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开发锦州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开发锦州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
标的名称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开发锦州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02.56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19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开发锦州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全部标的资产均处于报废状态,无法正常使用。具体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略) 大有农场曙光分场国电凌海风电场、 (略) 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锦州黑山县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2.56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1551-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该标的分别存放在 (略) (略) 大有农场曙光分场国电凌海风电场、 (略) 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锦州黑山县,请投资人注意。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廉永超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 (略)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电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请仔细阅读踏勘管理办法),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标的按现状移交,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须自行完成设备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标的物运输出厂,受让方因超时占用转让方场地存放而产生的费用,转让方将按1000元/天收取存放费;搬运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方建筑物、地面等损坏,将按转让方核算的实际损失赔偿。标的物运输完成后现场清洁由受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资产的保管、搬迁、运输、拆解、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2、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具有商务部及公安机关生产性金属回收单位的备案证(或证明); 3、意向受让方须持有国家或地政府颁发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4、被列入“国家能源集团失信供应商名单”的主体不得参与本次交易。(意向受让方 (略) 站查询结果打印盖章提交:http://**-notice.html?type=noticeFive。)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徐衍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开发锦州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02.56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19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开发锦州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全部标的资产均处于报废状态,无法正常使用。具体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略) 大有农场曙光分场国电凌海风电场、 (略) 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锦州黑山县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2.56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1551-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该标的分别存放在 (略) (略) 大有农场曙光分场国电凌海风电场、 (略) 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锦州黑山县,请投资人注意。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廉永超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 (略)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电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请仔细阅读踏勘管理办法),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标的按现状移交,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须自行完成设备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标的物运输出厂,受让方因超时占用转让方场地存放而产生的费用,转让方将按1000元/天收取存放费;搬运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方建筑物、地面等损坏,将按转让方核算的实际损失赔偿。标的物运输完成后现场清洁由受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资产的保管、搬迁、运输、拆解、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2、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具有商务部及公安机关生产性金属回收单位的备案证(或证明); 3、意向受让方须持有国家或地政府颁发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4、被列入“国家能源集团失信供应商名单”的主体不得参与本次交易。(意向受让方 (略) 站查询结果打印盖章提交:http://**-notice.html?type=noticeFive。)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徐衍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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