权证、他项权证注销及其他过户前期手续可能导致过户迟延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6月 (略) 联系。
十一、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二、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5个工 (略) 提交有效证明,经承办人核实确认, (略) 中录入相关资料并通知相关优先购买权人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报名交纳保证金并参加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提交相关资料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本院已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三、【保证金锁定及余款支付】
1、 (略) 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2、拍卖余款在成交后7个工作 (略) 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
户名: (略) (略) 案款
账号:**
开户联行号:*
支付余款时请注明“执行案号:(2024)陕0881执412号;款项性质:拍卖余款”。
3、买受人应按照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支付完毕,逾期支付成交余款的,本院将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大额保证金交纳】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
十五、【其他】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一旦参加竞拍,即视为竞买人知晓并同意本次拍卖的公告及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91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王法官:*
(略) (略)
2024年5月16日
(略) (略) 关 (略) 神木镇孟家沟村国税局家属楼232号房屋一套(带地下室)及附着物的公告
(略) (略) 将于2024年6月17日10时起至2024年6月18日10 (略) (略) (略) 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及简况】
被执行人李* (略) 神木镇孟家沟村国税局家属楼232号房屋一套(带地下室)及附着物,规划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建筑所在层数为3/6层,朝向:南北(以房屋实际现状为准),建筑面积144.68㎡,自建物(无),房屋现状:精装修。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二、【起拍价、保证金以及增价幅度】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3000元。
三、【竞买人资格及禁止】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2、网络司法拍卖房产受限购政策约束,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房屋所在地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自行向房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咨询确认。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房屋所在地无购房资格或虚构购房资格的,将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拍卖(变卖)竞价前,竞 (略) 络司法拍卖(变卖)平台注册报名,通过实名认证。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在线交纳保证金, (略) (略) 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如果参与竞买人(含企业) (略) 账户,可以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以代理人的个人账户代为竞买,但必须在距拍卖开始三个工 (略) 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略) 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予以备案,如未事先办理委托手续备案,本次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的个人行为。共同出资按份竞买拍卖标的,应在距拍卖开始三个工 (略) 提供共同竞买协议等相关材料予以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本次拍卖视为参拍人单方竞买。
4、 (略) (略)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5、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拍卖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竞价规则】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竞买人的出价时 (略) (略) 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六、【咨询、展示看样】
1、本标的物提供咨询,咨询电话:*。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10时止接受咨询,咨询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有意者 (略) 联系。
2、 (略) 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略) 公开可查,未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意向竞买人需要了解标的物的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竞买人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办理相关事宜等所产生的风险自己承担。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司法拍卖名义,发布竞买公告和项目信息,招揽客户,要求签订合作代拍协议,收取中介费等行为,或承诺标的物以起拍价或 (略) 场价成交,要求支付高额代拍费用之行为,竞买人务必保持警惕。
七、【特别提醒】
1、本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标的外观、结构、装修及面积等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报名参与竞买视为接受标的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和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2、竞买人须在参拍前向相关职能部门对拍卖标的能否过户、是否存在二次交易、过户流程和要求、过户所产生税费的税种和税率、户口迁移等事项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过户后因现状或其它原因导致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受影响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法院不负责户口的迁入、迁出等事宜,如对户口有特殊要求的,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并办理。
4、 (略) 向买受人送达成交确认裁定书或交付拍卖标的之前,因案情变化,本院有权撤销此次拍卖,并通过竞买报名时预留信息通知买受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保证金及已缴纳尾款,逾期未领取造成不利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税、费负担】
1、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暖、天然气、物业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相关的水、电、暖、天然气、物业等相关配套项目的变更和申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其它可能存在的欠费及因办理拍卖标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因拍卖标的土地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发生变更而产生相应出让金、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物过户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和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种及税率可点击下方链接登*房产智算器估算交易税费(仅供参考),具体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PC端:http://**
移动端:http://**
存量房交易计算公式汇总表(仅供参考)
原权属人身份 | 房产性质 | 税种 | 税率及征免情形 | |||||||||||
自然人 | 住宅 | 增值税(购买) | <2年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 | ||||||||||
≥2年 | 免征 | |||||||||||||
增值税(自建自用) | 免征 | |||||||||||||
城建税 | 增值税实缴税额×7%或5%(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3%(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2%(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个人所得税 | <5年或≥5年但不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能提供原值凭证准确计算所得额/受赠房屋再 转让 | 转让所得×20% | |||||||||||
