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181破34号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2024苏1181破34号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略) (略) 公 告(2024)苏 1181破 (略) 根据 (略) (略) 的申请于2024年 5月 6日裁定受理丹阳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年 5月 15日指定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担任丹阳 (略) 管理人。丹阳 (略) 的债权人应于 2024年 6月 30日前,向丹阳 (略) 管理人(联系人:陈京杰律师:*,王建荣律师:*;通讯地址: (略) 丹北镇后巷滨江新城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丹阳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丹阳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略) 定于2024年 7月 9日上午 9时 30分(地址: (略) (略) 16号)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
(略) (略) 公 告(2024)苏 1181破 (略) 根据 (略) (略) 的申请于2024年 5月 6日裁定受理丹阳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年 5月 15日指定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担任丹阳 (略) 管理人。丹阳 (略) 的债权人应于 2024年 6月 30日前,向丹阳 (略) 管理人(联系人:陈京杰律师:*,王建荣律师:*;通讯地址: (略) 丹北镇后巷滨江新城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丹阳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丹阳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略) 定于2024年 7月 9日上午 9时 30分(地址: (略) (略) 16号)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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