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安宜行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资产100辆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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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1)本次转让的车辆部分保险已到期;(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2)本次转让的车辆信息表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看车、提车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详见公示附件 |
车辆品牌 | 详见公示附件 | 发动机号 | 详见公示附件 |
数量 | 100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标的的转让价格为包含增值税价格。 2、本次转让的处置明细表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踏勘、提车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详见处置明细表)。 3、本次转让车辆为在库车辆,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相关手续的办理。 4、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上海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拱 (略) 59号30号楼910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重庆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并待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经转让方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并待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经转让方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待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经转让方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公告中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车辆过户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除此之外,车辆过户涉及的其它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运输、购买保险(若涉及)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交纳交易服务费。 7、本次转让车辆由转让方指定地点与受让方进行资产交割。交割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完成,超过20个自然日以后,受让方未完成资产交割,产生的停车费用、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负责,与之相关的资产安全管理责任转让方不再负责,由受让方负责。 8、本次标的的转让价格为包含增值税价格,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9、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10、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的办理。 11、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车辆评估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的工作日 |
联系人 | 王君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包3-100辆明细.xls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1)本次转让的车辆部分保险已到期;(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2)本次转让的车辆信息表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看车、提车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详见公示附件 |
车辆品牌 | 详见公示附件 | 发动机号 | 详见公示附件 |
数量 | 100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标的的转让价格为包含增值税价格。 2、本次转让的处置明细表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踏勘、提车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详见处置明细表)。 3、本次转让车辆为在库车辆,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相关手续的办理。 4、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上海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拱 (略) 59号30号楼910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重庆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并待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经转让方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并待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经转让方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待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经转让方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公告中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车辆过户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除此之外,车辆过户涉及的其它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运输、购买保险(若涉及)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交纳交易服务费。 7、本次转让车辆由转让方指定地点与受让方进行资产交割。交割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完成,超过20个自然日以后,受让方未完成资产交割,产生的停车费用、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负责,与之相关的资产安全管理责任转让方不再负责,由受让方负责。 8、本次标的的转让价格为包含增值税价格,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9、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10、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的办理。 11、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车辆评估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的工作日 |
联系人 | 王君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包3-100辆明细.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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