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租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地下水 (略) 、 (略) 线、 (略) 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 2. 承租方在承租草地使用过程中,如需要水、电、暖等配套服务的,由承租方与水、电、暖等提供服务方自行协 商解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若水、电、暖等提供服务方为出租方的,**双方就相关服务具体事宜、费用、价格 等依法、依规平等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 3. 承租方要在租赁到期前清理干净所有杂物和垃圾,将租赁草地交付出租方,所有投入的人工及机械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 禁止承租方在承租草地上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承租方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 的,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时,承租方自行 拆除,恢复原样,无论建造获得出租方同意与否,均无权向出租方提出补偿、赔偿等任何费用要求。 5. 承租期间涉及的国家产业扶持政策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国家及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6. 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 的,由承租方承担。 7. 承租方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改变草地规定用途。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草地以转租、出租、转借、调换、抵押、担保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收回承租方承租的土地,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承租方已付租金,并就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 承租方必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符合环境保护、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草地利用等政策法规;造成承租草地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 承租方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 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草地,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1. 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2. 承租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 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承租方的资格,决定是否承租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