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八角南路西段8号倍特·香槟华府二期4#楼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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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八角南路西段8号倍特·香槟华府二期4#楼招租 |
标的名称 | 绵阳市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八角南路西段8号倍特·香槟华府二期4#楼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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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D*-3 | 出租底价 | 27 元/平方米/月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5-2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6-05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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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资产信息表(房地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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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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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7 元/平方米/月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租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成交价的2个月标准租金金额,以招租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 2、合同期满且承租方满足如下条件,招租方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额退还 (1)《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按期搬离租赁资产物业; (2)未发生《租赁合同》中约定违约情况; (3)承租方结清使用租赁资产物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4)承租方办理完毕租赁资产物业移交手续并取得招租方出具的书面交接证明。 若承租方未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对招租物业及原有设施造成严重损害,并且未按照招租方提出的要求予以补缴、补救,及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招租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作价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后,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承担以上费用,则招租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8年(包含优惠期)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的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承租资产后,承租方应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的利用承租资产,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现有建筑结构和使用用途。 2、承租方同意承租资产按招租方规划业态开展经营,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从事规划业态以外的其他经营业态。 3、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必须符合入驻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可出现如非法直销、传销形式的销售、非法培训等其他使用情形,不得将租赁单元用于或在租赁单元内从事工业或生产制造工厂、仓库、博彩、诈骗、非法集资等事项,不得在该物业内从事非法P2P 金融业务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活动,并遵 (略) 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方己对租赁房产实地查看,并且已对租赁房产及其周边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4、承租方承租资产后,若需对资产所属建筑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招租方书面同意,并将装修方案报招租方审查,向物业及相关部门备案,在装修过程中接受招租方的查验,装修结果须符合招租方、资产所在楼栋物业管理方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装修的全部费用以及不规范装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 5、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自费为该租赁物业购买财产保险(不限于针对租赁物业内部结构及其内由招租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须与租赁期相同;此外,承租方应在保险单中将招租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在招租方要求时,承租方应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 (略) 发出该等保险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和存在的证明。如因承租方原因,发生涉及招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保险事故, (略) 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招租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略) 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招租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承租方赔偿予招租方或第三方。如因承租方未购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或投 (略) 未 (略) 拒赔等,承租方应自行赔偿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接受并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招租方、物业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租资产进行安全检查及落实相关方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 7、租赁期间,未经招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租赁物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直接或间接转让予任何第三方,或擅自分租、转租、出借或交换租赁物业或其任何部分(不论是否盈利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将租赁物业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形式经营)。否则,招租方有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选择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相关违约条款的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8、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如在租赁期内改变经营业态,需提前向招租方申请并经招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赁期限届满后,除继续续租外,承租方应将租赁物业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无偿交付招租方,且不得做任何损毁。 10、承租方在使用招租资产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除法律法规规定由招租方承担的除外)。 11、本次招租资产如在租赁期限内受到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其含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承租方与招租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若承租方无其他违约情况,与招租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并按招租方要求及时返还租赁物后,履约保证金于租赁合同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无息返还承租方。 12、承租方现场勘验义务: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前往标的现场查看招租资产,应事先与招租方营销中心现场负责人联系,意向承租方到现场查看招租资产,应全面了解本次招租资产的招租范围、招租面积、招租环境以及本次资产招租涉及的潜在风险等,确认后到西交所办理报名事宜,如意向承租方在西交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招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重大事项 1.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2.本次评估价为含税价。 3.根据测绘报告,目前该标的地址变更为: (略) 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园兴东街38号倍特·香槟华府二期4栋1-3层。 二、其他事项: 1.招租标的权属方为绵阳 (略) ,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权清册,产权在绵阳 (略) 名下。 2.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证、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竣工验收、权利限制、标的结构以及标的接收等),确认无误后与招租方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承租方凭招租方盖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现场查看标的的意向承租方与到西南联交所报名的意向承租方必须一致。 3.