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18号楼4层401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18号楼4层401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持有房产一套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X京 房权证 朝 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45.52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185.42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60.1 | 所在层数 | 4 |
重要信息披露 | 金星园18 号楼4 层401”装修状况为精装修,房屋客厅、卧室地面为地砖,贴瓷砖踢脚线,墙面刷乳胶漆,客厅天棚为木吊顶.厨房、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为瓷砖,房屋的门为木制套装门,窗户为铝合金窗,室内配有中央空调;房屋空置状态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值,但不包含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秦淮 (略) 518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于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 (略) 返还。 2.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过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逾期未支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待受让方付清全款(含交易保证金)后,由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向交易所提供银行贷款初审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受让方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0%。若属购买第二套住房或已有房产按揭记录的应按不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50%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须由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联交所在收到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受让方交易手续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动产权证书变更及抵押等)。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逾期未支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若保证金和首付款金额一致,将不再退还首付款,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剩余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承诺在成为受让方后,同意以标的现状交接,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2)承诺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自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转让标的房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3)同意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采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承诺本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不以任何理由更换受让方主体。(5)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28.*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的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北京 |
联系人 | 姚女士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承诺函.docx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持有房产一套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X京 房权证 朝 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45.52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185.42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60.1 | 所在层数 | 4 |
重要信息披露 | 金星园18 号楼4 层401”装修状况为精装修,房屋客厅、卧室地面为地砖,贴瓷砖踢脚线,墙面刷乳胶漆,客厅天棚为木吊顶.厨房、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为瓷砖,房屋的门为木制套装门,窗户为铝合金窗,室内配有中央空调;房屋空置状态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值,但不包含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秦淮 (略) 518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于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 (略) 返还。 2.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过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逾期未支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待受让方付清全款(含交易保证金)后,由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向交易所提供银行贷款初审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受让方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0%。若属购买第二套住房或已有房产按揭记录的应按不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50%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须由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联交所在收到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受让方交易手续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动产权证书变更及抵押等)。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逾期未支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若保证金和首付款金额一致,将不再退还首付款,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剩余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承诺在成为受让方后,同意以标的现状交接,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2)承诺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自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转让标的房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3)同意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采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承诺本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不以任何理由更换受让方主体。(5)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28.*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的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北京 |
联系人 | 姚女士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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