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40%股权-挂牌披露
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4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SC*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4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鸿利 (略) |
转让比例 | 40 |
挂牌价格 | 29,*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6-0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重大债权债务:无 四、职工安置事项:不涉及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二) (略) 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限制转让的情形,不涉及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况。标的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四)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五)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在标的公开挂牌期间,应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和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六)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视为其放弃权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意向受让人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拒绝做出相关承诺或否定承诺书中尽职调查条款的效力。 (七)受让成功后,西南联交所在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部分交易价款,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的则为全部交易价款;分期支付的则首期价款)后,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剩余部分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若涉及分期付款,则首付款通过交易所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 30 %(不低于30%),剩余款项应于 1年内 付清(不得超过一年)。(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约定) |
项目编号 | G*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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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4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鸿利 (略) |
转让比例 | 40 |
挂牌价格 | 29,*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6-0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重大债权债务:无 四、职工安置事项:不涉及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二) (略) 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限制转让的情形,不涉及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况。标的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四)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五)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在标的公开挂牌期间,应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和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六)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视为其放弃权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意向受让人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拒绝做出相关承诺或否定承诺书中尽职调查条款的效力。 (七)受让成功后,西南联交所在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部分交易价款,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的则为全部交易价款;分期支付的则首期价款)后,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剩余部分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若涉及分期付款,则首付款通过交易所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 30 %(不低于30%),剩余款项应于 1年内 付清(不得超过一年)。(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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