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龙泉街道辖区出租房屋,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出租房屋是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出租房屋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和违章建筑,不得出租。
三、私有房屋或单位房屋拟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证明。完善信息登记,接受安全教育,签订出租房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出租。当前已经出租但尚未办理以上手续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限期2个月内,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补充登记备案。其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到小区物业管理处或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所(县住建局五楼502室)办理;无物业小区及其他自建房到属地社区综治中心或龙泉派出所办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也不允许由监护人租赁后交由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使用。
五、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和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或协议,并在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所有居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彩云佳园”小程序。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房屋出租后未申请登记、签订管理责任书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处罚。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易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
2024年6月7日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龙泉街道辖区出租房屋,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出租房屋是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出租房屋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和违章建筑,不得出租。
三、私有房屋或单位房屋拟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证明。完善信息登记,接受安全教育,签订出租房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出租。当前已经出租但尚未办理以上手续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限期2个月内,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补充登记备案。其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到小区物业管理处或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所(县住建局五楼502室)办理;无物业小区及其他自建房到属地社区综治中心或龙泉派出所办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也不允许由监护人租赁后交由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使用。
五、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和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或协议,并在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所有居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彩云佳园”小程序。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房屋出租后未申请登记、签订管理责任书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处罚。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易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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