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中心及出租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 2、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上传勘验确认书并交纳竞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方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由中心在 1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资格、报名数量、勘验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最高报价者为最终承租方,承租方须在收到中心发送的租金支付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租金总额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承租方在交纳全部款项后 3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出租方在收到全部租金、押金及其他款项并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最终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租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 (略) 、 (略) 线、 (略) 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并 恢复原状。 5、本次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 6、在承租土地期间,涉及的相关惠农、支农、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国家及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7、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承租方承担。 8、禁止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承租方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时,承租方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无论建造获得出租方同意与否,均无权向出租方提出补偿、赔偿等任何费用要求。 9、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土地,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土地以转租、出租、转借、调换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承租方的押金和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承租耕地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必须依法经营,禁止承租方对其承租的耕地擅自转租、抵押、担保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承租方承租的耕地,解除合同。 12、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在承租期间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承租 (略) 办理相关手续。 14、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的耕地,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6、承租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出租项目承租方的资格,决定是否承租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