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产“安吉818”集装箱船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部分资产“安吉818”集装箱船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安吉818 |
船籍港 | 宜宾 | 总吨 | 1593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为前提。2、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应对所提供的委估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依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资产评估师及其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对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亦不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3、截至评估基准日,在本次评估中未考虑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因此在资产清查盘点中未详尽核实资产抵押、担保事项。4、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5、船舶作为特殊资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定期或不定期由专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但限于检测手段、检测费用及评估人员的能力,我们未对评估范围内的船舶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故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船舶可能出现的一切有关技术及安全性问题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6、委估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单独考虑。作为消耗品的船存燃油价格波动较大,根据行业惯例,一般参 (略) 价转让。7、本次未将船舶中的备品备件纳入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要单独考虑。8、本次评估结论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未考虑评 (略) 场价格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安吉818”集装箱船,具体参数为:总长:82.40m、船宽:14.00m、型深:4.20m,建造日期:2005年04月05日,改建日期:2010年07月29日,改建厂: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船厂。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3%(具体以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准)。3.本次转让标的为“安吉818”集装箱船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其附属设施设备详细见附件: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4.项目标的船舶已停航,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有效期为2024年04月04日,已过期。5.本项目同步在武汉航运交易所发布,项目成交后将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本次交易采取的竞价方式为:网络竞价-开放式报价。开放式报价,是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方接受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 (略) 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报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报价过程中,可随时添加新的报价人,网络同时显示所有报价人的有效报价记录。网络竞价系统对各报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可提交的有效报价次数不做限制,将其中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人。每位报价人的有效报价金额必须大干其他报价人报出的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金额。若其中一位报价人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则该报价人必须等到其他报价人报出新的有效报价后,方可在其他报价人报出的最新有效报价基础上再予报价。报价时间截止,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方为受让人,该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标的成交价格。报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方均未报价的,网络竞价活动终止。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安吉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翠屏区沙坪镇宜宾港志城作业区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四川省宜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四川省宜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联交所在收到竞买人递交的保证金以及竞买人受让资格完成确认后为其开设此次竞价的账号密码并发送至竞买人。竞买人在规定的时段 (略) 报价,竞买人 (略) 络竞价系统的交易指令经确认后不得撤回或更改,竞买人自行选择报价地点, (略) 址:http://**,具体竞价 (略) (https:/http://**)中的《报价人操作指南》(https:/http://**/res/download/li-Operation-Guide.pdf)。 (略) 络竞价活动分为两个竞价期,即定时报价期和连续报价期。定时报价期首次报价不得低于竞价底价,下一轮报价应高于上一轮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人民币3000元或3000元的整数倍。最高加价倍数为10倍。定时报价期为非限时竞价周期。定时报价期结束后的次工作日10:00即开始连续报价期。连续报价期由多个限时竞价周期组成。连续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连续报价周期;在一个连续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即成为受让方,本次竞价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为180秒。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人民币3000元或3000元的整数倍。最高加价倍数为10倍。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须知》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 (略)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将扣除该竞买人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被扣除的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费用,剩余的保证金全部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7.本项目受让方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0.6%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8.本次转让标的不包括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买卖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按照交接日交付地点最近中长燃加 (略) 价计算;受让方应在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确认书及船舶实际交付之前一次性将剩余油款付清、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款项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号,转让方提供相应发票。 9.自上海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剩余燃油费用等款项后,双方方可进行资产交接。自转让方出具备妥交接通知书后3天内受让方接船,双方签署《船舶交接确认书》。若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归转让方所有。若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转让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10.自船舶移交后,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原烟囱标记及船名“安吉818”,如有违约,按照本项目成交价格的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1.船舶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拆解、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船舶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12.船舶移交后,转让方将办理标的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营运证注销手续,受让方应予以配合。标的船舶过户(转港)的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在办理标的船舶的注销及过户(转港)手续过程中,按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税收均由双方自行承担。13.标的船舶过户(转港)登记手续按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所在地相关部门及船舶登记机关的政策执行,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所在地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并确认,船舶过户(转港)登记风险自行承担。如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船舶过户(转港)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开放报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四川省宜宾港 |
