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宜通拍卖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林地使用权和部分标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收益按现状分别对外公开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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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宜通拍卖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林地使用权和部分标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收益按现状分别对外公开拍卖公告

吉 (略) 受委托于2024年06月13日 (略) 对下列拟流转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和部分标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收益按现状分别对外进行公开拍卖:

一、具体明细如下:

1号标的:红星林班,44小班,面积6.31公顷,混交经济林,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含榛子树及部分果树)、林木使用权及收益。

2号标的:永久林班,31小班,面积7.01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

3号标的:核桃背林班,143小班,面积7.1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

4号标的:核桃背林班,178、179小班,面积6.89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

5号标的:秀山林班,56、57小班,面积3.88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

6号标的:东方红林班,365、366小班,面积5.63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

有意竞拍者于2024年06月12日上午11点前(以资金到账为准)将竞 (略) 账户,账户名称:吉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四平分行营业部,账号:2205 0162 8638 0000 0132。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扣减标的成交额5%的拍卖佣金后,用于冲抵部分成交价款,标的买受人必须在拍卖当日将剩余拍卖成交价款转入吉 (略) 账户。未成交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按 (略) 径退还(无需本人到场,若因特殊情况可能会延迟)。标的展示联系人:李,联系电话:*(工作时间拨打)。报名联系电话:*、*。

二、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一)1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标的位于 (略) 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其中:

1号标的:红星林班,44小班,面积6.31公顷,混交经济林,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含榛子树及部分果树)、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收益,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为榛子和果树块状混交经济林,树龄为4年,榛子树处于初果期,果树长势不好。承包用途为买受人需在流转期内将榛子树及其他果树为主要树种培育成高产量、高品质的树种。

2.林地所有权为委托方所有,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按标的现状拍卖。

3.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5.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费用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本次拍卖标的物按成交价分三次付款,拍卖成交当日将第一期承包费 (略) 账户,剩余承包费平均分两次缴付,时间分别为合同签定10年时和20年时缴付。

7.本次拍卖标的物,在更新、补植或重新栽植树木时买受人不得使用、收购非法来源的树木,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买受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8.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9.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租赁期间,买受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标的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移除,应遵守相关林业技术规程。如需审批,则审批后在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情况下实施,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11.租赁期间,林地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致使现有树木死亡或发生病虫害,或因经营活动的原因,需要补植或重新栽植树木,由买受人自行出资解决,新植树木及所产生收益归买受人所有。

12.租赁期间,所有标的买受人均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3.租赁期间,如果因国家公益性事业需要,由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部分或全部,用于非林业生产活动,改变林地现状及林地使用用途,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占地方依法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

14.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5.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6.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7.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19.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0.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1.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2.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3.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4.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5.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二)2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2号标的:永久林班,31小班,面积7.01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为废弃石矿所在林地使用权(含所辖水塘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中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为废弃石矿,现为水塘,为了加快对废弃石矿进行生态修复,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石矿所占林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根据伊通县委县政府关于矿山修复“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原则,买受人需对承包的废弃石矿进行全方位生态修复。

2.标的水塘内存有的原承包人所养殖的水产生物,归原承包人所有,竞买人需补偿给原承包人1,*整,竞买人在报名前将补偿款交至委托方。竞买人对该项补偿及金额无异议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全部由意向买受人自行承担。

3.本次拍卖标的林地所有权为委托方所有,标的内无任何树木,林地使用权按标的现状拍卖。

4.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6.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7.标的五十年期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标的租赁期限由拍卖成交日开始计算满五十年止,拍卖成交当日将全部租 (略) 账户。

8.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9.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标的为废弃石矿属林业用地,如果买受人从事非林业生产活动,即改变林地用途,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土地部门相关法规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并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1.租赁期间,标的买受人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2.租赁期间,如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相应林地补偿费和职工安置补助费等归委托方所有,地上物赔偿及买受人相关损失归买受人所有,地上物赔偿及买受人相关损失归买受人所有。

13.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4.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5.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6.租赁期间,标的买受人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如需雇用劳动力,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用委托方劳动力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以帮助委托方解决富余职工安置问题。

17.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拒力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买受人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

18.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20.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1.合同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没有继续取得承包权,则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或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由委托方收购。评估机构的选用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指定和承担。

