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租赁项目
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租赁项目
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租赁项目
信息披露日期:2024-06-06 至 2024-06-13
标的情况简介: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全线29个车站站厅层的29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资源。 (略) 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桐木岭站-洛湾站,站名最终以政府实际批复为准)。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按照成交金额向出租人缴纳场地租金。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 是 ■ 否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一)承租人在本项目内所有经营行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范围。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项目内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上发布广告(包含而不限于:屏幕、机身、语音)。 (三)除非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或承租人预先取得出租人书面批准,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本项目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授予给第三方经营或无故终止使用权,也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肢解、转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将承租场地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四)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五)承租人经营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的所有设施及工作须配 (略) 的客运服务,避免 (略) 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或其他消极影响。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提供稳定的运营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六)出租人保留因地铁建设、运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永久或临时终止、调整或删减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经营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设备),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并在出租人书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场地给出租人使用。 (七)鉴于地铁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和修 (略) 的任何部分或为保 (略) 的安全高效而进行的安全检查、检修及应急疏散、演均支付,每6个月支付一期,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后的30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到期前30日内,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2期租金,后续各期租金支付时间依此类推。 | |||||
租赁押金 | 为保障出租人相关权益,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成交后首年租金的50%(以元为单位取整)。担保形式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 在承租人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略) 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 (略) 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1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 吴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 |
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租赁项目
信息披露日期:2024-06-06 至 2024-06-13
标的情况简介: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全线29个车站站厅层的29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资源。 (略) 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桐木岭站-洛湾站,站名最终以政府实际批复为准)。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按照成交金额向出租人缴纳场地租金。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 是 ■ 否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一)承租人在本项目内所有经营行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范围。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项目内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上发布广告(包含而不限于:屏幕、机身、语音)。 (三)除非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或承租人预先取得出租人书面批准,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本项目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授予给第三方经营或无故终止使用权,也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肢解、转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将承租场地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四)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五)承租人经营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的所有设施及工作须配 (略) 的客运服务,避免 (略) 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或其他消极影响。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提供稳定的运营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六)出租人保留因地铁建设、运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永久或临时终止、调整或删减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经营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设备),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并在出租人书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场地给出租人使用。 (七)鉴于地铁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和修 (略) 的任何部分或为保 (略) 的安全高效而进行的安全检查、检修及应急疏散、演均支付,每6个月支付一期,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后的30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到期前30日内,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2期租金,后续各期租金支付时间依此类推。 | |||||
租赁押金 | 为保障出租人相关权益,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成交后首年租金的50%(以元为单位取整)。担保形式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 在承租人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略) 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 (略) 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1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 吴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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