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股权
17%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 (略) | ||
注册地(地址) | 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3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顾龙月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20-05-15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1GKGN3B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技术进出口;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 (略) 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环境服务;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标准化服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船舶拖带服务;船舶港口服务;金属结构制造;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9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江苏 (略) | 30 | |
2 | 南京安维士 (略) | 25 | |
3 | 三峡新能源海上 (略) | 20 | |
4 | 南京 (略) | 17 | |
5 | (略) (略) | 8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360.* | 净利润 | -360.*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678.* | ||||||||||||
所有者权益 | 929.* | 审计机构 | 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4-30 | 营业收入 | 168.* | ||||||||||||
利润总额 | -21.* | 净利润 | -21.*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223.* | ||||||||||||
所有者权益 | 908.*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江苏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长江航道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22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668.* | - | |||||||||||||
净资产 | 929.*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07.*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鼓楼 (略) 116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中心C座9楼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7%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交通运输部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 (略) 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 (略) | ||
注册地(地址) | 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3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顾龙月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20-05-15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1GKGN3B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技术进出口;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 (略) 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环境服务;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标准化服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船舶拖带服务;船舶港口服务;金属结构制造;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9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江苏 (略) | 30 | |
2 | 南京安维士 (略) | 25 | |
3 | 三峡新能源海上 (略) | 20 | |
4 | 南京 (略) | 17 | |
5 | (略) (略) | 8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360.* | 净利润 | -360.*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678.* | ||||||||||||
所有者权益 | 929.* | 审计机构 | 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4-30 | 营业收入 | 168.* | ||||||||||||
利润总额 | -21.* | 净利润 | -21.*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223.* | ||||||||||||
所有者权益 | 908.*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江苏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长江航道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22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668.* | - | |||||||||||||
净资产 | 929.*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07.*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鼓楼 (略) 116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中心C座9楼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7%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交通运输部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 (略) 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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