22.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3.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 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4.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5.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6.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7.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三)3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3号标的:核桃背林班,143小班,面积7.1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中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为樟子松嫁接红松,承包用途为买受人在流转期内从事林下种植、生态养殖等产业,在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林地。

2.标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为委托方所有,林地使用权按标的现状拍卖。

3.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5.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标的五十年期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标的租赁期限由拍卖成交日开始计算满五十年止,拍卖成交当日将全部租 (略) 账户。

7.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8.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内林地、林木负有管护的责任,确保合同区域内林地、林木不被破坏,负责标的物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10.租赁期间,买受人利用所承包的标的物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都应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

11.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租赁期间,买受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标的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移除,应遵守相关林业技术规程。如需审批,则审批后在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情况下实施,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13.租赁期间,林地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致使现有树木死亡或发生病虫害,或因经营活动的原因,需要补植或重新栽植树木,由买受人自行出资解决,新植树木及所产生收益归买受人所有。

14.租赁期间,所有标的买受人均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5.租赁期间,如果因国家公益性事业需要,由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部分或全部,用于非林业生产活动,改变林地现状及林地使用用途,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占地方依法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

16.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7.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8.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9.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拒力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买受人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

20.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2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22.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3.合同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没有继续取得承包权,则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或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由委托方收购。评估机构的选用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指定和承担。

24.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5.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 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6.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7.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8.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9.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四)4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4号标的:核桃背林班,178、179小班,面积6.89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为废弃石矿所在林地使用权(含所辖水塘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中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为废弃石矿,现为水塘,为了加快对废弃石矿进行生态修复,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石矿所占林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根据伊通县委县政府关于矿山修复“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原则,买受人需对承包的废弃石矿进行全方位生态修复。

2.本次拍卖标的林地所有权为委托方所有,标的内无任何树木,林地使用权按标的现状拍卖。

3.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5.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标的五十年期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标的租赁期限由拍卖成交日开始计算满五十年止,拍卖成交当日将全部租 (略) 账户。

7.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8.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标的为废弃石矿属林业用地,如果买受人从事非林业生产活动,即改变林地用途,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土地部门相关法规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并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0.租赁期间,标的买受人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1.租赁期间,如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相应林地补偿费和职工安置补助费等归委托方所有,地上物赔偿及买受人相关损失归买受人所有,地上物赔偿及买受人相关损失归买受人所有。

12.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3.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4.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5.租赁期间,标的买受人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如需雇用劳动力,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用委托方劳动力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以帮助委托方解决富余职工安置问题。

16.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拒力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买受人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

17.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19.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0.合同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没有继续取得承包权,则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或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由委托方收购。评估机构的选用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指定和承担。

21.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2.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 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3.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4.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5.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6.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五)5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5号标的:秀山林班,56、57小班,面积3.88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中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为樟子松中龄林,承包用途为买受人在流转期内从事林下种植、生态养殖等产业,在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林地。

2.标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为委托方所有,林地使用权按标的现状拍卖。

3.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5.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 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标的五十年期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标的租赁期限由拍卖成交日开始计算满五十年止,拍卖成交当日将全部租 (略) 账户。

7.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8.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内林地、林木负有管护的责任,确保合同区域内林地、林木不被破坏,负责标的物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10.租赁期间,买受人利用所承包的标的物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都应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

11.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租赁期间,买受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标的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移除,应遵守相关林业技术规程。如需审批,则审批后在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情况下实施,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13.租赁期间,林地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致使现有树木死亡或发生病虫害,或因经营活动的原因,需要补植或重新栽植树木,由买受人自行出资解决,新植树木及所产生收益归买受人所有。

14.租赁期间,所有标的买受人均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5.租赁期间,如果因国家公益性事业需要,由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部分或全部,用于非林业生产活动,改变林地现状及林地使用用途,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占地方依法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

16.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7.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8.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9.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拒力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买受人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

20.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2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22.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3.合同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没有继续取得承包权,则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或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由委托方收购。评估机构的选用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指定和承担。

24.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5.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 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6.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7.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7.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8.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六)6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6号标的:东方红林班,365、366小班,面积5.63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中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365小班为幼林地(五角枫、梧桐),366小班为天然林(柞树),承包用途为买受人在流转期内从事林下种植、生态养殖等产业,在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林地。

2.标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为委托方所有,林地使用权按标的现状拍卖。

3.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5.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标的五十年期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标的租赁期限由拍卖成交日开始计算满五十年止,拍卖成交当日将全部租 (略) 账户。

