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融机构债权的准许条件。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的观点和立场。中心未就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债权情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3、最终受让方需在被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的报名资料提交至中心。同时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最终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债权转让协议》、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 4、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8、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交易条件,并有机会对相关条款提出意见。并承诺《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协议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或申请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9、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最终受让方按照中心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10、因为债务人的主动归 (略) 冻结扣划,可能会发生转让贷款债权总额少于公告债权总额的情形,在债权交割之前,不作调整。 11、债权转让项目交易公告发布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成交总价保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