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2号房产转让
2024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2号房产转让
挂牌披露信息 | |||
项目编号: | GR2024LN* | 项目名称: | (2024)1191-04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2号房产转让 |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皇姑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转让方类别: | 自然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价格单位: | 万元 | ||
转让方代码: | *MB*XC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5044.*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6-05 | 是否自动延期: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 |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http://** | ||
转让说明事项: | 1、 (略) 皇姑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略) 皇姑 (略) 42号房地产挂牌转让,转让底价为共计5044.*元。本次转让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为5700平方米。本次转让房地产无房产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次转让价格为转让方净收入,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包括更名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转让方应承担的费用。 2、本次转让的房产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房屋的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房屋相关设施的完整性、使用性及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3、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是否完全符合房产所在地( (略) 皇姑区)关于购房资格规定。也应自行前往房产相关部门核查房产信息,并对房产摘牌、过户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否则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过户,属于受让方单方违约,转让方和沈交所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 (略) 站公告等,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5、意向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不交或交付不及时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扣除交易保证金,重新挂牌。 6、受让方交齐全部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各项更名过户手续,成交价款中未包含土地出让金,所涉及的土地资产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及规划,受让方应按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办理,出让方不承担由此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 7、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
挂牌披露信息 | |||
项目编号: | GR2024LN* | 项目名称: | (2024)1191-04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2号房产转让 |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皇姑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转让方类别: | 自然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价格单位: | 万元 | ||
转让方代码: | *MB*XC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5044.*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6-05 | 是否自动延期: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 |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http://** | ||
转让说明事项: | 1、 (略) 皇姑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略) 皇姑 (略) 42号房地产挂牌转让,转让底价为共计5044.*元。本次转让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为5700平方米。本次转让房地产无房产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次转让价格为转让方净收入,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包括更名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转让方应承担的费用。 2、本次转让的房产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房屋的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房屋相关设施的完整性、使用性及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3、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是否完全符合房产所在地( (略) 皇姑区)关于购房资格规定。也应自行前往房产相关部门核查房产信息,并对房产摘牌、过户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否则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过户,属于受让方单方违约,转让方和沈交所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 (略) 站公告等,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5、意向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不交或交付不及时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扣除交易保证金,重新挂牌。 6、受让方交齐全部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各项更名过户手续,成交价款中未包含土地出让金,所涉及的土地资产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及规划,受让方应按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办理,出让方不承担由此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 7、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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