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挂牌披露
国核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略) 2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家电投 (略) |
转让比例 | 20 |
挂牌价格 | 3,*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5-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以及本项目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3)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现上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条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4)本方同意出具交易 (略) 名称变更, (略) 名称不再使用国家 (略) 相关字号;(5)本方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提交受让申请时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已 (略) 章程,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6)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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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2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家电投 (略) |
转让比例 | 20 |
挂牌价格 | 3,*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5-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以及本项目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3)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现上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条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4)本方同意出具交易 (略) 名称变更, (略) 名称不再使用国家 (略) 相关字号;(5)本方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提交受让申请时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已 (略) 章程,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6)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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