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的2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的2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公示栏
根据 (略) 《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 (略) (略) 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将本 (略) (略) 公示。
拍卖公告
(略) 涪 (略) 将于2024年7月7日10:00至2024年7月8日10:00(延时的除外) (略) (略) (网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略) 涪陵区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的2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整体拍卖
该标的 (略) 涪陵区清溪镇双龙村10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娱乐康体用地,商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40年,面积3625.97㎡、5824.17㎡。现空置。
特别提示:1.本次拍卖标 (略) 查封。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宗地图页记载,该标的物分别坐落于清溪镇双龙村 10 组组团分区 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 3625.97平方米、5824.17平方米。3.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可知,该标的物分别为清溪镇双龙村 10 组组团分区 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均以出让方式取得,因此,标的物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4.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 B1-商业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7-1/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B1-商业用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各用途的建筑面积若规划部门已确定的,以规划部门确定的为准;若规划部门未明确本宗地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按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但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文件中并无适用于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用途比的相关条例;又根据涪 (略) 提供的关于确定土地用途比例的《执行笔录》,双方当事人均确定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的商业、娱乐康体用地用途比为51%:49%,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土地用途为 B1-商业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商业、娱乐康体用地用途比设定为51%:49%,组团分区A7-1/02地块土地用途为B1-商业用地,商业用地用途比设定为 100%。5.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容积率分别为≤1.5、≤1.2。6.经实地查勘,该标的物地上已修建构筑物-挡墙但挡墙以外部分未平整,故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未平整”。该标的物实际开发程度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未平整”。7.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可知,出让年起为40年(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于2017年11月22日前交付; (略)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调查,该标的物实际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交付,该标的物均以实际交付日2017年6月30日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截止估价期日,该标的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3.48 年。实际剩余使用年限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均为 33.48 年。8.根据相关部门了解,该标的成交后须另行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和诉讼费共计*.18元,所欠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竞买人注意,竞 (略)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接履行原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并重新约定土地开、竣工时间。9.本次标的展示的照片、视频仅作参考,具体情况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竞买人一经拍卖成交即表明对该标的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上述拍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未知瑕疵及缺陷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其可能的风险。10.该标的物因长年未施工,可能存在规划变改,具体情况请竞买人向相关部门了解。11.该标的物因长年未施工,存在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现有土地可能存在被当地政府收回,具体情况请竟买人向相关部门了解,费用由买受人承担。12.了解到该项目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请竞买人注意。13.出让合同为2017年文件,请竞买人注意。14.标的物边界现无法实际指认,以出让合同附图为准测绘,测绘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15.标的物拍卖 (略) 负责交付。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1284.*元,起拍价:899.*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 (略)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本次拍卖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看样时间根据预约 (略) (略) 安排,联系电话:023-*、*(咨询、预约看房)。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缴纳。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标的物转让登 (略) 《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纳税(费)票据,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也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报名参与竞买或需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在拍卖竞价程序开始7 (略) 涪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 (略) 联系。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7 (略) 指定账户(开户单位: (略) 涪 (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略) 分理处;账号:*4224)。
十、根据《 (略) (略) 关于执行中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法院将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法院将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一、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略) 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 (略)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1.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物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2.对于公告写明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 切勿上当受骗,切勿相信其他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标的物信息。
咨询机构: (略) (略) ;
咨询电话:02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23-*;
法院监督电话:023-*;
(略) (略) 执行局监督电话:023-*
(略) (略) 督察室监督电话:023-*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略) 涪 (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公示栏
根据 (略) 《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 (略) (略) 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将本 (略) (略) 公示。
拍卖公告
(略) 涪 (略) 将于2024年7月7日10:00至2024年7月8日10:00(延时的除外) (略) (略) (网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略) 涪陵区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的2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整体拍卖
该标的 (略) 涪陵区清溪镇双龙村10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娱乐康体用地,商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40年,面积3625.97㎡、5824.17㎡。现空置。
特别提示:1.本次拍卖标 (略) 查封。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宗地图页记载,该标的物分别坐落于清溪镇双龙村 10 组组团分区 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 3625.97平方米、5824.17平方米。3.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可知,该标的物分别为清溪镇双龙村 10 组组团分区 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均以出让方式取得,因此,标的物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4.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 B1-商业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7-1/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B1-商业用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各用途的建筑面积若规划部门已确定的,以规划部门确定的为准;若规划部门未明确本宗地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按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但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文件中并无适用于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用途比的相关条例;又根据涪 (略) 提供的关于确定土地用途比例的《执行笔录》,双方当事人均确定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的商业、娱乐康体用地用途比为51%:49%,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土地用途为 B1-商业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商业、娱乐康体用地用途比设定为51%:49%,组团分区A7-1/02地块土地用途为B1-商业用地,商业用地用途比设定为 100%。5.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容积率分别为≤1.5、≤1.2。6.经实地查勘,该标的物地上已修建构筑物-挡墙但挡墙以外部分未平整,故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未平整”。该标的物实际开发程度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未平整”。7.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可知,出让年起为40年(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于2017年11月22日前交付; (略)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调查,该标的物实际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交付,该标的物均以实际交付日2017年6月30日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截止估价期日,该标的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3.48 年。实际剩余使用年限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均为 33.48 年。8.根据相关部门了解,该标的成交后须另行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和诉讼费共计*.18元,所欠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竞买人注意,竞 (略)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接履行原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并重新约定土地开、竣工时间。9.本次标的展示的照片、视频仅作参考,具体情况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竞买人一经拍卖成交即表明对该标的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上述拍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未知瑕疵及缺陷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其可能的风险。10.该标的物因长年未施工,可能存在规划变改,具体情况请竞买人向相关部门了解。11.该标的物因长年未施工,存在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现有土地可能存在被当地政府收回,具体情况请竟买人向相关部门了解,费用由买受人承担。12.了解到该项目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请竞买人注意。13.出让合同为2017年文件,请竞买人注意。14.标的物边界现无法实际指认,以出让合同附图为准测绘,测绘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15.标的物拍卖 (略) 负责交付。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1284.*元,起拍价:899.*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 (略)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本次拍卖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看样时间根据预约 (略) (略) 安排,联系电话:023-*、*(咨询、预约看房)。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缴纳。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标的物转让登 (略) 《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纳税(费)票据,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也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报名参与竞买或需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在拍卖竞价程序开始7 (略) 涪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 (略) 联系。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7 (略) 指定账户(开户单位: (略) 涪 (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略) 分理处;账号:*4224)。
十、根据《 (略) (略) 关于执行中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法院将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法院将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一、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略) 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 (略)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1.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物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2.对于公告写明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 切勿上当受骗,切勿相信其他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标的物信息。
咨询机构: (略) (略) ;
咨询电话:02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23-*;
法院监督电话:023-*;
(略) (略) 执行局监督电话:023-*
(略) (略) 督察室监督电话: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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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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