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64号首层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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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64号首层物业

    承租方资格

    1.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必须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3.无犯罪记录,无欠租欠薪记录,无涉及任何正在进行的租赁诉讼案件。
    4.意向方(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必须无与出租方发生过经济纠纷或存在经济纠纷尚未解决。
    5.本次招租只接受由一个主体独立参与竞租,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组成联合体参与竞租。

    出租条件

    若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选择按底价协议租赁方式;若超过1名意向承租方参加的,将采用现场书面竞价方式(竞价时间和地点我司另行通知),以最高有效报价者确定为最终承租方。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充分了解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该物业位置、物业性质、产权状况、证照状况、内外墙体情况、装修情况、水电设施、消防、控规情况等),并到现场检查物业的实际情况以确定物业情况是否符合自身使用的预期。当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物业现状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或接收物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物业现状为由解除(终止)合同或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2.承租方须充分了解该物业现状(如有,该物业未取得消防合格证明、因产权人原因导致承租方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未能办理等)并自愿承租该物业。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借此为由解除(终止)本合同或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3.承租方须于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前按首年月租金3倍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押金,并支付水电保证金3000元。自物业移交之日起的5日内,承租方必须向中国境内注册并具 (略) 对该物业投保价值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的房屋财产综合险,保险内容必须包括物业的损、毁、灭、失等,且被保险人及第一受益人必须是出租方。
    4.该物业水电费由出租方代缴,按供水、供电部门的定价计收,承租方另须按实际用水、用电量的比例分摊承担水电损耗费。
    5.承租方不得将该物业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
    6.出租方不承诺也不保证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能符合承租方的具体使用功能和不时变化的环保和安全规范。承租方承租后,如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其使用需要或配套设施因根据承租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规范)的,概由承租方自行和自费重新配置完善,且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所增加的有关设施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7.特别约定:鉴于出租方是番禺区政府下属专门经营、管理区属国有物业的国有企业,出租方对本合同所涉物业的出租受区政府及其授权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的直接约束。故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番禺区政府或其授权政府部门决定收回出租物业(含土地)的,视为合同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有权在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无偿退回出租物业(含土地),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支付任何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
    8.若承租方非自然人,在签订合同前,承租方需提供至少一名连带责任保证人就《物业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全部义务提供保证,并签订《租赁保证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选定要求为法定代表人或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承租方资格

    1.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必须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3.无犯罪记录,无欠租欠薪记录,无涉及任何正在进行的租赁诉讼案件。
    4.意向方(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必须无与出租方发生过经济纠纷或存在经济纠纷尚未解决。
    5.本次招租只接受由一个主体独立参与竞租,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组成联合体参与竞租。

    出租条件

    若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选择按底价协议租赁方式;若超过1名意向承租方参加的,将采用现场书面竞价方式(竞价时间和地点我司另行通知),以最高有效报价者确定为最终承租方。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充分了解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该物业位置、物业性质、产权状况、证照状况、内外墙体情况、装修情况、水电设施、消防、控规情况等),并到现场检查物业的实际情况以确定物业情况是否符合自身使用的预期。当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物业现状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或接收物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物业现状为由解除(终止)合同或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2.承租方须充分了解该物业现状(如有,该物业未取得消防合格证明、因产权人原因导致承租方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未能办理等)并自愿承租该物业。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借此为由解除(终止)本合同或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3.承租方须于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前按首年月租金3倍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押金,并支付水电保证金3000元。自物业移交之日起的5日内,承租方必须向中国境内注册并具 (略) 对该物业投保价值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的房屋财产综合险,保险内容必须包括物业的损、毁、灭、失等,且被保险人及第一受益人必须是出租方。
    4.该物业水电费由出租方代缴,按供水、供电部门的定价计收,承租方另须按实际用水、用电量的比例分摊承担水电损耗费。
    5.承租方不得将该物业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
    6.出租方不承诺也不保证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能符合承租方的具体使用功能和不时变化的环保和安全规范。承租方承租后,如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其使用需要或配套设施因根据承租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规范)的,概由承租方自行和自费重新配置完善,且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所增加的有关设施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7.特别约定:鉴于出租方是番禺区政府下属专门经营、管理区属国有物业的国有企业,出租方对本合同所涉物业的出租受区政府及其授权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的直接约束。故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番禺区政府或其授权政府部门决定收回出租物业(含土地)的,视为合同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有权在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无偿退回出租物业(含土地),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支付任何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
    8.若承租方非自然人,在签订合同前,承租方需提供至少一名连带责任保证人就《物业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全部义务提供保证,并签订《租赁保证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选定要求为法定代表人或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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