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安吉818 |
船籍港 | 宜宾 | 总吨 | 1593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为前提。2、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应对所提供的委估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依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资产评估师及其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对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亦不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3、截至评估基准日,在本次评估中未考虑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因此在资产清查盘点中未详尽核实资产抵押、担保事项。4、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5、船舶作为特殊资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定期或不定期由专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但限于检测手段、检测费用及评估人员的能力,我们未对评估范围内的船舶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故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船舶可能出现的一切有关技术及安全性问题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6、委估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单独考虑。作为消耗品的船存燃油价格波动较大,根据行业惯例,一般参 (略) 价转让。7、本次未将船舶中的备品备件纳入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要单独考虑。8、本次评估结论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未考虑评 (略) 场价格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安吉818”集装箱船,具体参数为:总长:82.40m、船宽:14.00m、型深:4.20m,建造日期:2005年04月05日,改建日期:2010年07月29日,改建厂: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船厂。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3%(具体以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准)。3.本次转让标的为“安吉818”集装箱船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其附属设施设备详细见附件: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4.项目标的船舶已停航,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有效期为2024年04月04日,已过期。5.本项目同步在武汉航运交易所发布,项目成交后将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本次交易采取的竞价方式为:网络竞价-开放式报价。开放式报价,是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方接受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 (略) 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报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报价过程中,可随时添加新的报价人,网络同时显示所有报价人的有效报价记录。网络竞价系统对各报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可提交的有效报价次数不做限制,将其中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人。每位报价人的有效报价金额必须大干其他报价人报出的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金额。若其中一位报价人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则该报价人必须等到其他报价人报出新的有效报价后,方可在其他报价人报出的最新有效报价基础上再予报价。报价时间截止,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方为受让人,该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标的成交价格。报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方均未报价的,网络竞价活动终止。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安吉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翠屏区沙坪镇宜宾港志城作业区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四川省宜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四川省宜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联交所在收到竞买人递交的保证金以及竞买人受让资格完成确认后为其开设此次竞价的账号密码并发送至竞买人。竞买人在规定的时段 (略) 报价,竞买人 (略) 络竞价系统的交易指令经确认后不得撤回或更改,竞买人自行选择报价地点, (略) 址:http://**,具体竞价 (略) (https:/http://**)中的《报价人操作指南》(https:/http://**/res/download/li-Operation-Guide.pdf)。 (略) 络竞价活动分为两个竞价期,即定时报价期和连续报价期。定时报价期首次报价不得低于竞价底价,下一轮报价应高于上一轮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人民币3000元或3000元的整数倍。最高加价倍数为10倍。定时报价期为非限时竞价周期。定时报价期结束后的次工作日10:00即开始连续报价期。连续报价期由多个限时竞价周期组成。连续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连续报价周期;在一个连续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即成为受让方,本次竞价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为180秒。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人民币3000元或3000元的整数倍。最高加价倍数为10倍。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须知》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 (略)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将扣除该竞买人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被扣除的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费用,剩余的保证金全部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7.本项目受让方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0.6%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8.本次转让标的不包括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买卖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按照交接日交付地点最近中长燃加 (略) 价计算;受让方应在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确认书及船舶实际交付之前一次性将剩余油款付清、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款项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号,转让方提供相应发票。 9.自上海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剩余燃油费用等款项后,双方方可进行资产交接。自转让方出具备妥交接通知书后3天内受让方接船,双方签署《船舶交接确认书》。若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归转让方所有。若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转让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10.自船舶移交后,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原烟囱标记及船名“安吉818”,如有违约,按照本项目成交价格的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1.船舶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拆解、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船舶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12.船舶移交后,转让方将办理标的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营运证注销手续,受让方应予以配合。标的船舶过户(转港)的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在办理标的船舶的注销及过户(转港)手续过程中,按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税收均由双方自行承担。13.标的船舶过户(转港)登记手续按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所在地相关部门及船舶登记机关的政策执行,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所在地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并确认,船舶过户(转港)登记风险自行承担。如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船舶过户(转港)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开放报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四川省宜宾港 |
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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