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双龙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不良债权第三次挂牌
贵州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双龙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不良债权第三次挂牌
标的名称 | 贵州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双龙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不良债权(第三次挂牌)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5月31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6月6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 (略) 站、微信公众号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省 (略)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11号楼2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李波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略) 、国有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6E3EYK5K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省 (略)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贵州 (略) | ||||||
债权本金余额 | 12,* | |||||||
累计欠息 | 2,* | |||||||
本息合计 | 14,*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3年8月1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本次处置的资产为贵州 (略) 债权资产,截至2023年8月1日(基准日),债权总额为*.72元,其中:债权本金*.32元、债权利息*.40元。 二、担保情况: 抵押物一是贵州 (略) 持有的 (略) 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9层1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11.57㎡。二是贵州亿 (略) 持有的位于白 (略) 385号2栋负1层12号、白 (略) 385号2栋负2层1号的车库,建筑面积8347.21㎡。 担保法人一是贵州亿 (略) ,二是贵州 (略) 。保证自然人为安之忠,对该笔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情况: 该债权在收购时已取得生效判决。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省 (略) 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在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后交纳交易服务费。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在 3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4.受让人承诺,受让人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 ||||||||
5.受让人保证,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受让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债权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等利益相关方,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10: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略) 支行 户名:贵州省 (略) 保证金账号:*208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省 (略) 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省 (略) (转让方)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受让申请方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转让方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转让方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本所损失的;(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 (略) 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 (略) 络竞价无效的; (4)在收到受让成交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本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5.转让方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转让方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 (略) 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6.任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转让方,转让方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本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转让方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确定其为受让人。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5 万元或 5 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6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交易服务费缴纳账户 | 户名:贵州阳 (略) 账号:**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联行号 *)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蔡女士 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赵经理 联系电话: *、* |
标的名称 | 贵州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双龙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不良债权(第三次挂牌)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5月31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6月6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 (略) 站、微信公众号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省 (略)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11号楼2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李波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略) 、国有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6E3EYK5K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省 (略)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贵州 (略) | ||||||
债权本金余额 | 12,* | |||||||
累计欠息 | 2,* | |||||||
本息合计 | 14,*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3年8月1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本次处置的资产为贵州 (略) 债权资产,截至2023年8月1日(基准日),债权总额为*.72元,其中:债权本金*.32元、债权利息*.40元。 二、担保情况: 抵押物一是贵州 (略) 持有的 (略) 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9层1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11.57㎡。二是贵州亿 (略) 持有的位于白 (略) 385号2栋负1层12号、白 (略) 385号2栋负2层1号的车库,建筑面积8347.21㎡。 担保法人一是贵州亿 (略) ,二是贵州 (略) 。保证自然人为安之忠,对该笔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情况: 该债权在收购时已取得生效判决。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省 (略) 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在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后交纳交易服务费。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在 3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4.受让人承诺,受让人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 ||||||||
5.受让人保证,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受让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债权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等利益相关方,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10: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略) 支行 户名:贵州省 (略) 保证金账号:*208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省 (略) 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省 (略) (转让方)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受让申请方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转让方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转让方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本所损失的;(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 (略) 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 (略) 络竞价无效的; (4)在收到受让成交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本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5.转让方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转让方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 (略) 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6.任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转让方,转让方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本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转让方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确定其为受让人。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5 万元或 5 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6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交易服务费缴纳账户 | 户名:贵州阳 (略) 账号:**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联行号 *)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蔡女士 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赵经理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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