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长虹公司闲置资产处置
合肥长虹公司闲置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 | (略) 持有的闲置资产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4BTTCJ* | ||
委托方 |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四川长虹控股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方式:0816-*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5月18日9:00始至2024年6月3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5月18日9:00时始至2024年6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 (略) 持有的闲置资产,主要包括整机生产线、机芯生产线、模组生产线、部件生产线、波峰焊机、炉后AOI、背板点胶机、可靠性试验设备、温湿度试验设备、成型设备、信号测试设备、在线PCBA焊锡面光学检测设备、涂覆机、数字存储示波器、电源测试系统及配套转运工具等,资产现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069号合肥长虹工业园内。本项目资产以现场移交为准,本项目公告披露的标的概况及明细表(详见上传附件)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已闲置留存现场,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现场核实资产的可利用性,委托方不对标的物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 (略) 出具了(2023)第E*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680.*元 | 交易保证金 | *元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5%,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3.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即转让价款)均为含税价格,成交后委托方按照13%的税率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成交后,如遇增值税税率调整,则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品类、品质、规格、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物资现状及转让要求,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充分、未理解为由,也不得以品类、品质、规格、数量、重量或范围等差异为由,提出异议或拒签合同,并不得以此为由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处置或要求赔偿。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2.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45日内,受让方须将转让标的清理、搬运完毕,委托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物资过户、交接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委托方为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受让方追偿,要求受让方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转移至受让方。 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略) 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 (略) 支行账号:*83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 (略) 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 (略) 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且受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1.5%;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1%;超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48%;*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黄主任,联系电话:0551-*,* | ||
企业库注册 | 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略) 出具的(2023)第E*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 (略) 支行;账号*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方责任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收款单位: (略) ;开户银行:*1988;账号:工行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
*方违反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方则有权全额扣除*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45日内,*方须将转让标的清理、搬运完毕,*方将协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手续。
(三)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转移至*方。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方责任造成*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以已付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开始交付之日止。若*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退回*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按履约保证金同等额度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方还应赔偿因此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方所在 (略) 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方执 份,*方执 份,相关部门留存1份。
*方(盖章): *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http://**-*eca-b0a6-*a874f89.html?catenumsel=*
项目名称 | (略) 持有的闲置资产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4BTTCJ* | ||
委托方 |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四川长虹控股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方式:0816-*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5月18日9:00始至2024年6月3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5月18日9:00时始至2024年6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 (略) 持有的闲置资产,主要包括整机生产线、机芯生产线、模组生产线、部件生产线、波峰焊机、炉后AOI、背板点胶机、可靠性试验设备、温湿度试验设备、成型设备、信号测试设备、在线PCBA焊锡面光学检测设备、涂覆机、数字存储示波器、电源测试系统及配套转运工具等,资产现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069号合肥长虹工业园内。本项目资产以现场移交为准,本项目公告披露的标的概况及明细表(详见上传附件)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已闲置留存现场,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现场核实资产的可利用性,委托方不对标的物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 (略) 出具了(2023)第E*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680.*元 | 交易保证金 | *元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5%,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3.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即转让价款)均为含税价格,成交后委托方按照13%的税率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成交后,如遇增值税税率调整,则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品类、品质、规格、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物资现状及转让要求,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充分、未理解为由,也不得以品类、品质、规格、数量、重量或范围等差异为由,提出异议或拒签合同,并不得以此为由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处置或要求赔偿。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2.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45日内,受让方须将转让标的清理、搬运完毕,委托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物资过户、交接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委托方为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受让方追偿,要求受让方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转移至受让方。 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略) 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 (略) 支行账号:*83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 (略) 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 (略) 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且受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1.5%;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1%;超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48%;*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黄主任,联系电话:0551-*,* | ||
企业库注册 | 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略) 出具的(2023)第E*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 (略) 支行;账号*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方责任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收款单位: (略) ;开户银行:*1988;账号:工行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
*方违反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方则有权全额扣除*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45日内,*方须将转让标的清理、搬运完毕,*方将协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手续。
(三)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转移至*方。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方责任造成*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以已付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开始交付之日止。若*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退回*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按履约保证金同等额度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方还应赔偿因此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方所在 (略) 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方执 份,*方执 份,相关部门留存1份。
*方(盖章): *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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