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至中心指定账户。 3、本公告中披露的承租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应付交易服务费,可由交易中心直接扣除,并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承租方。 4、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和相关服务费后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5、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与承租方办理房屋移交的时间和租赁押金支付的时间。 6、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押金*元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不计息)。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租赁押金。 7、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装修期,装修期结束后按合同约定租期履行租期。 8、标的剩余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由租赁双方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自行结算,每年结算金额和结算时间应在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如连续两年之内未交缴清租金及水、电、供暖等相关费用的,出租方将有权解除协议,承租方要无偿退出该资产,出租方不做任何装修及其它任何费用的补偿。 9、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11、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12、装修结束后二次消防需在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14、相关费用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含与租赁相关的房产税、土地税以及一切经营税费和水、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5、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6、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7、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