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股权
99.2%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易生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宁河区现代产业 (略) | ||
法定代表人 | 王菲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3-04-16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4P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住房租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办公用品、电子产品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信用卡咨询、金融咨询、资金借贷业务除外);财务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砂石料除外);化工产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及化学危险品除外)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核心资产简况 | 流动资产内容 | ||
非流动资产内容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海南供销大 (略) | 99.2 | |
2 | 天津宁河海航 (略) | 0.8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3-31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699.* | 净利润 | -635.*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 (略) | ||||||||||||||
评估方法 | 资产基础法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项目与易生 (略) 0.80%股权及*万元债权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本项目同时须申请受让上述项目,本次交易单独申请其中任意一宗均为无效。两宗项目中的任意一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若产生竞价, (略) 络报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竞价底价为两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竞价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按两宗项目各自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二、本项目年度审计数据出自于专项审计报告的期初数据。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一、易生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提示内容:以下事项并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 (略) 场价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二)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的 (略) 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三)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未考虑委估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四)在资产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五)石家庄易生 (略) 已于2023年03月10日完成注销,审计报告显示易生 (略) 应收石家庄易生 (略) 往来款账面净值2,*,减值准备2,*,账面净额为*,本次评估保留审计后账面净额。(六) (略) 大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易生 (略) 和宁夏供销 (略) (已注销)出资组建,易生 (略) 认缴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9.96%,实缴出资额0.*元,宁夏供销 (略) (已注销)认缴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0.04%,实缴出资额0.*元; (略) 大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设立账套, (略) 对于评估结论的影响。(七)2022年9月,天津住宅集团建 (略) 与易生 (略) 签订了合同号为5535ht*《留债协议》、合同号为5535ht*《留债协议》、合同号为5535ht*《留债协议》,协议约定纳入该协议进行留拆清偿的金额分别为110,*、32,*、315,*。2022年9月,天津 (略) 与易生 (略) 签订了合同号为5535ht*《留债协议》,协议约定纳入该协议进行留拆清偿的金额为112,*。2022年9月, (略) (略) 与易生 (略) 签订了合同号为5535ht*《留债协议》,协议约定纳入该协议进行留拆清偿的金额为1,*。(八)鉴于天津 (略) 与易生 (略) 签订了《留债协议》,2022年9月14日,双方签订5535ht*和5535ht*号抵押合同,将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地证津字第*号的海纳广场10-13号楼和海纳广场15-17号楼的面积为*.46 m2和*.15m2的房产全部抵押给天津 (略) ,抵押物价值分别为195,*和105,*,合同所担保的主权数额为112,*,债务履行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31年12月20日,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于评估结论的影响。(九)本次评估以评估 (略)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折现率,未考虑期后LPR变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十)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与相关债务人签署了留债协议,涉及负债约5.3亿,开发商资金链存在问题,无力继续投资建设,陷入债务纠纷;企业核心资产海纳广场10-13号楼和海纳广场15-17号楼房产全部抵押;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未考虑上述留债事项和抵押事项对于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十一)本次存货评估过程涉及的开发计划、销售方案等均由易生 (略) 提供,并经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十二)根据《会议纪要简述》,供销 (略) 拟将供销 (略) 持有的易生 (略) 的全部股权及天津宁河海航 (略) 对易生 (略) 的债权合并为一个资产包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基于上述评估目的以及天兴评报字(2024)第0303号《天津宁河海航 (略) 拟转让所持有易生 (略) 全部债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列示的天津宁河海航 (略) 应收易生 (略) 往来款的评估价值为*的评估结论,本次以*作为易生 (略) 与天津宁河海航 (略) 之间往来的估值。(十三)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房屋建筑物评估结论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判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海南供销大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美兰区白龙 (略) 9号中贤小区A栋2楼-439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94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法定代表人 | 苏红雷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9.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9.2%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二、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三、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 3 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四、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1、在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三)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五、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六、意向受让方需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时,接受并同意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七、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时,必须同时受让易生 (略) 0.80%股权及*万元债权。如意向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视为对全部捆绑项目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意向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八、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二、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易生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宁河区现代产业 (略) | ||
