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煤科工沁南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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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煤科工沁南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山西中煤 (略) 51%股权
转让方名称 山西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 51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5-29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根据评估报告内容:(1)评估人员根据《山西中煤 (略) 沁南矿井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设计的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开发利用工艺参数等按探矿权勘查范围内设计利用资源储量进行评估。(2)截至评估基准日,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为*.*吨。15号煤层的备案储量4840.*吨暂不开采,未有偿处置,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本次评估利用的保有资源储量为6501.*吨。(3)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未来转采后有偿处置资源量开采完,动用剩余储量时须按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已将其计入其他支出中计算,因此本次评估探矿权价值为净权益价值。 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我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我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服务费支付要求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山西中煤 (略) 51%股权
转让方名称 山西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 51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5-29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根据评估报告内容:(1)评估人员根据《山西中煤 (略) 沁南矿井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设计的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开发利用工艺参数等按探矿权勘查范围内设计利用资源储量进行评估。(2)截至评估基准日,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为*.*吨。15号煤层的备案储量4840.*吨暂不开采,未有偿处置,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本次评估利用的保有资源储量为6501.*吨。(3)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未来转采后有偿处置资源量开采完,动用剩余储量时须按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已将其计入其他支出中计算,因此本次评估探矿权价值为净权益价值。 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我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我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服务费支付要求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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