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产
部分资产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坊子区九龙街道张家屯村以西、宝通街以北土地使用权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略) 坊子区九龙街道张家屯村以西、宝通街以北 |
土地证号 | 无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2667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根据鹏信资估报字[2023]第312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截至评估基准日,由于产权持有人未申报相关的规划,委估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证书。企业承诺上述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产权无异议。本次评估土地面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取得日期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确定,如后期办理的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土地取得日期与本评估报告不符,评估报告结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产权持有人于2019年1月1 (略) 国土资源局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于未申报相关的规划,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转让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2.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首次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投资开发总金额的25%以上”,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本次转让是否符合相应的转让条件。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3.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闲置状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受让人同意宗地建设项目在2019年3月17日之前开工,在2021年3月16日之前竣工;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查询当地自 (略) 站,该地块未 (略) 2023年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清单。本次评估未考虑闲置状态将来可能被收回的风险,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4.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示,待估宗地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实际现场勘察情况为六通一平,本次评估按实际情况六通一平进行的设定,未考虑果树的清理产生的土地平整费用。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5.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交易过程产生的税费。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二、其它详见评估报告 |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具体完成办理时间以相关部门办理流程为准。 (略) 国土资源局沟通确认,最终取得的产权证书上登记面积与土地取得日期将与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也与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土地面积及土地取得日期一致。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坊子区双羊街1633号智能装备产业园综合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 本项目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联交所、其他竞买人等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公告中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6.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及交接,同意本次标的资产在标的现场办理交接。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且于转让方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过户交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签署《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等),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7.受让方如超出上述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另行处置。8.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其他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生效(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5)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章制度,现场踏勘流程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6)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及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且于转让方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过户交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签署《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等)。(7)同意超出约定交接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8)承诺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确定自身符合相应条件受让本标的。(9)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及约定,如有违约,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0)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前述特别事项披露所揭示评估报告特别说明事项中的或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1)已了解《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及“首次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投资开发总金额的25%以上”的规定,自愿承担本次转让后可能因此条款产生的相关风险。(12)已了解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闲置状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受让人同意宗地建设项目在2019年3月17日之前开工,在2021年3月16日之前竣工;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诺已了解并接受该地块未 (略) 2023年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清单,将来可能被收回的风险。(13)已知晓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同意待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成后办理转让标的所涉权证变更,并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或有风险。(14)同意受让方即为相应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后载明的权利人,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15)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16)同意因转让方须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如涉及),如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的,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17)同意若在办理交易、过户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相关政府部门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权属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意向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18)受让方承诺在资产交接后不得继续以“华润”、“华润燃气”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转让方有权就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追究相关使用方责任,并对由此给华润商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9)同意若未按照本项目公告条件要求履约,或无法按期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无法按照产权交易合同履约、或以自身不了解项目情况为由单方面取消交易、或退出的情况,转让方有权单方面扣除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或等值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6.*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
展示地点 | (略) 坊子区九龙街道张家屯村以西、宝通街以北 |
联系人 | 于世欣 |
联系电话 | *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坊子区九龙街道张家屯村以西、宝通街以北土地使用权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略) 坊子区九龙街道张家屯村以西、宝通街以北 |
土地证号 | 无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2667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根据鹏信资估报字[2023]第312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截至评估基准日,由于产权持有人未申报相关的规划,委估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证书。企业承诺上述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产权无异议。本次评估土地面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取得日期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确定,如后期办理的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土地取得日期与本评估报告不符,评估报告结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产权持有人于2019年1月1 (略) 国土资源局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于未申报相关的规划,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转让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2.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首次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投资开发总金额的25%以上”,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本次转让是否符合相应的转让条件。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3.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闲置状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受让人同意宗地建设项目在2019年3月17日之前开工,在2021年3月16日之前竣工;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查询当地自 (略) 站,该地块未 (略) 2023年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清单。本次评估未考虑闲置状态将来可能被收回的风险,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4.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示,待估宗地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实际现场勘察情况为六通一平,本次评估按实际情况六通一平进行的设定,未考虑果树的清理产生的土地平整费用。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5.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交易过程产生的税费。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二、其它详见评估报告 |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具体完成办理时间以相关部门办理流程为准。 (略) 国土资源局沟通确认,最终取得的产权证书上登记面积与土地取得日期将与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也与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土地面积及土地取得日期一致。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坊子区双羊街1633号智能装备产业园综合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 本项目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联交所、其他竞买人等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公告中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6.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及交接,同意本次标的资产在标的现场办理交接。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且于转让方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过户交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签署《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等),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7.受让方如超出上述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另行处置。8.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其他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生效(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5)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章制度,现场踏勘流程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6)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及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且于转让方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过户交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签署《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等)。(7)同意超出约定交接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8)承诺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确定自身符合相应条件受让本标的。(9)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及约定,如有违约,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0)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前述特别事项披露所揭示评估报告特别说明事项中的或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1)已了解《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及“首次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投资开发总金额的25%以上”的规定,自愿承担本次转让后可能因此条款产生的相关风险。(12)已了解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闲置状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受让人同意宗地建设项目在2019年3月17日之前开工,在2021年3月16日之前竣工;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诺已了解并接受该地块未 (略) 2023年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清单,将来可能被收回的风险。(13)已知晓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同意待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成后办理转让标的所涉权证变更,并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或有风险。(14)同意受让方即为相应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后载明的权利人,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15)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16)同意因转让方须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如涉及),如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的,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17)同意若在办理交易、过户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相关政府部门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权属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意向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18)受让方承诺在资产交接后不得继续以“华润”、“华润燃气”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转让方有权就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追究相关使用方责任,并对由此给华润商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9)同意若未按照本项目公告条件要求履约,或无法按期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无法按照产权交易合同履约、或以自身不了解项目情况为由单方面取消交易、或退出的情况,转让方有权单方面扣除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或等值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6.*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
展示地点 | (略) 坊子区九龙街道张家屯村以西、宝通街以北 |
联系人 | 于世欣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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