7.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8.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买受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标的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移除,应遵守相关林业技术规程。如需审批,则审批后在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情况下实施,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10.租赁期间,买受人利用所承包的标的物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都应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

11.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租赁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内林地、林木负有管护的责任,确保合同区域内林地、林木不被破坏,负责标的物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13.租赁期间,林地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致使现有树木死亡或发生病虫害,或因经营活动的原因,需要补植或重新栽植树木,由买受人自行出资解决,新植树木及所产生收益归买受人所有。

14.租赁期间,所有标的买受人均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5.租赁期间,如果因国家公益性事业需要,由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部分或全部,用于非林业生产活动,改变林地现状及林地使用用途,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占地方依法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

16.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7.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8.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9.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拒力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买受人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

20.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2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22.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3.合同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没有继续取得承包权,则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或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由委托方收购。评估机构的选用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指定和承担。

24.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5.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 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6.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7.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7.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8.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三、交易条件

1.竞买 (略) 上注册账号,并在报名期间对竞买标的点击报名,因竞买人原因错过报名时间而无法成功参加竞拍所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注册的账号及密码仅限于本人使用,竞买人向他人泄露账号及密码,或将账号及密码借与他人使用以 (略) 络操作不当而导致的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有意竞拍者于2024年06月12日上午11点前(以资金到账为准)将1-6号标的竞买保证金转入吉 (略) 账户,本人持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和相应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到吉 (略) 进行登记。

3. (略) 支付软件费(成交额0.15%) (略) 缴纳拍卖佣金后,交齐全 (略) 出具成交确认书。

4.上述标的从起拍价开始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无效。拍卖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5.未成交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按 (略) 径退还(无需本人到场,若因特殊情况可能会延迟)。

6.网络报价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略) 络竞价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拍卖成交当日意向买受人需将全部 (略) 账户,如意向买受人未按时缴纳拍卖成交价款,成交结果失效,委托方有权不交付标的并且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拍卖公司留取拍卖佣金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交付委托方账户。拍卖公司有权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对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意向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原意向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 (略) 说明及相关须知

1.竞买人在报名 (略) 上关于竞 (略) 络拍卖竞买须知、瑕疵声明及重要提示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认可无异议,竞买人自愿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对标的物的现状和拍卖人所披露的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完全了解并认可,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标的,否则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方在拍卖开始前和拍卖进行中均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方、 (略) 均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3.成交后,若因委托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与拍卖公司无关,意向 (略) 及拍卖人员主张任何权利。

4.本公告全部标的内容由委托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

5.本次拍卖标的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实际情况为准,竞买人须自行查询处理,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竞买保证金不接受银行自助设备机转账,请竞买人在银行窗口或电子转账办理手续时,存入保证金一定备注“XXX项目竞买保证金”如不注明涉及退款延迟等问题竞买人自己负责。

7.本公司对此次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

8.展示时间:自公告日起至2024年06月12日上午11:00止(工作时间)

9.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10.登记时间:自公告日起至2024年06月12日上午11:00止以资金到账为准(节假日除外)。

11.报名联系电话:*、*(标的竞买费200元)。

12. (略) 软件使用费交付方式及 (略) 内《平台收费规则》。

13. (略) 址:http://**

拍卖机构:吉 (略)                     

2024年06月03日

,吉林,吉林

吉 (略) 受委托于2024年06月13日 (略) 对下列拟流转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和部分标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收益按现状分别对外进行公开拍卖:

一、具体明细如下:

1号标的:红星林班,44小班,面积6.31公顷,混交经济林,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含榛子树及部分果树)、林木使用权及收益。

2号标的:永久林班,31小班,面积7.01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

3号标的:核桃背林班,143小班,面积7.1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

4号标的:核桃背林班,178、179小班,面积6.89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

5号标的:秀山林班,56、57小班,面积3.88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

6号标的:东方红林班,365、366小班,面积5.63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

有意竞拍者于2024年06月12日上午11点前(以资金到账为准)将竞 (略) 账户,账户名称:吉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四平分行营业部,账号:2205 0162 8638 0000 0132。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扣减标的成交额5%的拍卖佣金后,用于冲抵部分成交价款,标的买受人必须在拍卖当日将剩余拍卖成交价款转入吉 (略) 账户。未成交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按 (略) 径退还(无需本人到场,若因特殊情况可能会延迟)。标的展示联系人:李,联系电话:*(工作时间拨打)。报名联系电话:*、*。