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后,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招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招租成功后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等协议,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本次招租相关费用和拒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租赁物业交付 自签署《租赁合同》且招租方收到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租方向承租方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书,承租方在招租方书面交付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租赁物业的交付手续,交付时双方应对租赁物业进行验收、交接并签署《租赁物业交付验收清单》。若非招租方原因,承租方未能在招租方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及签署交付文件的,则租赁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应被视为办理完毕,招租方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视为租赁物业交付日并开始计算相应期限,承租方应自租赁物业交付日起向招租方支付各项约定费用。 5.租赁期限(含优惠期)内,承租方无条件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自租赁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合理分摊的线损变损费、公共能耗费分摊、生活垃圾处置费(环卫部门收取)等费用及其他因使用租赁物物业所产生的费用,否则应承担延迟交费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本次招租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招租方和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招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7.租金支付 承租方按半年度为一个计租周期向招租方支付租金,租赁物业交付之日为租金起算日。 承租方在成交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齐首期租金 ,西南联交所在确认收到双方签订并生效后的《租赁合同》、应结算的首期租金和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转至招租方指定账户。 后期租金,承租方应在上一个计租周期届满日前提前20日向招租方指定账户支付下一个计租周期的租金;如有计租期不满一个月的则租金按日结算。 租金总额已包含签定《租赁合同》当期政府部门执行的增值税,租赁期间如由于政府部门调整税费而增加的税费由承租方另行承担。 8.优惠期:自租赁物业交付之日起算累计18个月,招租方给予最终承租方租金优惠,即在此期间的月租金按照首年成交价格的50%进行收取。 9.租金递增比例:第一、二、三年租金按首年成交价缴纳,第四、五、六、七、八年租金在首年成交价基础上上浮5%。 10.本招租标的主营业态为:如特色餐饮、会所。意向承租方按招租方规划业态开展经营,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从事规划业态以外的其他经营业态。 11.本招租标的的计租面积应以最终政府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为准。最终测绘报告出具之后,若与本次招租标的披露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招租方和最终承租方以测绘报告的面积据实结算。若最终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小于本次招租标的披露的建筑面积,招租方应将前期已多收取的租金(租金标准按照原对应时段标准计算)在后续最终承租方应缴纳的租金中给予抵扣;若最终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大于本次招租标的披露的建筑面积,最终承租方须在接到招租方通知5日内对少缴纳的租金部分(租金标准按照原对应时段标准计算)向招租方一次性补足。最终承租方不得以最终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与本次招租标的披露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无论差异值大小)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如直至租赁期限终止或届满,招租方仍未向最终承租方提供最终测绘报告,双方同意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租面积标准执行。 1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交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部分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13.物业费由 (略) 另行签订合同,请意向承租人在踏勘标的时自行了解合同内容。 14.车位租金及管理费由 (略) 另行签订合同,请意向承租人在踏勘标的时自行了解合同内容。 15.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 16.标的查看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2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6-0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放弃本次成交资格,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西交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归出租方所有;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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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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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绵阳市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八角南路西段8号倍特·香槟华府二期4#楼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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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D*-3 | 出租底价 | 27 元/平方米/月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5-2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6-05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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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7 元/平方米/月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租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成交价的2个月标准租金金额,以招租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 2、合同期满且承租方满足如下条件,招租方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额退还 (1)《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按期搬离租赁资产物业; (2)未发生《租赁合同》中约定违约情况; (3)承租方结清使用租赁资产物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4)承租方办理完毕租赁资产物业移交手续并取得招租方出具的书面交接证明。 若承租方未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对招租物业及原有设施造成严重损害,并且未按照招租方提出的要求予以补缴、补救,及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招租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作价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后,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承担以上费用,则招租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8年(包含优惠期)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的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承租资产后,承租方应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的利用承租资产,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现有建筑结构和使用用途。 2、承租方同意承租资产按招租方规划业态开展经营,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从事规划业态以外的其他经营业态。 3、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必须符合入驻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可出现如非法直销、传销形式的销售、非法培训等其他使用情形,不得将租赁单元用于或在租赁单元内从事工业或生产制造工厂、仓库、博彩、诈骗、非法集资等事项,不得在该物业内从事非法P2P 金融业务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活动,并遵 (略) 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方己对租赁房产实地查看,并且已对租赁房产及其周边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4、承租方承租资产后,若需对资产所属建筑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招租方书面同意,并将装修方案报招租方审查,向物业及相关部门备案,在装修过程中接受招租方的查验,装修结果须符合招租方、资产所在楼栋物业管理方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装修的全部费用以及不规范装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 5、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自费为该租赁物业购买财产保险(不限于针对租赁物业内部结构及其内由招租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须与租赁期相同;此外,承租方应在保险单中将招租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在招租方要求时,承租方应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 (略) 发出该等保险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和存在的证明。