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雄食品有限公司利民屠宰厂合作经营招商
广东明雄食品有限公司利民屠宰厂合作经营招商
广东明雄食品有限公司利民屠宰厂合作经营招商公告
项目名称 | 广东明雄食品有限公司利民屠宰厂合作经营招商 | |||||||||||
招商方名称 | (略) (以下简称“招商方”) | |||||||||||
招商方承诺 | 1.招商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招商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招商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招商方已认真考虑招商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招商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招商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项目基本信息 | 招商项目内容 | 招商方就广东明雄食品有限公司利民屠宰厂合作经营招商(以下简称“项目”)招选1名合作方。招商合作信息详见公告内容,招商初始价为经营费用上浮率。 | ||||||||||
经营费用上浮率(招商初始价) | 招商初始价为0%,由意向合作方根据经营费用收取标准的上浮率进行报价。 | |||||||||||
项目报名手续 | 意向合作方应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意向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交纳招商保证金。 | |||||||||||
交易方式的确定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合作方。 |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将按招商初始价与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
意向合作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意向合作方需提交报名材料 | 意向合作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意向合作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如涉及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涉及); 5.意向合作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自然人意向合作方(以下材料均需加按指模): 1.自然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合作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 |||||||||||
项目内容 | 一、合作条件 1.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内作为 (略) 利民屠宰厂(以下简称“利民屠宰厂”)的合作伙伴,根据利民屠宰厂的委托开展业务拓展及相关工作。 2.合作方仅可对外拓展利民屠宰厂生猪、生牛屠宰及相关配套业务,不得开展国家明令禁止的违规违法项目。 3.合作方应根据利民屠宰厂的年度经营计划开展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招商方和利民屠宰厂的监督。 二、核心商务条件 1.利民屠宰厂根据每日实际屠宰生猪、生牛的情况,分段递减累计向合作方收取经营费用[实际收取标准根据合作方所报的经营费用上浮率计算所得,最终的经营费用=核心商务条件中的生猪屠宰经营费用收取标准或生牛屠宰经营费用收取标准×(1+合作方所报的上浮率)]: (1)生猪屠宰经营费用收取标准
例:如当日屠宰了180头生猪,经营费用收取标准计算公式如下:160头生猪×35元/头+20头生猪×30元/头=6200元; 如当日屠宰了100头生猪,经营费用按保底数量160头计收,经营费用收取标准计算公式如下:160头生猪×35元/头=5600元。 (2)生牛屠宰经营费用计算标准:100元/头,无保底屠宰数量要求。 2.合作方的业务收益由合作方自行结算,合作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税务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合作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利民屠宰厂提供上一月份的经营台账,由合作方和利民屠宰厂共同确认上一月份每日屠宰生猪、生牛的数量和经营费用。经利民屠宰厂确认无误后,由合作方于每月12日前一次性向利民屠宰厂支付上一月份的经营费用。 4.招商方将不定期派出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利民屠宰厂的日常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财务情况。 5.合作期限:5年。 三、其他合作条件 1.合作期间,利民屠宰厂拒绝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生牛入场。招商方派员每月与合作方核对入厂产地检疫证和出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中生猪、生牛入厂出厂数量,同时不定期的对待宰栏中存栏的生猪生牛进行数量核对。 2.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必须遵守《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如因合作方违法经营,导致利民屠宰厂任何证照被政府相关部门吊销或失效,合作方必须向利民屠宰厂赔偿。 3.合作方在开展业务拓展及相关工作中所产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用工成本、水电费用、污水处理费用、设备维护保养费用等)和业务拓展等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4.合作方如需在利民屠宰厂中添置机械、设备的,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添置的费用。合作期限终止后,所有新添置的固定在厂房内不可拆卸机械设备应无偿归利民屠宰厂所有,其他新添置的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归合作方所有。 5.合作方如需对生产线进行改造的,应将改造方案报给利民屠宰厂,取得利民屠宰厂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因改造而产生的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6.合作期间,合作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如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发生事故,合作方应立即通知招商方和利民屠宰厂,因此造成损失,或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人员伤亡等,合作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7.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利民屠宰厂或招商方受到地方政府部门处罚或合作方在接受地方政府检查中因工作、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合作方承担。 8.如因招商方原因需另行处置利民屠宰厂的,招商方应提前60日书面告知合作方,合作方应于指定期限内退出合作并停止开展业务拓展及相关工作,且合作方已投入的成本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招商方、利民屠宰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补偿。 9.如因政府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合作的,项目自行终结,合作方已投入的成本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招商方、利民屠宰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 |||||||||||
特别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 1.其他招商公告未涉及的合作事宜,详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合作协议。 2.意向合作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并且所交纳的招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1)意向合作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后不按约定时间内签订合作协议的; (2)与其他意向合作方进行串通报价或联合统一报价影响公平公正的; (3)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 (4)交纳招商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报名申请或不参加深圳联交所组织交易活动的; (5)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合作方均不报价的; (6)存在其他违约情况的。 3.意向合作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意向登记手续(含提交《意向合作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合作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合作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招商条件和经营费用的认可和接受。 4.合作方应在确定合作资格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深圳联合产 (略) 签署《招商结果确认书》。 5.合作方在签署《招商结果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利民屠宰厂签署《合作协议》。 | |||||||||||
招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万元整(小写¥*)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招商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招商保证金处置方式 | 1.若意向合作方未被确认为合作方且未违反信息公告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招商保证金本金由深圳联合产 (略) 于招商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略) 径退回。 2.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的,其交纳的招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由深圳联合产 (略) 在收到招商方划转招商保证金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划转至招商方指定账户。 | |||||||||||
招商保证金账户 | 账户名称 | 深圳联合产 (略) | ||||||||||
开户银行 | 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 |||||||||||
账 号 | * | |||||||||||
联系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 肖小姐 |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网 址 |
