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区文昌路以东、桑园包兰铁路林带以西泾华园安置区三期B区S-7号楼106公开拍卖公告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区文昌路以东、桑园包兰铁路林带以西泾华园安置区三期B区S-7号楼106公开拍卖公告
拍卖标的名称 | (略) 西夏区兴泾 (略) 以东、桑 (略) 林带以西泾华园安置区三期B区S-7号楼106公开拍卖 | ||||||
拍卖项目编号 | 24-58 | 拍卖机构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公示起始日期 | 2024年6月7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6月21日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西夏区兴泾镇泾华园三期 | ||||||
一、委托人承诺 | |||||||
?? 本委托人现委托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略) (http://**)对 (略) 西夏区兴泾 (略) 以东、桑 (略) 林带以西泾华园安置区三期B区S-7号楼106进行 公开拍卖。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法律、章程规定的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转让方简况 | |||||||
委托人基本情况 | 委托人名称 | (略) 西夏区财政局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夏区 (略) 481号 | ||||||
法人代表 | 安锋 | ||||||
公开拍卖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西夏区委员会财经委员会 | |||||
三、拍卖标的简况 | |||||||
(略) 西夏区兴泾 (略) 以东、桑 (略) 林带以西泾华园安置区三期B区S-7号楼106,建筑面积1451.24㎡, 土地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宁夏正业通房地产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6月3日 | ||||||
四、拍卖要求及资格条件 | |||||||
拍卖条件 | 起拍价 | 人民币*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按双方《竞买协议》的约定执行。 | ||||||
竞买注意事项 | 1、本标的相关数据均参考自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产权面积相关数据均以办理产权手续时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实际测量为准。 2、本拍卖标的依据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不对标的存在的任何权利及质量瑕疵承担担保责任,拍卖人不对标的现状及相关权利文件上表述的差异承担责任,各竞买人须自行查看和自己甄别标的的相关资料。 3、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因委托人未告知或者将来可能出现的瑕疵不负有披露、告知义务,亦不为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标的物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本次拍卖成交价款中未包含土地出让金,待具备办证条件时, 由买受人自行向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如因买受人拖延未办理或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买受人超过办理时间而导致无法办理的情况或土地出让金缴费金额变化的情况)。委托人负责协助买受人办理,办理产权手续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年限和用途均以办理产权手续时的设定为准)。标的物产生的物业储备金、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5、标的物暂未接通天然气管道,拍卖成交后, 由买受人自行接通,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对其所购得房产的处置,必须遵守法律和标的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 ||||||
竞买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 2、竞买人提交的书面竞买资料应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自然人身份证;(3)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4)交纳保证金的凭据;(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竞买。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 *元 | ||||||
交纳时间 | 202 4 年 6 月 21 日17时前(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账户名称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开户行 |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
交纳账号 | 6001 2284 0080 0000 1 | ||||||
五、拍卖交易信息 | |||||||
拍卖交易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日 | ||||||
拍卖交易说明 | 1.标的以现状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各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其他拍卖资料联系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交易方式 | 公开拍卖 | ||||||
展示时间 | 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1日 | ||||||
展示地点 | (略) 西夏区兴泾镇泾华园三期 | ||||||
拍卖时间 | 2024年6月22日10时 | ||||||
(略) 址 | (略) (http://**) | ||||||
拍卖公告发布媒体 | (略) 、宁夏回 (略) 网站 | ||||||
拍卖机构 | 拍卖机构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拍卖机构项目经办人 | 马女士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 | 0951-* | ||||||
重要提示 | 拍卖成交后,标的物交付以现场实物为准。 |
拍卖标的名称 | (略) 西夏区兴泾 (略) 以东、桑 (略) 林带以西泾华园安置区三期B区S-7号楼106公开拍卖 | ||||||
拍卖项目编号 | 24-58 | 拍卖机构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公示起始日期 | 2024年6月7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6月21日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西夏区兴泾镇泾华园三期 | ||||||
一、委托人承诺 | |||||||
?? 本委托人现委托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略) (http://**)对 (略) 西夏区兴泾 (略) 以东、桑 (略) 林带以西泾华园安置区三期B区S-7号楼106进行 公开拍卖。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法律、章程规定的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转让方简况 | |||||||
委托人基本情况 | 委托人名称 | (略) 西夏区财政局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夏区 (略) 481号 | ||||||
法人代表 | 安锋 | ||||||
公开拍卖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西夏区委员会财经委员会 | |||||
三、拍卖标的简况 | |||||||
(略) 西夏区兴泾 (略) 以东、桑 (略) 林带以西泾华园安置区三期B区S-7号楼106,建筑面积1451.24㎡, 土地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宁夏正业通房地产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6月3日 | ||||||
四、拍卖要求及资格条件 | |||||||
拍卖条件 | 起拍价 | 人民币*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按双方《竞买协议》的约定执行。 | ||||||
竞买注意事项 | 1、本标的相关数据均参考自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产权面积相关数据均以办理产权手续时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实际测量为准。 2、本拍卖标的依据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不对标的存在的任何权利及质量瑕疵承担担保责任,拍卖人不对标的现状及相关权利文件上表述的差异承担责任,各竞买人须自行查看和自己甄别标的的相关资料。 3、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因委托人未告知或者将来可能出现的瑕疵不负有披露、告知义务,亦不为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标的物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本次拍卖成交价款中未包含土地出让金,待具备办证条件时, 由买受人自行向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如因买受人拖延未办理或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买受人超过办理时间而导致无法办理的情况或土地出让金缴费金额变化的情况)。委托人负责协助买受人办理,办理产权手续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年限和用途均以办理产权手续时的设定为准)。标的物产生的物业储备金、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5、标的物暂未接通天然气管道,拍卖成交后, 由买受人自行接通,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对其所购得房产的处置,必须遵守法律和标的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 ||||||
竞买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 2、竞买人提交的书面竞买资料应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自然人身份证;(3)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4)交纳保证金的凭据;(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竞买。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 *元 | ||||||
交纳时间 | 202 4 年 6 月 21 日17时前(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账户名称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开户行 |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
交纳账号 | 6001 2284 0080 0000 1 | ||||||
五、拍卖交易信息 | |||||||
拍卖交易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日 | ||||||
拍卖交易说明 | 1.标的以现状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各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其他拍卖资料联系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交易方式 | 公开拍卖 | ||||||
展示时间 | 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1日 | ||||||
展示地点 | (略) 西夏区兴泾镇泾华园三期 | ||||||
拍卖时间 | 2024年6月22日10时 | ||||||
(略) 址 | (略) (http://**) | ||||||
拍卖公告发布媒体 | (略) 、宁夏回 (略) 网站 | ||||||
拍卖机构 | 拍卖机构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拍卖机构项目经办人 | 马女士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 | 0951-* | ||||||
重要提示 | 拍卖成交后,标的物交付以现场实物为准。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