二、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一)1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标的位于 (略) 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其中:

1号标的:红星林班,44小班,面积6.31公顷,混交经济林,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含榛子树及部分果树)、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收益,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为榛子和果树块状混交经济林,树龄为4年,榛子树处于初果期,果树长势不好。承包用途为买受人需在流转期内将榛子树及其他果树为主要树种培育成高产量、高品质的树种。

2.林地所有权为委托方所有,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按标的现状拍卖。

3.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5.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费用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本次拍卖标的物按成交价分三次付款,拍卖成交当日将第一期承包费 (略) 账户,剩余承包费平均分两次缴付,时间分别为合同签定10年时和20年时缴付。

7.本次拍卖标的物,在更新、补植或重新栽植树木时买受人不得使用、收购非法来源的树木,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买受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8.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9.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租赁期间,买受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标的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移除,应遵守相关林业技术规程。如需审批,则审批后在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情况下实施,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11.租赁期间,林地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致使现有树木死亡或发生病虫害,或因经营活动的原因,需要补植或重新栽植树木,由买受人自行出资解决,新植树木及所产生收益归买受人所有。

12.租赁期间,所有标的买受人均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3.租赁期间,如果因国家公益性事业需要,由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部分或全部,用于非林业生产活动,改变林地现状及林地使用用途,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占地方依法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

14.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5.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6.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7.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19.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0.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1.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2.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3.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4.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5.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二)2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2号标的:永久林班,31小班,面积7.01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为废弃石矿所在林地使用权(含所辖水塘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中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为废弃石矿,现为水塘,为了加快对废弃石矿进行生态修复,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石矿所占林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根据伊通县委县政府关于矿山修复“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原则,买受人需对承包的废弃石矿进行全方位生态修复。

2.标的水塘内存有的原承包人所养殖的水产生物,归原承包人所有,竞买人需补偿给原承包人1,*整,竞买人在报名前将补偿款交至委托方。竞买人对该项补偿及金额无异议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全部由意向买受人自行承担。

3.本次拍卖标的林地所有权为委托方所有,标的内无任何树木,林地使用权按标的现状拍卖。

4.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6.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7.标的五十年期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标的租赁期限由拍卖成交日开始计算满五十年止,拍卖成交当日将全部租 (略) 账户。

8.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9.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标的为废弃石矿属林业用地,如果买受人从事非林业生产活动,即改变林地用途,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土地部门相关法规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并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1.租赁期间,标的买受人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2.租赁期间,如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相应林地补偿费和职工安置补助费等归委托方所有,地上物赔偿及买受人相关损失归买受人所有,地上物赔偿及买受人相关损失归买受人所有。

13.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4.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5.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6.租赁期间,标的买受人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如需雇用劳动力,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用委托方劳动力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以帮助委托方解决富余职工安置问题。

17.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拒力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买受人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

18.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20.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1.合同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没有继续取得承包权,则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或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由委托方收购。评估机构的选用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指定和承担。

22.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3.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 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4.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5.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6.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7.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三)3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3号标的:核桃背林班,143小班,面积7.1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中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为樟子松嫁接红松,承包用途为买受人在流转期内从事林下种植、生态养殖等产业,在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林地。

2.标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为委托方所有,林地使用权按标的现状拍卖。

3.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5.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标的五十年期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标的租赁期限由拍卖成交日开始计算满五十年止,拍卖成交当日将全部租 (略) 账户。

7.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8.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内林地、林木负有管护的责任,确保合同区域内林地、林木不被破坏,负责标的物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10.租赁期间,买受人利用所承包的标的物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都应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

11.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租赁期间,买受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标的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移除,应遵守相关林业技术规程。如需审批,则审批后在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情况下实施,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13.租赁期间,林地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致使现有树木死亡或发生病虫害,或因经营活动的原因,需要补植或重新栽植树木,由买受人自行出资解决,新植树木及所产生收益归买受人所有。

14.租赁期间,所有标的买受人均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5.租赁期间,如果因国家公益性事业需要,由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部分或全部,用于非林业生产活动,改变林地现状及林地使用用途,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占地方依法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

16.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7.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8.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9.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拒力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买受人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

