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际合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80%股权及相关债权-挂牌披露
大连国际合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80%股权及相关债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大连国际 (略) 8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广核核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广核核 (略) |
转让比例 | 8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5-2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元,其中:大连国际 (略) 8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截至2024年5月17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为人民币*元,本次债权转让价格为*元。如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标的企业股权部分的溢价。 2、因标的企业经营需要,中广核技后续可能持续为标的企业提供借款,自2024年5月20日至本次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的新增借款本金金额,由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代标的企业清偿(新增借款本金拟不超过人民币*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3、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 (1)2019年6月, (略) (略) 名下的国际 (略) 渔船、国际 (略) (略) (略) 名下的国际 (略) 渔船、国际 (略) 渔船、国际 (略) 渔船、国际 (略) 渔船为抵押物,为被评估单位在国家开 (略) 分行48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抵押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2)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房屋未办妥产权证书,对评估结果无影响。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4413.*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若本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本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同意首期款项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含保证金),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就剩余交易款项及利息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剩余交易款项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支付完毕,并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分期付款利息,利息随剩余交易款项一起支付;(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本方知悉并接受本项目置于北交所备查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并按内容履行相关义务;(6)本方同意自2024年5月20日至本次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的新增借款本金金额,由本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代标的企业清偿(新增借款本金拟不超过人民币*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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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大连国际 (略) 8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广核核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广核核 (略) |
转让比例 | 8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5-2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元,其中:大连国际 (略) 8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截至2024年5月17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为人民币*元,本次债权转让价格为*元。如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标的企业股权部分的溢价。 2、因标的企业经营需要,中广核技后续可能持续为标的企业提供借款,自2024年5月20日至本次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的新增借款本金金额,由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代标的企业清偿(新增借款本金拟不超过人民币*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3、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 (1)2019年6月, (略) (略) 名下的国际 (略) 渔船、国际 (略) (略) (略) 名下的国际 (略) 渔船、国际 (略) 渔船、国际 (略) 渔船、国际 (略) 渔船为抵押物,为被评估单位在国家开 (略) 分行48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抵押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2)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房屋未办妥产权证书,对评估结果无影响。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4413.*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若本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本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同意首期款项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含保证金),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就剩余交易款项及利息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剩余交易款项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支付完毕,并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分期付款利息,利息随剩余交易款项一起支付;(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本方知悉并接受本项目置于北交所备查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并按内容履行相关义务;(6)本方同意自2024年5月20日至本次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的新增借款本金金额,由本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代标的企业清偿(新增借款本金拟不超过人民币*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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