不能提供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所得额 | 买卖 | 转让所得×1% | ||||||||||||
拍卖 | 拍卖成交价格×3% | |||||||||||||
≥5年且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免征(需提供大于5年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
土地增值税 | 免征 | |||||||||||||
印花税 | 免征 | |||||||||||||
契税 | 契税基本税率是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
非住宅 | 增值税 | 能提供购买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入价格)×5%÷(1+5%) | |||||||||||
不能提供购买发票的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 | |||||||||||||
城建税 | 增值税实缴税额×7%或5%(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3%(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2%(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个人所得税 | 能提供原值凭证准确计算所得额/受赠房屋再 转让 | 转让所得×20% | ||||||||||||
不能提供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所得额 | 买卖 | 转让所得×1.5% | ||||||||||||
拍卖 | 拍卖成交价格×3% | |||||||||||||
土地增值税 | 按规定可以查实征收的,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查实征收 | |||||||||||||
按规定无法查实而需要核定征收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核定征收,征收率为5%。 | ||||||||||||||
印花税 | 计税依据×0.05%(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契税 | 计税依据×3% | |||||||||||||
非自然人 | 住宅/非住宅 | 增值税 | 项目类型 | 计税方法 | 不动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窗口预缴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 ||||||||
非自建 | 小规模纳税人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入价格)×5%÷(1+5%)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入价格)×5%÷(1+5%)-已预缴税款 |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以前项目(简易计税)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入价格)×5%÷(1+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已预缴税款 | |||||||||||
2016年4月30日以前项目(一般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9%÷(1+9%)-当期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 |||||||||||||
2016年4月30日以后项目(一般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9%÷(1+9%)-当期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 |||||||||||||
自建 | 小规模纳税人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已预缴税款 |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以前项目(简易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1+5%)-已预缴税款 | |||||||||||
2016年4月30日以前项目(一般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9%÷(1+9%)-当期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 |||||||||||||
2016年4月30日以后项目(一般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9%÷(1+9%)-当期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 |||||||||||||
城建税 | 增值税实缴税额×7%或5%(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3%(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实缴税额×2%(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企业所得税 | 原企业属查账征收 |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行申报 | ||||||||||||
原企业属核定征收 | 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自行申报 (可删除,不进行核定征收) | |||||||||||||
土地增值税 | 按规定可以查实征收的,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查实征收 | |||||||||||||
按规定无法查实而需要核定征收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核定征收,征收率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5.5%,其他6%。 | ||||||||||||||
印花税 | 计税依据×0.05%(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半征收) | |||||||||||||
契税 | 计税依据×3% | |||||||||||||
注: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入发票价格或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 2.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减免条件的,按要求办理免征。 3.本资料征税规定以现行政策为依据,如有变更,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
九、【成交确认、所有权转移】
1、拍卖成交的, (略) 将自动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 (略) (略) 上公示。
2、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本院将对拍卖标的进行腾退和清场,腾退完毕方可向买受人交付,腾退和清场时间会因案情及标的实际占有使用等情况的不同而无法确定,介意者请慎重竞拍。
3、本院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协助过户相关法律文书。买受人在收到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当地的交易流程办理过户手续,逾期办理产生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因办理标的物产权证、他项权证注销及其他过户前期手续可能导致过户迟延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6月 (略) 联系。
十一、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二、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5个工 (略) 提交有效证明,经承办人核实确认, (略) 中录入相关资料并通知相关优先购买权人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报名交纳保证金并参加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提交相关资料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本院已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三、【保证金锁定及余款支付】
1、 (略) 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2、拍卖余款在成交后7个工作 (略) 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
户名: (略) (略) 案款
账号:**
开户联行号:*
支付余款时请注明“执行案号:(2024)陕0881执412号;款项性质:拍卖余款”。
3、买受人应按照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支付完毕,逾期支付成交余款的,本院将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大额保证金交纳】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
十五、【其他】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一旦参加竞拍,即视为竞买人知晓并同意本次拍卖的公告及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91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王法官:*
(略) (略)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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