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至内蒙古 (略) 指定账户内、支付全部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内。内蒙古 (略) 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40个工作日 (略) ( (略) \分公司)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安全等其他协议。 4、转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以及安全等其他协议后以邮件形式通知受让方提货,受让方需在收到提货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受让方每延迟一日办理提货手续,转让方按照成交价的5‰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受让方自转让方开具提货单之日起按照转让方相关要求完成标的搬运、清场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 5、资产均按现状转让,参考明细表仅作为勘验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数量、重量、长度、型号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受让方受让标的后不得以数量不够、重量不足,长度不够,型号不对等为由要求调整价格,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资产数量等关键信息。 6、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如涉及拆除,最终受让方须具有或聘请有相关拆除资质机构拆除标的物。 7、标的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自转让方开具提货单之日起,标的物所有权转让至最终受让方,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等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逾期不提货的,标的物保管、提存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8、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本次标的转让不允许受让方联合受让。 10、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