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夏履互通接杭州中环连接线、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连络线夏履互通连接线北延工程镇东路南延一期2标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苗木转让
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夏履互通接杭州中环连接线、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连络线夏履互通连接线北延工程镇东路南延一期2标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苗木转让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夏履互通接杭州中环连接线、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连络线夏履互通连接线北延工程(镇东路南延)一期2标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苗木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不涉及 |
其他 | 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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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所有权为浙江绍兴杭绍临空示 (略) 。 2.资产交易过程中对苗木进行处置,包括苗木迁移、树池周边设施破碎及修复、所有垃圾的堆放、场地清理、外运或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等相关作业的所有费用,全由受让方承担。 3.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应先将各种影响价格因素等考虑周全,并请务必查看现场,一经成交,最终成交价将不作任何调整。 4.标的物位于杭金衢连接线沿线(K8+106至K10+754)段、 (略) ( (略) -杭金衢高速连接线段) (略) 工程边,主要为行道树,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参加转让方组织的实地集中看样。集中看样时间具体安排如下:挂牌之日起第九个工作日。 5.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6.竞买人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看样联系人:潘超,联系电话:0575-*.联系地址: (略) 柯桥区钱清 (略) 车辆基地,杭绍临空集团。 7.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8.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9.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绍兴杭绍临空示 (略) | ||
注册地 | (略) 柯桥区钱清街道联合国贸中心1幢1601室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2JUBXQ4Q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8.5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至指定账户,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受让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至指定账户(浙江绍兴杭绍临空示 (略)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柯桥支行 )。 4.受让方在转让方安排的专人监督管理下,在双方转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货移交工作,不得超出取货范围。若逾期未完成取货的按每逾期一个工作日1000元的标准由转让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受让方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全部标的提货的,视为严重违约,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等情况,在完成全部标的物装载运输后,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于合同履约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并开具发票。 6.本次转让标的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 (略) 不保证标的数量是否准确,品质是否完好,也不保证苗木能否正常成活,需受让方自行查看。如数量缺失、品质不全、无法正常成活等情况,均不影响本次成交价。 7.标的成交后,受让方自行组织人员、工具搬移苗木及拆除附属设施,并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如有损失 (略) 不负任何责任。 8.受让方应对标的物的挖掘、拆除、搬移、装载、运输、清理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且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挖掘、拆除、搬运、装载、运输、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及时做好运输、处置等事项的相关审批及报备工作。 9.受让方需在转让方要求的项目工期截止前完成搬移工作。受让方如未及时搬移,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并视为受让方对未完成搬移标的物作放弃处理,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负。受让方在规定项目工期截止前搬移完成,且受让方无违约行为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0.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生产,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若发生安全事故则相关责任或经济赔偿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1.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项目施工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人员安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自行负责沿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和清理工作。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6.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2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肖女士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越 (略) 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潘先生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柯桥区钱清 (略) 车辆基地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夏履互通接杭州中环连接线、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连络线夏履互通连接线北延工程(镇东路南延)一期2标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苗木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不涉及 |
其他 | 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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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所有权为浙江绍兴杭绍临空示 (略) 。 2.资产交易过程中对苗木进行处置,包括苗木迁移、树池周边设施破碎及修复、所有垃圾的堆放、场地清理、外运或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等相关作业的所有费用,全由受让方承担。 3.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应先将各种影响价格因素等考虑周全,并请务必查看现场,一经成交,最终成交价将不作任何调整。 4.标的物位于杭金衢连接线沿线(K8+106至K10+754)段、 (略) ( (略) -杭金衢高速连接线段) (略) 工程边,主要为行道树,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参加转让方组织的实地集中看样。集中看样时间具体安排如下:挂牌之日起第九个工作日。 5.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6.竞买人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看样联系人:潘超,联系电话:0575-*.联系地址: (略) 柯桥区钱清 (略) 车辆基地,杭绍临空集团。 7.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8.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9.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绍兴杭绍临空示 (略) | ||
注册地 | (略) 柯桥区钱清街道联合国贸中心1幢1601室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2JUBXQ4Q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8.5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至指定账户,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受让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至指定账户(浙江绍兴杭绍临空示 (略)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柯桥支行 )。 4.受让方在转让方安排的专人监督管理下,在双方转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货移交工作,不得超出取货范围。若逾期未完成取货的按每逾期一个工作日1000元的标准由转让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受让方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全部标的提货的,视为严重违约,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等情况,在完成全部标的物装载运输后,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于合同履约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并开具发票。 6.本次转让标的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 (略) 不保证标的数量是否准确,品质是否完好,也不保证苗木能否正常成活,需受让方自行查看。如数量缺失、品质不全、无法正常成活等情况,均不影响本次成交价。 7.标的成交后,受让方自行组织人员、工具搬移苗木及拆除附属设施,并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如有损失 (略) 不负任何责任。 8.受让方应对标的物的挖掘、拆除、搬移、装载、运输、清理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且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挖掘、拆除、搬运、装载、运输、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及时做好运输、处置等事项的相关审批及报备工作。 9.受让方需在转让方要求的项目工期截止前完成搬移工作。受让方如未及时搬移,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并视为受让方对未完成搬移标的物作放弃处理,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负。受让方在规定项目工期截止前搬移完成,且受让方无违约行为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0.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生产,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若发生安全事故则相关责任或经济赔偿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1.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项目施工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人员安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自行负责沿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和清理工作。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6.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2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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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肖女士 | 电话 | 0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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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略) 越 (略) 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潘先生 | 电话 | 0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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