广东明雄食品有限公司利民屠宰厂合作经营招商公告
项目名称 | 广东明雄食品有限公司利民屠宰厂合作经营招商 | |||||||||||
招商方名称 | (略) (以下简称“招商方”) | |||||||||||
招商方承诺 | 1.招商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招商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招商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招商方已认真考虑招商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招商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招商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项目基本信息 | 招商项目内容 | 招商方就广东明雄食品有限公司利民屠宰厂合作经营招商(以下简称“项目”)招选1名合作方。招商合作信息详见公告内容,招商初始价为经营费用上浮率。 | ||||||||||
经营费用上浮率(招商初始价) | 招商初始价为0%,由意向合作方根据经营费用收取标准的上浮率进行报价。 | |||||||||||
项目报名手续 | 意向合作方应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意向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交纳招商保证金。 | |||||||||||
交易方式的确定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合作方。 |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将按招商初始价与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
意向合作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意向合作方需提交报名材料 | 意向合作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意向合作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如涉及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涉及); 5.意向合作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自然人意向合作方(以下材料均需加按指模): 1.自然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合作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 |||||||||||
项目内容 | 一、合作条件 1.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内作为 (略) 利民屠宰厂(以下简称“利民屠宰厂”)的合作伙伴,根据利民屠宰厂的委托开展业务拓展及相关工作。 2.合作方仅可对外拓展利民屠宰厂生猪、生牛屠宰及相关配套业务,不得开展国家明令禁止的违规违法项目。 3.合作方应根据利民屠宰厂的年度经营计划开展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招商方和利民屠宰厂的监督。 二、核心商务条件 1.利民屠宰厂根据每日实际屠宰生猪、生牛的情况,分段递减累计向合作方收取经营费用[实际收取标准根据合作方所报的经营费用上浮率计算所得,最终的经营费用=核心商务条件中的生猪屠宰经营费用收取标准或生牛屠宰经营费用收取标准×(1+合作方所报的上浮率)]: (1)生猪屠宰经营费用收取标准
例:如当日屠宰了180头生猪,经营费用收取标准计算公式如下:160头生猪×35元/头+20头生猪×30元/头=6200元; 如当日屠宰了100头生猪,经营费用按保底数量160头计收,经营费用收取标准计算公式如下:160头生猪×35元/头=5600元。 (2)生牛屠宰经营费用计算标准:100元/头,无保底屠宰数量要求。 2.合作方的业务收益由合作方自行结算,合作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税务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合作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利民屠宰厂提供上一月份的经营台账,由合作方和利民屠宰厂共同确认上一月份每日屠宰生猪、生牛的数量和经营费用。经利民屠宰厂确认无误后,由合作方于每月12日前一次性向利民屠宰厂支付上一月份的经营费用。 4.招商方将不定期派出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利民屠宰厂的日常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财务情况。 5.合作期限:5年。 三、其他合作条件 1.合作期间,利民屠宰厂拒绝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生牛入场。招商方派员每月与合作方核对入厂产地检疫证和出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中生猪、生牛入厂出厂数量,同时不定期的对待宰栏中存栏的生猪生牛进行数量核对。 2.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必须遵守《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如因合作方违法经营,导致利民屠宰厂任何证照被政府相关部门吊销或失效,合作方必须向利民屠宰厂赔偿。 3.合作方在开展业务拓展及相关工作中所产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用工成本、水电费用、污水处理费用、设备维护保养费用等)和业务拓展等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4.合作方如需在利民屠宰厂中添置机械、设备的,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添置的费用。合作期限终止后,所有新添置的固定在厂房内不可拆卸机械设备应无偿归利民屠宰厂所有,其他新添置的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归合作方所有。 5.合作方如需对生产线进行改造的,应将改造方案报给利民屠宰厂,取得利民屠宰厂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因改造而产生的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6.合作期间,合作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如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发生事故,合作方应立即通知招商方和利民屠宰厂,因此造成损失,或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人员伤亡等,合作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7.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利民屠宰厂或招商方受到地方政府部门处罚或合作方在接受地方政府检查中因工作、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合作方承担。 8.如因招商方原因需另行处置利民屠宰厂的,招商方应提前60日书面告知合作方,合作方应于指定期限内退出合作并停止开展业务拓展及相关工作,且合作方已投入的成本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招商方、利民屠宰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补偿。 9.如因政府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合作的,项目自行终结,合作方已投入的成本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招商方、利民屠宰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 |||||||||||
特别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 1.其他招商公告未涉及的合作事宜,详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合作协议。 2.意向合作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并且所交纳的招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1)意向合作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后不按约定时间内签订合作协议的; (2)与其他意向合作方进行串通报价或联合统一报价影响公平公正的; (3)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 (4)交纳招商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报名申请或不参加深圳联交所组织交易活动的; (5)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合作方均不报价的; (6)存在其他违约情况的。 3.意向合作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意向登记手续(含提交《意向合作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合作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合作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招商条件和经营费用的认可和接受。 4.合作方应在确定合作资格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深圳联合产 (略) 签署《招商结果确认书》。 5.合作方在签署《招商结果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利民屠宰厂签署《合作协议》。 | |||||||||||
招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万元整(小写¥*)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招商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招商保证金处置方式 | 1.若意向合作方未被确认为合作方且未违反信息公告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招商保证金本金由深圳联合产 (略) 于招商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略) 径退回。 2.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的,其交纳的招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由深圳联合产 (略) 在收到招商方划转招商保证金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划转至招商方指定账户。 | |||||||||||
招商保证金账户 | 账户名称 | 深圳联合产 (略) | ||||||||||
开户银行 | 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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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 肖小姐 |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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