法定代表人 | 王菲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3-04-16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4P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住房租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办公用品、电子产品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信用卡咨询、金融咨询、资金借贷业务除外);财务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砂石料除外);化工产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及化学危险品除外)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核心资产简况 | 流动资产内容 | ||
非流动资产内容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海南供销大 (略) | 99.2 | |
2 | 天津宁河海航 (略) | 0.8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3-31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699.* | 净利润 | -635.*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 (略) | ||||||||||||||
评估方法 | 资产基础法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项目与易生 (略) 0.80%股权及*万元债权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本项目同时须申请受让上述项目,本次交易单独申请其中任意一宗均为无效。两宗项目中的任意一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若产生竞价, (略) 络报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竞价底价为两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竞价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按两宗项目各自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二、本项目年度审计数据出自于专项审计报告的期初数据。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一、易生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提示内容:以下事项并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 (略) 场价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二)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的 (略) 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三)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未考虑委估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四)在资产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五)石家庄易生 (略) 已于2023年03月10日完成注销,审计报告显示易生 (略) 应收石家庄易生 (略) 往来款账面净值2,*,减值准备2,*,账面净额为*,本次评估保留审计后账面净额。(六) (略) 大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易生 (略) 和宁夏供销 (略) (已注销)出资组建,易生 (略) 认缴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9.96%,实缴出资额0.*元,宁夏供销 (略) (已注销)认缴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0.04%,实缴出资额0.*元; (略) 大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设立账套, (略) 对于评估结论的影响。(七)2022年9月,天津住宅集团建 (略) 与易生 (略) 签订了合同号为5535ht*《留债协议》、合同号为5535ht*《留债协议》、合同号为5535ht*《留债协议》,协议约定纳入该协议进行留拆清偿的金额分别为110,*、32,*、315,*。2022年9月,天津 (略) 与易生 (略) 签订了合同号为5535ht*《留债协议》,协议约定纳入该协议进行留拆清偿的金额为112,*。2022年9月, (略) (略) 与易生 (略) 签订了合同号为5535ht*《留债协议》,协议约定纳入该协议进行留拆清偿的金额为1,*。(八)鉴于天津 (略) 与易生 (略) 签订了《留债协议》,2022年9月14日,双方签订5535ht*和5535ht*号抵押合同,将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地证津字第*号的海纳广场10-13号楼和海纳广场15-17号楼的面积为*.46 m2和*.15m2的房产全部抵押给天津 (略) ,抵押物价值分别为195,*和105,*,合同所担保的主权数额为112,*,债务履行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31年12月20日,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于评估结论的影响。(九)本次评估以评估 (略)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折现率,未考虑期后LPR变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十)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与相关债务人签署了留债协议,涉及负债约5.3亿,开发商资金链存在问题,无力继续投资建设,陷入债务纠纷;企业核心资产海纳广场10-13号楼和海纳广场15-17号楼房产全部抵押;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未考虑上述留债事项和抵押事项对于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十一)本次存货评估过程涉及的开发计划、销售方案等均由易生 (略) 提供,并经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十二)根据《会议纪要简述》,供销 (略) 拟将供销 (略) 持有的易生 (略) 的全部股权及天津宁河海航 (略) 对易生 (略) 的债权合并为一个资产包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基于上述评估目的以及天兴评报字(2024)第0303号《天津宁河海航 (略) 拟转让所持有易生 (略) 全部债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列示的天津宁河海航 (略) 应收易生 (略) 往来款的评估价值为*的评估结论,本次以*作为易生 (略) 与天津宁河海航 (略) 之间往来的估值。(十三)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房屋建筑物评估结论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判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海南供销大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美兰区白龙 (略) 9号中贤小区A栋2楼-439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94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法定代表人 | 苏红雷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9.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9.2%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二、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三、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 3 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四、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1、在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三)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五、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六、意向受让方需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时,接受并同意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七、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时,必须同时受让易生 (略) 0.80%股权及*万元债权。如意向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视为对全部捆绑项目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意向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八、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二、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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