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曙光药业有限公司19%股权-挂牌披露
杭州曙光药业有限公司19%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ZJ* |
---|---|
项目名称 | (略) 19%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国有 (略) |
转让比例 | 19 |
挂牌价格 | 4,75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5-22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杭州中寅 (略) 杭中寅专审字[2024]011号《 (略) 审计报告》及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 (略) 浙中衡[2024]资第HZ1046号《 (略) (略) 拟转让所持有的 (略) 股权所涉及的股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杭州中寅 (略) 杭中寅专审字[2024]011号《 (略) 审计报告》及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 (略) 浙中衡[2024]资第HZ1046号《 (略) (略) 拟转让所持有的 (略) 股权所涉及的股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如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只能用跨境人民币形式支付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股权交易价款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转让方和杭交所需确保其各自指定的帐户可接受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支付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否则受让方的付款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 |
项目编号 | G*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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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19%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国有 (略) |
转让比例 | 19 |
挂牌价格 | 4,75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5-22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杭州中寅 (略) 杭中寅专审字[2024]011号《 (略) 审计报告》及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 (略) 浙中衡[2024]资第HZ1046号《 (略) (略) 拟转让所持有的 (略) 股权所涉及的股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杭州中寅 (略) 杭中寅专审字[2024]011号《 (略) 审计报告》及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 (略) 浙中衡[2024]资第HZ1046号《 (略) (略) 拟转让所持有的 (略) 股权所涉及的股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如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只能用跨境人民币形式支付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股权交易价款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转让方和杭交所需确保其各自指定的帐户可接受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支付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否则受让方的付款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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