如因承租方原因,发生涉及招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保险事故, (略) 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招租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略) 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招租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承租方赔偿予招租方或第三方。如因承租方未购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或投 (略) 未 (略) 拒赔等,承租方应自行赔偿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接受并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招租方、物业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租资产进行安全检查及落实相关方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 7、租赁期间,未经招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租赁物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直接或间接转让予任何第三方,或擅自分租、转租、出借或交换租赁物业或其任何部分(不论是否盈利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将租赁物业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形式经营)。否则,招租方有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选择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相关违约条款的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8、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如在租赁期内改变经营业态,需提前向招租方申请并经招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赁期限届满后,除继续续租外,承租方应将租赁物业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无偿交付招租方,且不得做任何损毁。 10、承租方在使用招租资产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除法律法规规定由招租方承担的除外)。 11、本次招租资产如在租赁期限内受到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其含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承租方与招租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若承租方无其他违约情况,与招租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并按招租方要求及时返还租赁物后,履约保证金于租赁合同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无息返还承租方。 12、承租方现场勘验义务: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前往标的现场查看招租资产,应事先与招租方营销中心现场负责人联系,意向承租方到现场查看招租资产,应全面了解本次招租资产的招租范围、招租面积、招租环境以及本次资产招租涉及的潜在风险等,确认后到西交所办理报名事宜,如意向承租方在西交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招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重大事项 1.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2.本次评估价为含税价。 3.根据测绘报告,目前该标的地址变更为: (略) 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园兴东街38号倍特·香槟华府二期4栋1-3层。 二、其他事项: 1.招租标的权属方为绵阳 (略) ,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权清册,产权在绵阳 (略) 名下。 2.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证、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竣工验收、权利限制、标的结构以及标的接收等),确认无误后与招租方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承租方凭招租方盖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现场查看标的的意向承租方与到西南联交所报名的意向承租方必须一致。 3.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后,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招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招租成功后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等协议,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本次招租相关费用和拒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租赁物业交付 自签署《租赁合同》且招租方收到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租方向承租方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书,承租方在招租方书面交付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租赁物业的交付手续,交付时双方应对租赁物业进行验收、交接并签署《租赁物业交付验收清单》。若非招租方原因,承租方未能在招租方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及签署交付文件的,则租赁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应被视为办理完毕,招租方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视为租赁物业交付日并开始计算相应期限,承租方应自租赁物业交付日起向招租方支付各项约定费用。 5.租赁期限(含优惠期)内,承租方无条件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自租赁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合理分摊的线损变损费、公共能耗费分摊、生活垃圾处置费(环卫部门收取)等费用及其他因使用租赁物物业所产生的费用,否则应承担延迟交费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本次招租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招租方和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招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7.租金支付 承租方按半年度为一个计租周期向招租方支付租金,租赁物业交付之日为租金起算日。 承租方在成交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齐首期租金 ,西南联交所在确认收到双方签订并生效后的《租赁合同》、应结算的首期租金和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转至招租方指定账户。 后期租金,承租方应在上一个计租周期届满日前提前20日向招租方指定账户支付下一个计租周期的租金;如有计租期不满一个月的则租金按日结算。 租金总额已包含签定《租赁合同》当期政府部门执行的增值税,租赁期间如由于政府部门调整税费而增加的税费由承租方另行承担。 8.优惠期:自租赁物业交付之日起算累计18个月,招租方给予最终承租方租金优惠,即在此期间的月租金按照首年成交价格的50%进行收取。 9.租金递增比例:第一、二、三年租金按首年成交价缴纳,第四、五、六、七、八年租金在首年成交价基础上上浮5%。 10.本招租标的主营业态为:如特色餐饮、会所。意向承租方按招租方规划业态开展经营,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从事规划业态以外的其他经营业态。 11.本招租标的的计租面积应以最终政府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为准。最终测绘报告出具之后,若与本次招租标的披露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招租方和最终承租方以测绘报告的面积据实结算。若最终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小于本次招租标的披露的建筑面积,招租方应将前期已多收取的租金(租金标准按照原对应时段标准计算)在后续最终承租方应缴纳的租金中给予抵扣;若最终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大于本次招租标的披露的建筑面积,最终承租方须在接到招租方通知5日内对少缴纳的租金部分(租金标准按照原对应时段标准计算)向招租方一次性补足。最终承租方不得以最终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与本次招租标的披露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无论差异值大小)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如直至租赁期限终止或届满,招租方仍未向最终承租方提供最终测绘报告,双方同意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租面积标准执行。 1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交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部分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13.物业费由 (略) 另行签订合同,请意向承租人在踏勘标的时自行了解合同内容。 14.车位租金及管理费由 (略) 另行签订合同,请意向承租人在踏勘标的时自行了解合同内容。 15.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 16.标的查看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2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6-0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放弃本次成交资格,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西交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归出租方所有;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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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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