20.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2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22.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3.合同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没有继续取得承包权,则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或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由委托方收购。评估机构的选用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指定和承担。

24.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5.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 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6.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7.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8.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9.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四)4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4号标的:核桃背林班,178、179小班,面积6.89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为废弃石矿所在林地使用权(含所辖水塘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中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为废弃石矿,现为水塘,为了加快对废弃石矿进行生态修复,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石矿所占林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根据伊通县委县政府关于矿山修复“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原则,买受人需对承包的废弃石矿进行全方位生态修复。

2.本次拍卖标的林地所有权为委托方所有,标的内无任何树木,林地使用权按标的现状拍卖。

3.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5.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标的五十年期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标的租赁期限由拍卖成交日开始计算满五十年止,拍卖成交当日将全部租 (略) 账户。

7.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8.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标的为废弃石矿属林业用地,如果买受人从事非林业生产活动,即改变林地用途,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土地部门相关法规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并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0.租赁期间,标的买受人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1.租赁期间,如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相应林地补偿费和职工安置补助费等归委托方所有,地上物赔偿及买受人相关损失归买受人所有,地上物赔偿及买受人相关损失归买受人所有。

12.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3.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4.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5.租赁期间,标的买受人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如需雇用劳动力,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用委托方劳动力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以帮助委托方解决富余职工安置问题。

16.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拒力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买受人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

17.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19.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0.合同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没有继续取得承包权,则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或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由委托方收购。评估机构的选用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指定和承担。

21.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2.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 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3.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4.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5.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6.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五)5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5号标的:秀山林班,56、57小班,面积3.88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中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为樟子松中龄林,承包用途为买受人在流转期内从事林下种植、生态养殖等产业,在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林地。

2.标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为委托方所有,林地使用权按标的现状拍卖。

3.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5.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 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标的五十年期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标的租赁期限由拍卖成交日开始计算满五十年止,拍卖成交当日将全部租 (略) 账户。

7.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8.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内林地、林木负有管护的责任,确保合同区域内林地、林木不被破坏,负责标的物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10.租赁期间,买受人利用所承包的标的物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都应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

11.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租赁期间,买受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标的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移除,应遵守相关林业技术规程。如需审批,则审批后在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情况下实施,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13.租赁期间,林地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致使现有树木死亡或发生病虫害,或因经营活动的原因,需要补植或重新栽植树木,由买受人自行出资解决,新植树木及所产生收益归买受人所有。

14.租赁期间,所有标的买受人均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5.租赁期间,如果因国家公益性事业需要,由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部分或全部,用于非林业生产活动,改变林地现状及林地使用用途,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占地方依法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

16.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7.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8.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9.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拒力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买受人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

20.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2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22.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3.合同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没有继续取得承包权,则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或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由委托方收购。评估机构的选用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指定和承担。

24.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5.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 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6.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7.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7.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8.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六)6号标的情况简况、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情况简况:

6号标的:东方红林班,365、366小班,面积5.63公顷,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竞买保证金:*。

标的五十年期林地使用权中不包含标的流转涉及的相关的税、费等。

(2)拍卖条件要求及重大事项提示:

1.标的365小班为幼林地(五角枫、梧桐),366小班为天然林(柞树),承包用途为买受人在流转期内从事林下种植、生态养殖等产业,在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林地。

2.标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为委托方所有,林地使用权按标的现状拍卖。

3.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5.竞买人在报名前必须进行实地查勘,到委托方详细核实标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详见产权单位GPS实测图)、按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核对林木数量、林分质量、流转标的范围、树种、蓄积等。并且对委托方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条件、相关费用金额、缴纳方式、标的更新措施和补植或重新栽植要求、标的物权属、需补偿的款项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标的五十年期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标的租赁期限由拍卖成交日开始计算满五十年止,拍卖成交当日将全部租 (略) 账户。

7.租赁期间,委托方依法享有标的物中林地所有权。委托方有权监督买受人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权制止买受人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买受人不得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如果买受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且委托方负责维护买受人所使用林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8.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买受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标的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移除,应遵守相关林业技术规程。如需审批,则审批后在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情况下实施,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10.租赁期间,买受人利用所承包的标的物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都应符合《伊通县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

11.租赁期间,买受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租赁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内林地、林木负有管护的责任,确保合同区域内林地、林木不被破坏,负责标的物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13.租赁期间,林地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致使现有树木死亡或发生病虫害,或因经营活动的原因,需要补植或重新栽植树木,由买受人自行出资解决,新植树木及所产生收益归买受人所有。

14.租赁期间,所有标的买受人均享有从事经营项目带来的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5.租赁期间,如果因国家公益性事业需要,由第三方占用该标的物部分或全部,用于非林业生产活动,改变林地现状及林地使用用途,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占地方依法向委托方缴纳林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

16.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从事非法挖砂、采石、采土等活动,杜绝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污水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委托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7.租赁期间,标买受人如果从事改变林地现状和用途的经营活动,例如;采矿、建筑等行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向委托方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8.租赁期间,由标的买受人自行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买受人承担标的安全责任,并且在委托方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9.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拒力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买受人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

20.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在承租期内擅自中途退租,委托方不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买受人在林地上的所有投入(如所植树木等)均由委托方没收,不予退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赔偿委托方因买受人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2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正常经营,对林木生产抚育等活动,买受人不得干预。

22.合同期内,买受人如果将本合同流转给第三人。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且第三人应与委托方以原合同为基础重新签定合同。

23.合同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没有继续取得承包权,则买受人在林地上的合法投入(如所植树木等)由买受人依法收回或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由委托方收购。评估机构的选用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指定和承担。

24.合同中止或期满,当日下午四点前买受人需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而且必须保证林地未被非法破坏,林木质量有所提升,林木数量不得下降(以承包当年委托方森林资源档案为比对标准与委托方进行核实清点)。

25.本次拍卖标的是根据 委托方委托拍卖的面积和数量对外公开拍卖,若与实际数量、树种、蓄积、质量不符,也不影响拍卖结果,标的最终以委托方移交时实际数量和范围为准,双方互不进行款项补偿。

26.拍卖成交后, (略) 无法对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凭证。27.未尽事宜以拍卖成交后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7.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由委托方负责将标的清场并移交给买受人。

28.若存在林地、林木存在权属、边界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拍卖公司无关。

三、交易条件

1.竞买 (略) 上注册账号,并在报名期间对竞买标的点击报名,因竞买人原因错过报名时间而无法成功参加竞拍所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注册的账号及密码仅限于本人使用,竞买人向他人泄露账号及密码,或将账号及密码借与他人使用以 (略) 络操作不当而导致的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有意竞拍者于2024年06月12日上午11点前(以资金到账为准)将1-6号标的竞买保证金转入吉 (略) 账户,本人持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和相应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到吉 (略) 进行登记。

3. (略) 支付软件费(成交额0.15%) (略) 缴纳拍卖佣金后,交齐全 (略) 出具成交确认书。

4.上述标的从起拍价开始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无效。拍卖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5.未成交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按 (略) 径退还(无需本人到场,若因特殊情况可能会延迟)。

6.网络报价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略) 络竞价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拍卖成交当日意向买受人需将全部 (略) 账户,如意向买受人未按时缴纳拍卖成交价款,成交结果失效,委托方有权不交付标的并且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拍卖公司留取拍卖佣金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交付委托方账户。拍卖公司有权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对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意向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原意向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 (略) 说明及相关须知

1.竞买人在报名 (略) 上关于竞 (略) 络拍卖竞买须知、瑕疵声明及重要提示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认可无异议,竞买人自愿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对标的物的现状和拍卖人所披露的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完全了解并认可,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标的,否则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方在拍卖开始前和拍卖进行中均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方、 (略) 均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3.成交后,若因委托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与拍卖公司无关,意向 (略) 及拍卖人员主张任何权利。

4.本公告全部标的内容由委托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

5.本次拍卖标的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实际情况为准,竞买人须自行查询处理,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竞买保证金不接受银行自助设备机转账,请竞买人在银行窗口或电子转账办理手续时,存入保证金一定备注“XXX项目竞买保证金”如不注明涉及退款延迟等问题竞买人自己负责。

7.本公司对此次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

8.展示时间:自公告日起至2024年06月12日上午11:00止(工作时间)

9.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10.登记时间:自公告日起至2024年06月12日上午11:00止以资金到账为准(节假日除外)。

11.报名联系电话:*、*(标的竞买费200元)。

12. (略) 软件使用费交付方式及 (略) 内《平台收费规则》。

13. (略) 址:http://**

拍卖机构:吉 (略)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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